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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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三条 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经相关科室申请、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个案采购或集中统一采购。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起本局固定资产账册,对于新采购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册登记,明确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经济使用负有责任,应按照正确用途规范使用,加强保养维护,尽量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应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重大维修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本局固定资产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信贷或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需要申请报废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条 每年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属本单位所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查本年度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合法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帐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调整,应在其退休、调离、调整之前,由相关科室与办公室协调,办理移交手续,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局办公室,未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于分配给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因本人管理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人为损坏、遗失的,按固定资产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凉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行政事业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由校产设备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处、后勤服务公司、基建处、审计处、纪律监察办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校产设备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对投资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校产设备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校产总公司除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外,校长办公室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校名、校誉等);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规划管理、新建工程立项、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水电设施、道路、室外建筑物、园林植物的管理;校产总公司负责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及保值增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缴企业应缴利润和费用,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主要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原管理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一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所有出租出借资产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与租借方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定期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实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章财务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依据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上级指令性要求调出资产用于救灾、扶贫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土地属有限资源,严禁转让、出售;闲置的资产需要变卖、出售的由原使用单位提出,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并按规定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上缴学校财务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级财务帐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校产设备管理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投保。

  第五章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保证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各单位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产设备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学校权益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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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扩展1)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3篇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1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 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非转经”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人民*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批准,可以作为*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扩展2)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4篇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4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1

  根据《西安市灞桥区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总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专项负责

  组 长:何志静

  副组长:董江涛 周宝*

  成 员:王根基 张水利 薛锋 张峻峰 薛飞

  二、自查内容

  1.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灞桥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2、制度建立情况:我校建立了《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保管、支领制度》。

  3 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4、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我校与西安警察护卫学校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我校与五鼎联合钢筋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出租面积 *米,年租金 万元。我校的资产出租按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三、自查时间

  20xx年5月27日-29日

  四、自查汇总

  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自查,我校无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联营的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

  20xx年5月29日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2

  按照《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办事处认真开展了清理“小金库”工作,成立了由 为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清理工作。经过清理:20xx年至今,我单位各项财经活动都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通过深入自查,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政所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下属各办公室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制定了财务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各类票据均由财政所统一到财政局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同时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五、我单位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控的有关规定,加强会计监督,尽量从源头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如会计

  人员不兼职出纳、财产物资保管员,不记录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帐;出纳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支票管理人员不掌管财务印鉴,财务印鉴、单位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内审人员保管等。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3

  根据凤财发{20xx}31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黄月宁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校于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4月16日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情况; 2、资产处置情况; 3、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 4、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能落实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定,建立了较规范的固定资产账;能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将全部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均有管理制度,能落实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资产领用有记载。在资产处置方面,我校能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无私自处置资产的现象。学校无经营性资产情况。

  五、整改措施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槐北示范小学

  二0xx年四月十五日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4

  市国有资产领导小组:

  根据樟树市委办公室樟树市人民*办公室[20xx]19号文件关于《樟树市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场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市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场的自查工作,我场成立了以场长为组长,分管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场的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让)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场于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场没有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樟树市试验林场

  20xx年3月15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扩展3)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4篇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4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1

  市国有资产领导小组:

  根据樟树市委办公室樟树市人民*办公室[20xx]19号文件关于《樟树市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场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市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场的自查工作,我场成立了以场长为组长,分管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场的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让)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场于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场没有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樟树市试验林场

  20xx年3月15日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2

  根据《西安市灞桥区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总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专项负责

  组长:何志静

  副组长:董江涛、周宝*

  成员:王根基、张水利、薛锋、张峻峰、薛飞

  二、自查内容

  1.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灞桥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2、制度建立情况:我校建立了《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保管、支领制度》。

  3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4、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我校与西安警察护卫学校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我校与五鼎联合钢筋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出租面积*米,年租金万元。我校的资产出租按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三、自查时间

  20xx年5月27日-29日

  四、自查汇总

  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自查,我校无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联营的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3

  按照《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办事处认真开展了清理“小金库”工作,成立了由 为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清理工作。经过清理:20xx年至今,我单位各项财经活动都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通过深入自查,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政所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下属各办公室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制定了财务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各类票据均由财政所统一到财政局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同时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五、我单位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控的有关规定,加强会计监督,尽量从源头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如会计

  人员不兼职出纳、财产物资保管员,不记录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帐;出纳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支票管理人员不掌管财务印鉴,财务印鉴、单位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内审人员保管等。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4

  根据凤财发{20xx}31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黄月宁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校于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4月16日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情况;

  2、资产处置情况;

  3、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

  4、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能落实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定,建立了较规范的`固定资产账;能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将全部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均有管理制度,能落实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资产领用有记载。在资产处置方面,我校能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无私自处置资产的现象。学校无经营性资产情况。

  五、整改措施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扩展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1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人民*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扩展5)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自查报告3篇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自查报告1

  如何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首先要清楚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素质相对不高,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且绝大部分财务人员一身多职,工作停留在帐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工作得过且过,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善,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由于职责不清,至于其使用效益低下,致使存量不足、账实不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能应代表本级*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但由于管理部门职业不清,财务人员对资产的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使资产处于监管不力的状态,造成管理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3、资产流转程序不规范,体制不健全。

  虽然设置了实物资产管理员的岗位,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转移和处置等环节实物,资产管理员并不经手,职权发挥不好。这正是由于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依据及一套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流程所引起的。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自查报告2

  旗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根据旗20xx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我单位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做如下汇报:

  一、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是按照《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了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二、制度建立情况:是建立建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购置、申领、使用、报废处置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处置收益或残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了财政预算或残值管理,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四、资产动态管理情况:及时登记资产卡片,并向财政管理部门上传有关资产数据,实现了动态管理及时核对账簿。

  五、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单位无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

  六、资产产权登记情况:没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七、罚没资产管理情况:无罚没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自查报告3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市教育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20xx年度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教办〔20xx〕19号)和关于印发《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财资

  一.自查基本情况

  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系统工程,学校领导非常重视,每年年初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年终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学校领导定期、不定期组织资产工作会议讨论解决资产管理问题。我校根据此次检查的要求,对照清教办〔20xx〕19号和清财资[20xx]2号的精神,我校成立了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科学管理资产,同时也成立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考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对资产购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

  (一)基础工作方面:

  我校有完整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资产增减都及时调整;属于学校房产、地产均有明晰产权、权证齐全,我校新校区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办齐了所有权证;每半年对所有课室财产清查一次,全校财产每年清查一次,仓库月月盘点一次;严格执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定期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年终报送年度固定资产统计报告。

  (二)制度建设方面: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我校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处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审批制度》,设立了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具体由总务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配备了资产管理员一名,并建立了资产处置制度和资产收益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中心和资产管理员分别建立资产账。现我校资产的管理已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制度执行情况:

  我校根据在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学校职能部门的组成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需要配置财产,并对学校财产统一调配,避免了财产积压造成浪费;我校制定了严格的"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每学期初和学期结束对各财产使用总的财产进行登记核查,做到财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为加强财产处置,我校成立了财产损坏、失效、失能鉴定组,鉴定组成员由财产管理员、专业人员和学校监督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财产报发损坏鉴定,对未达到的报废标准的一律不予报废,做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我校现有604.75*方米房屋出租。

  为了加强了租房屋的管理,我校成立了出租房屋管理部,具体负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租金的收缴、出租房屋的维修、出租房屋租赁年审、出租合同的订立等工作;我校资产处置报废收入和房屋出租的收入都按要求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校根据市财政局和教育局的资产核实结果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财务处理,做到资产账目与实际资产相符;我校资产管理能按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占有、使用实行动态核算。资产系统记账工作与会计记账工作同步进行,资产管理状态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变更资产信息。

  (四)财务预算管理

  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方面,第一有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第二能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第三每年都进行内部财务预算管理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通过自查,我校发现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资产报废许多资产因年代久远,找不到原始票证。有的资产是按项目建设,报废其中一项时发票没有单价,支付也是分多次。由于以上原因无法及时报废,造成部分资产待报废而无法更新影响教学工作。

  2.有时报销审批程序不对,不经过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册,财会就给予报销入账。造成资产管理员没有把该入册的资产录入电脑的工作漏洞,在自查期间已边自查边纠正,资产管理员已把该录入电脑的资产录入电脑。

  (二)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校下一步采取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是:

  1.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寻求没有票证资产报废的解决办法,组织人力查找复印6年以前的所有票据。

  2.凡是购买500元以上的资产,报账时一定要经过资产管理员签字入册并录入电脑后,领导才给予审批,财务才给予报销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监管情况。

  市教育局对我校资产管理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经常到我校了解检查资产管理工作,并作业务和技术性指导。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扩展6)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公司财产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xxxx等。

  第二条主管部门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xx设备由xx部门负责管理。

  2.机械设备、xx设备由xx部门负责管理。

  3.工具、xx等由xx负责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1.大型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由xx决定,统一购置。

  2.小型固定资产如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xx年的,根据节约、实用的原则,由使用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注明采购理由,经部门负责人签字,xx同意,报xx审批。

  3.各单位xx部凭审批文件通知使用部门,并协同采购。

  4.采购时,需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力争优质低价,同时必须签订采购合同;购置时,应请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和把关。

  5.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持发票、审批手续及个人或部门的"固定资产登记卡,经各单位xx部审核登记后,到各单位财务部报销入账。

  第四条受赠

  受赠的固定资产由xx办理,同时须注明价格(如无法查明其准确原价,须会同财务部估价),办理价值核准登记手续方可领用,并视同购入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编号、登记和移交

  1.主管部门取得固定资产后,会同xx部门分类编号、登记并粘贴标签。

  2.固定资产按以下方法移交:xxxxxxxxxxx。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

  1.领用部门使用人应认真阅读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掌握使用方法和简单的维修技能,规范操作。

  2.固定资产不得用于私人事务,严格控制使用费用,节约开支。

  3.专人专用,其他员工不得擅自使用。

  4.办公室空调,只有在室内温度冬季低于xx摄氏度和夏季温度高于xx摄氏度的情况下方可使用,部门内应有专人负责。

  5.对于领用人员的离职、内部调动或部门变动等,各单位xx部应负责收回离职人员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并及时通知各单位财务部,并报xx备案。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1.办公设备领用人或保管人*时应做好设备的保养、清洁工作,注意设备使用状态,不得让设备受损或超负荷工作。

  2.在固定资产保修期到期前,使用部门要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查看其有无质量问题,积极做好保修工作。

  3.不得人为破坏固定资产,如属人为破坏,一经发现,必须照价赔偿。

  4.对于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等不良现象,要及时向xx部反映,及时修复。

  5.若发现不明原因的固定资产丢失,其使用部门必须照价赔偿。

  第八条盘点、折旧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xx次,按xx方式计提折旧。

  第九条出售、报废

  1.出售

  (1)在固定资产使用中,发现多余的、不适用或不需用的价值xx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由各单位xx部书面报告xx,经xx批准,方可出售。

  (2)在固定资产使用中,发现多余的、不适用或不需用的价值xx元以下的小型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xx核实后,报公司xx同意,方可出售。

  (3)固定资产的出售以xx方式进行。

  (4)固定资产出售后,各单位xx部应及时核减相应的固定资产,且出售收入及相应单据必须及时上交财务入账,各单位财务部据此核减相应的固定资产。

  2.报废

  (1)为保证日常工作的需要,对达到报废期的固定资产可以适时进行报废处理。

  (2)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要进行随时监控,对达到报废期的固定资产要向xx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xx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

  (3)xx部将鉴定后的固定资产书面上报xx,经xx审批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4)财务部门根据报废审批单进行固定资产报废核算,xx部根据报废审批单进行固定资产销账。

  (5)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以变卖收回残值的,应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变卖,变卖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入账。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由xx负责解释,经xx批准后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扩展7)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菁华1篇)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决策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委会”)是在市委、市*领导下,对全市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全市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均须纳入市国委会的决策议事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国委会主任由*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主管城建和国土工作的副*、纪委*、主管经济工作的人大副主任、主管经济工作的*副*担任、协管国资工作的副市级领导,委员由市*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成员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人接任。

第五条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各街道办事、各部委办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应参加会议。

第六条国委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局,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能

第七条国委会会议主要审议、确定、协调解决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我市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管各项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研究重大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三)研究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听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听取国有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七)研究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八)研究决策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市国委会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单及审议议题由国资局负责拟定。

第九条市国委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国资局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市国委会审议议题的提报工作。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有需提报市国委会审议的议题时,均应先向国资局申报并统一汇总。

(二)国资局拟定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后,提前三天起草提请召开市国委会会议的请示报市*办公室综合科,转呈*办主任、主管副*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委会主任批准召开。

(三)根据市*确定的会议日程,市国资局负责提报议题的汇报筹备、材料准备工作,市*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市国委会的组织工作。

(四)市国委会会议议程包括:

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议题主管部门、分管副*发表意见;

市国委会主任主持审议议题。

(五)市国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国资局起草会议纪要,并送*办履行签批程序。

(六)国资局根据审批后的会议纪要协调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条市国委会纪要有效期一年,超过期限的,重新上国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经市国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内容由国资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___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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