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浙江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3-04-24 14:36:03 手机站 来源:网络

浙江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领导,确保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全省审计机关的重要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浙江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供大家参考。

【审计制度】浙江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浙江省审计机关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领导,确保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全省审计机关的重要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定》、《浙江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上级审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四条  市审计局应向省审计厅报告下列重要工作:


(一)本级审计机关贯彻执行审计署、省审计厅重大决策部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本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工作规划、重要改革举措、工作中的重大创新做法和经验。


(三)本地区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当地政府审核后,报省审计厅审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需要调整的,原则上要按原程序报批。具体按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级审计机关的年度工作总结、重要工作进展、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五)本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听取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意见并报经省审计厅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本地区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和移送处理情况,应在审计移送处理书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审计厅报告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市审计局应向省审计厅报告下列重大情况: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审计署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设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到本地区审计机关调研指导工作、作出指示、提出要求等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关情况。


(二)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数、人员编制、办公地点等调整变化情况,当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变动情况,应在调整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情况。本地区的上述变动情况,每半年向省审计厅报告一次。


(三)涉及本地区审计机关的行政诉讼、被行政复议,应在有关部门受理或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有关情况,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四)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健康状况、长期住院或去世等情况。


(五)本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因事假、探亲假、疗休养等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省审计厅备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情况。

   第六条  市审计局应向省审计厅报告下列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一)危及本地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涉及本地区审计机关的重要网络舆情、负面新闻、群体性信访或纠纷等社会反响较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应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口头报告简要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突发事件动态情况、遇到的困难、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处理情况等应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上报总结报告。


(二)本地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有关部门介入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三)本地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出现离岗去向不明、出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报告基本情况,事件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情况。


(四)本地区审计机关重大失泄密事件,应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报告基本情况,事件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情况。


(五)本地区审计机关重大审计质量事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基本情况,事件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置结果情况。


(六)本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受到人身威胁或不法伤害的情况,应在事件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报告基本情况,事件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七条  发生第四、五条所列情形的,县(市、区)审计局应向所在市审计局报告;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县(市、区)审计局应同时向所在市审计局和省审计厅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一般以书面方式报告,具体可采用报告、请示、专报等形式。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第九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省审计厅办公室接到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向相关厅领导汇报,并根据厅领导批示或指示精神及时交相关处室处理,其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向厅长报告,涉及其他重大事项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应加强保密审查,严格执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涉密事项书面材料须通过涉密网络或机要邮递等途径上报。


第十一条  报送的重大事项书面材料要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审定签发,口头报告可由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委托专人向上级审计机关办公室负责人或机要秘书报告,事件重大、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厅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凡需上级审计机关审定或批复的重大事项,应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如实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本级党委、政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检查和通报结果。


第十五条  各市审计局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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