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东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整)

时间:2023-04-27 12:54: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制度】东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制度】东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整)


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第四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局法规科室牵头组织,与相关业务科室成立听证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报名条件、听证代表产生办法、数量、听证员名单等听证事务。

第六条  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

本局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本局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符合本局听证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推选的代表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行政决策利害关系人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八条  本局可以根据报名或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听证会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国家机关的代表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听证会允许旁听。旁听人员和人数由本局根据拟听证事项的情况和听证场地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听证会设一名听证主持人,并可根据实际确定多名听证员。听证主持人由本局或本次听证事务工作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应当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条  本局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会代表,并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3日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无特殊情况,听证会举行期间不再受理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次听证事务工作组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无故缺席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意见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参加人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发言顺序及时间。

第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听证事项名称;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在听证会上发言的代表对听证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或声明保留意见的,应当记明情况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代表在听证代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事务工作小组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做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局可以根据发生的特殊情况,决定听证会延期、中止或终止。

第十八条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  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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