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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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5篇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中央军事委员会2003.04.032003.0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5篇,供大家参考。

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5篇

篇一: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中央军事委员会2003.04.032003.04.03

  军事综合规定军事法规失效

  正文: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中央军委2003年4月3日)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限第三章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查第六章决定与发布第七章备案第八章修改与废止第九章适用与解释第十章体例规范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保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质量,推

  进依法治军,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第四条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和立法体例规范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出发,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保障和促进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第六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本依据,是推进军队全面建设的重要保障。总部、军兵种、军区党委、首长应当将军事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权限第七条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下列事项需要立法的,除法律规定外,由军事法规规定:(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二)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相当等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建设的基本制度;(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惩制度;(五)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事项;(六)其他属于中央军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第八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立法事项尚未制定军事法规的,中央军委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有关总部先制定军事规章。被授权的总部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军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中央军委及时制定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九条总部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制定适用于全军的军事规章。总部制定的适用于全军的军事规章(以下称总部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需要制定总部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总部职权范围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总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总部联合制定总部规章或者提请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

  第十条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总部规章,制定适用于本军兵种、本军区的军事规章。

  军兵种、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以下称军兵种、军区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总部规章,需要制定军兵种、军区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军兵种、本军区职权范围的事项。第三章计划第十一条中央军委、总部、军兵种、军区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第十二条总部、军兵种认为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军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军委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总部的有关部门和军兵种、军区的有关机关认为需要制定军事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隶属的总部、军兵种、军区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单位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第十三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名称;(二)立法依据;(三)规范的主要事项;(四)发布机关;(五)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的报送时间;(六)起草单位及起草负责人。第十四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本单位、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十五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军队建设总体部署,对报送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立项建议综合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于每年1月31日前拟订本级年度立法计划,分别报中央军委、总部、军兵种、军区审批。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以批准机关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总部、军兵种、军区的年度立法计划,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报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年度立法计划一经制定,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时,有关执行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立法计划的拟订部门研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中央军委根据军队建设中长期计划,编制中央军委立法规划。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编制本级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通常每5年编制一次,编制办法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起草

  第十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承担部分起草任务,也可以邀请专家参加起草工作。第二十条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主要内容直接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应当听取基层单位和官兵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二十一条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涉及重大事项需要上级机关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题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上级机关决定。第二十二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拟出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连同说明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起草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并合理吸收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提出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的,应当在呈报草案时作出说明。第二十三条呈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应当由呈报单位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呈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应当由联合呈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重要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呈报前,须经呈报单位负责人主持会议讨论审定。第二十四条呈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应当同时附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说明、发布命令代拟稿及有关材料。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二)起草依据和简要经过;(三)对草案主要内容的解释;(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以及协调结果;(五)对发布机关的建议。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材料等。第五章审查

  第二十五条呈报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草案,由中央军委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呈报总部、军兵种、军区的军事规章草案,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第二十六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进行审查:(一)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三)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有关同位法相矛盾;(四)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五)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体例规范的要求;(六)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的不同意见;(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呈报审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分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第二十八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涉及重大问题的,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第二十九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立法条件成熟、草案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的意见基本一致的,提出审查报告,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制定机关审议;(二)立法条件成熟、但草案的部分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有分歧意见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或者组织协调,会同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送呈报单位征求意见后,提出审查报告,连同草案修改文本,一并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制定机关审议;(三)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或者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经协商、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退回呈报单位的建议,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后,连同草案文本一并退回呈报单位。第三十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审查报告,应当简要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草案的质量,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以及进行修改的情况,并提出提请审议或者审批的建议。第六章决定与发布第三十一条军事法规草案由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有特殊情况时也可以由中央军委审批。

  军事规章草案由总部、军兵种、军区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有特殊情况时也可以由总部、军兵种、军区审批。

  第三十二条审议决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时,呈报单位或者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起草说明,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审查意见。

  审议决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程序,分别依照中央军委和总部、军兵种、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发布,或者经中央军委批准,由有关总部、军兵种的最高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军事规章由总部、军兵种、军区最高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由联合制定单位最高首长共同签署命令予以发布。第三十四条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军事法规或者军事规章名称、施行日期、首长署名以及发布日期;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由会议审议通过的,还应当载明通过日期。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内容涉及军事秘密的,应当在发布命令中标明秘密等级。(发布命令格式见附录)第三十五条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发布后,经制定机关批准,可以在全军性的报刊或者军兵种、军区的报刊上刊登。第三十六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正式版本的军事法规汇编、军事规章汇编。第七章备案第三十七条军事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军事规章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军事规章正式文本5份和备案报告、说明各1份,报送中央军委备案。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军事规章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办理。第三十八条报送中央军委备案的军事规章径送中央军委法制机构。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军事规章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军事法规相抵触;(二)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三)是否与其他军事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矛盾;(四)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体例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九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备案的军事规章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也可以要求军事规章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求意见和被要求说明情况的单位,应当按期回复意见,说明情况。第四十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对备案的军事规章审查后,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军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不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的,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报中央军委批准后,通知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二)与同一机关制定的其他军事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矛盾的,告制定机关予以修改;(三)与其他机关制定的军事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矛盾的,告有关制定机关协调处理;(四)违反本条例有关军事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或者有关立法体例规范要求的,提出意见,告制定机关处理。军事规章制定机关接到中央军委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军事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中央军委法制机构。第四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认为军事规章与法律、军事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向中央军委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由中央军委法制机构研究后,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军事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军事规章目录报送中央军委法制机构。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应当对军事规章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向中央军委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第四十三条未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军事规章,以及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理而未处理的军事规章,不编入正式版本的军事规章汇编。第四十四条依据总部规章制定的军兵种、军区规章,在报送中央军委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有关总部备案。报送总部备案的军兵种、军区规章的审查,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修改与废止第四十五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一)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二)规定的主管机关(部门)或者执行机关(部门)发生变更的;(三)适用的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四十六条修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根据修改情形的需要,可以由制定机关作出决定对该法规或者规章的部分规定进行修改,也可以重新制定新的法规或者规章取代原法规或者规章。对军事法规或者军事规章作出修改决定的,应当将修改决定与修改后的法规或者规章文本一并发布;重新制定新的法规或者规章取代原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在新的法规或者规章中明确规定废止原法规或者规章。第四十七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一)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需要废止的;(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实际已经停止适用的;(四)被新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取代的;(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第四十八条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以专门的决定宣布或者在新的法规、规章中明确。第四十九条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限和程序,适用本条例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制定权限和程序的规定。第九章适用与解释第五十条军事法规的效力高于军事规章。总部规章的效力高于军兵种、军区规章。总部规章之间,军兵种、军区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五十一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军事法规或者同一机关制定的军事规章,对同一事项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军人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五十三条军事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中央军委决定。第五十四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军事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决定。不同机关制定的总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中央军委决定。军兵种、军区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中央军委或者主管该事项的总部决定。第五十五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依据的。第五十六条军事法规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由中央军委法制机构研究拟制军事法规解释草案,报中央军委审定后,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机关发布。军事规章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由制定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研究拟制军事规章解释草案,报制定机关审定后发布,并按照本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报送备案。第五十七条制定机关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解释,与被解释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八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该事项的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九条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解释,应当符合被解释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法原意。第十章体例规范

  第六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名称准确,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规定明确,语言简练,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十一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通常包括:(一)名称;(二)立法目的和依据;(三)适用范围;(四)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五)行为规范;(六)奖惩规定;(七)施行日期。第六十二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调整对象和效力等级。军事法规的名称为条令、条例、纲要、概则、规定、办法。军事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办法、细则、标准等;除规范作战行动的军事规章可以称“条令”外,军事规章不得称“条令”、“条例”。军事法规和总部规章的名称中通常应当冠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军队”字样;军兵种、军区规章的名称中应当冠有制定机关的名称。第六十三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内容应当分条表述。每一条可以由若干款组成,款下可以分项、目。条文较多的,根据内容需要和各项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分编、章、节。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实心句号依次表述。第六十四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符合语法规则。表达同一概念应当使用同一词语。对含义复杂或者涉及适用范围的重要词语,应当在条文中对其含义或者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界定。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总部制定的适用于本级机关及其直属(附属)单位的军事规章,适用本条例有关军兵种、军区规章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武警部队的规章与军兵种、军区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中央军委、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军事机关拟定由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的活动,拟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军事行政法规草案的活动,以及拟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发布的军事行政规章草案的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4月15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1993年8月31日中央军委发布的《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备案规定》即行废止。

  ——结束——

篇二: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

  绪论:依法带兵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军队的法规,统一官兵的意志,规范军人的行动,保持

  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使部队训练和生活有正规的秩序和科学的节奏。依法带兵是提高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重要内容之一。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要实现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这一目标,其重要途径就是依法带兵。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军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部队建设的有效途径。1996年至2000年开展的第三个五年法制教育是党中央、中央军委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正规化革命军队而做出的一个重要决策。要想依法带兵,必须首先使部队广大官兵知道什么是法,怎样用法,就必须加强部队的法制教育,即通过各种科学的、有效的教育和催化措施,使部队广大官兵熟知法律条文,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动,增强依法办事能力,真正依据法律法规搞好部队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更好地肩负起人民军队的光荣使命。

  本论一、通过对部队的调查看当前进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搞好普法教育,是增强官兵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和依法带兵的基础工程,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可是在当前的部队中,不学法不懂法的人大有人在,正确地认识和分析当前军人法律意识情况,是加强和促进部队法律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最近通过对部队采崐用发放问卷形式进行调查,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是:

  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88份,通过调查分析,存在以下情况:(一)基层部队官兵掌握法律知识状况与新时期军委提出的依法带兵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提高官兵学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迫在眉睫。依法治军是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方针,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报告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实际行动,军委一再强调要以法带兵,也把“法”字放到了带兵的前提,这就对广大官兵的法律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可是通过调查,广大官兵的法律知识状况不尽人意,调查得知:部队官兵比崐较系统地学习法律的只占10.39%,不知我军性质的占57.4%,不知道“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内容的占10.1%,不知我军纪律基本内容的占46.8%。调查中还发现:官兵中自学法律的人数不到10%,有绝大多数官兵对我国目前正在公民中开展的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不清楚,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去年新出台的《国防法》对我军现代化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但认真看过的仅占9.7%。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广大官兵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在治军建设和自身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大部分认为法离自己很远,一般情况涉及不到,只有20.23%的官兵表示遇到过涉法问题。因此,帮助官兵认清依法治军、依法带兵的重大意义,提高官兵的学法积极性主动性是当务之急。(二)军事法律是依法带兵的前提,但官兵的军事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切实要把军事法律宣传作为部队普法教育的重点。“八五”期间,在中央军委确定了依法带兵的重要方针以后,我军事立法工作的步伐明显加快,到目前为此,已颁布军事法律法规1100多件。这些军事法律法规的建立,使军队建设的各个主要方面、主要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也为以法带兵促进我军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尽管经过两个五年普法教育,部队官兵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与部队建设和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把法律法规冠以“军事”二字,更令基层官后兵所淡漠,不知军法不懂军法违反军法的现象屡有发生,调查中有81%的基层官兵不知法律的概念是什么,更谈不上军事法律了;由此基层打骂本罚士兵,侵犯战士利益的行为在某些单位仍然存在。还有一些战士平时不注重对军事法律、法规的学习,私自离队,严重违反了《兵役法》,更有甚者对《婚姻法》一无所知的某部战士小王竟然要明

  目正大地要和驻地的姑娘结婚。干部加以干涉,还要控告干部破坏自由恋爱。对于军队条令条例是不是法的问题,有1/3的官兵认为不是,有42%的官兵分不清罪与非罪,犯法与非犯法的界限。这些现象的存在关键在干部宣传军事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大,强调军事法律法规的作用不够。

  (三)部队官对违法现象表现出的宽容与无奈,表明官兵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较弱,军队法制教育要在解决这一问题上下功夫。

  近些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由于受享乐主义、利己主义错误思想的影响,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过分强调,以致于宽容自己的过错;另一方面对于事不关己的违法现象,置若罔闻、视而不见,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调查中发现,官兵对于违反条令条例问题,认为是崐违法的仅为14.60%而有15.16%的战士对于出现违反条令条例问题可以自己原谅自己,没有认识到应该受到相应处罚。对于打骂体罚战士的问题,有31.2%的军官认为这是正常的管理手段,兵就是贱,不打不听话。对于干部骨干违反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以致处理问题不公时,战士所做出来的反应是: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有29.43%的背后议论,有20.80%的向上反应,有31.93%的当面顶撞,以致于造成矛盾激化。当涉及不到自身切身利益时,90%的战士不闻不问,其余的也只是私下里议论一番。另外,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比较弱,贯彻落实条令条例有因人而异的现象,严兵不严官,严下不严上,严基层不严机关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很难使依法带兵问题落到实处。

  (四)正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才导致部队在依法带兵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调查得知,基层部队对如何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依法带兵的“度”上存在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问题:一是滥用权力,以权代法。有的把权力凌架于法规条令之上,动不动就给部属上“紧箍咒”,少则崐几条“不准”,多则数十个“严禁”。二是滥施处罚,以罚代管。如有的罚公差:让违纪的战士打扫厕所,掏下水道、帮厨;有的罚训练:一人不及格,全班陪着练;有的罚岗:一人漏岗,全班受罚。三是滥施除名,不教而诛。如战士私自离队,有的单位怕影响荣誉,在来不及召回本人的情况下,就积极与地方联系办理除名,交给地方了事。四是简单粗暴,打骂体罚。有的管理者不能区分严格与粗暴的界限,动不动就训斥部属,甚至施以拳脚,严不得法使依法带兵的“法”字有些扭曲,有的单位为把战士管住,节假日不安排战士休息,课余时间不让战士自由活动,个别战士入伍一年也没有出过营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法律知识不足导致的。二、基层部队法律宣传教育应注意克服的几个问题部队法律教育经过“一五”、“二五”普法教育,广大官兵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提高,并涌现了许多学法用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了大量学法的好经验。但由于各单位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的不一致,经验总结还不足,加上客观条件的制约及各单位情况的差异,致使当前部队法制教育中还存在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由于这些倾向性问题的存在,使部队依法带兵问题总是存在漏洞。这些问题是法律教育过程中必须及时克服的。(一)要克服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军委到总部都反复强调,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部队基层领导为了能依法带兵,积极响应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号召认真贯彻落实“三五”普法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广泛开展有声有色、效果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同时也感到,有些单位,法律教育的规模声势隆隆重重,场面沸沸腾腾,人员全员参加,但实实在在的内容却“犹抱琵琶半遮面”。法律教育的形式内容丰富多彩无可厚非,但一味追求花样翻新、搞花架子,花掉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到底解决了什么样的实际问题、思想疙瘩,让官兵学到了哪些有用的法律知识,却胸中无数,说不上来个一二三,甚至心中根本没底。这样做,上面知道法律宣传教育巳搞了,且红红火火,可对下面反映的问题却不管不问,这不仅有悖于法律宣传教育基本要求,而且对于基层其它工作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克服随意性及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的倾向随着法制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要求官兵熟悉掌握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多。但从部队的实际情况来看,真正能够使官兵循序渐进、比较系统地提高法律知识的资料和教材却相对缺乏,加上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致使部队法制教育相对其它教育存在滞后和不规范不系统的情况,尽管各单位在崐年度设计工作计划时都把法制教育例入了计划,但在具体运行中“讲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排不上号”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甚至出了事故案件,才想起用法律教育来“救火”,但为时巳晚,时间一长又成了泡影。可见,法制教育是软指标的观念尚未改变,因此,要克服法制教育中随意性大的问题。(三)克服法制教育重战士,轻干部的倾向近几年来,虽然部队普法教育搞的轰轰烈烈,但是存在着一个弊端,就是有些干部认为普法只是针对战士来讲的,而不是普法中也包括领导干部。要求战士必须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领导干部可以不学法。其实领导干部是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者,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强弱,关系着部队“三五”普法质量的高低,只有领导干部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指导部队开展普法教育。从调查中了解到,近几年来,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另外,少数领导干部平时想问题、办事情不依靠法律而凭主观意志,靠“土政策”的现象在一些单位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都是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因此部队的普法教育不仅要针对战士,更要针对干部。三、部队法制教育的途径及方法部队的法制教育必须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深化,从学法入手,进而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达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目的。(一)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灌输不同的法律条文,并在理论灌输的基础上加以直观引导,使依法带兵有法可依。根据中央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部署,结合部队特点,按照规定的内容,将法律条文,原原本本地向官兵灌输,使官兵作为被带者,首先知道什么是法,我国有哪些常用法律,其内容是什么。军官作为带兵者,知道应依据哪些法规带兵,怎样依法带兵。条文教育要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服役阶段的教育内容:一年兵,主要学习部队内部的法律法规,熟悉军法军纪,以尽快完成从老百姓到正规军人的转变。其灌输的主要内容有:《宪法》、《兵役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暂行条例》和部队的条令条例等。二年兵主要进行民法条文灌输,特别是部队和地方通用的民法,使战士了解日常生活崐中和处理家庭矛盾、民事纠纷过程中所需的法律内容,具备通过法律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的能力。主要灌输《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生活常规等。三年兵主要灌输经济法条文。战士服役三年一般都要退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涉及不同的经济部门,学习经济法,就是让战士在今后的社会工作中既能自觉地按经济法办事,又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主要学习《经济合同法》、《劳动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土地法》等。此外对于不同专业的战士,可灌输不同的法律内容,象司机可学《交通法》,财会人员可学《审计法》,卫生人员可学《卫生法》等。作为干部除了学习以上内容外还要学习《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军官条例》以及江主席最近颁发的一系列条令来带兵。在理论灌输的基础上加以直观引导,使官兵深刻领会法律的内涵,加深对法律条文的感性认识。其一是利用图片、展览、幻灯、法制片等进行直观教育,使广大官兵能够经常见到法制宣传的内容,听到法制宣传的声音,增强教育效果。其二可以组织官兵参加地方的开庭审判、公审大会,增强对法律严肃性的认识,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直接联系,便于消化吸收法律条文加强对遵纪守法的认识。其三是组织模拟法庭,让官兵亲自担任各种执法角色,参加庭审辩论,增强是非辩别能力,使官兵具备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理解法律的严肃性、约束性。其四是发挥反面教育的作用。既可让部队内部曾触犯过刑法的人讲教训和体会,也可和地方司法机关联系,让犯人现身讲悔恨,诉教训变别人的教育为自身的经验,间接感受违法的结果,在战士头脑中亮起一道“红灯”,留下一个违法必惩的烙印。这种方法震动性大、感染力强,印象深刻。

  (二)在灌输的基础上结合部队具体工作渗透法律知识,充分发挥部队工作教育的综合效力

  法律教育要贯穿于部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和过程,要和具体工作结合起来,融洽贯通,使战士在日常工作中感受到法律的存在。要把法律教育同人生观与其它的政治教育结合起来,结合部队不同时节的中心任务安排不同的内容。(1)要把讲法与讲道理结合起来,每讲一条法律,评析一种现象,都应把该法条反映的道德规范讲清楚,既讲明怎样做,不能怎样做。又从思想上和道德的高度阐述为什么要这样做。用正确的思想启迪官兵的心灵,使其自觉遵纪守法。(2)要把法制教育与其它的政治教育内容穿插一起。如进行人生观教育时,播放法制教育的录像片;在法制教育时,宣讲英模和先进人物遵纪守法的动人事迹,使官兵在典型的感染和案例的警示中受到更深刻的教育。(3)要在行政管理中结合贯彻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进行法制教育,使战士们认识到纪律和法律面前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要想不违法,首先要不违纪,从遵纪自觉过渡到守法,再由守法能动地促进守纪的更好实现。

  (三)在官兵基本掌握法律知识的前提下,组织官兵依法处理身边事,在社会实践中提高用法能力

  组织部队官兵学习法律知识,目的即培养战士的法制观念,提高战士依法办事的能力。一是可以把有关国家根本制度,根本方针方面的事情从法律角度进行议论;二是对过去的事情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总结,分清合法与违法的部分,以达到“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的目的;三是把部队官兵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分门别类的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讨论,得出结论。这样既解决了战士的实际问题,又学会了用法,激发了大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在官兵具备了依法处理事务的能力后,应有意识地引导战士走向社会,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己的依法办事的能力。也可以利用休假、出差、执勤、军民共建精神文明,配合地方打击违法犯罪等活动,培养应付和解决各类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实践中检查、巩固、提高官兵的法制观念,具体地说要搞好三个结合,与部队的管理相结合,把学法用法依法带兵,依法办事同部队的管理相融;与军民共建相结合,把共建过程当作共同学法普法的过程;与外出执行的任务相结合,培养自我控制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身边事能力。

  (四)建立制度,巩固教育成果法律教育不能搞一劳永逸,必须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常抓不懈,才能不断发展和巩固教育的成果,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要建立教学制度、考勤制度、补课制度、检查评比制度、考检验收制度、实习制度等才能有效地保证普法教育的成效。为此,作为各级单位都应建立相当组织。团应建立普法教育中心室、法律中心室、法律顾问和检查组。营一级要有教学组、辅导组,还要有兼职教员队伍和骨干队伍,并与地方建立联系点。连要有小辅导组,官兵每人要有一套系统的课本、学习笔记和作业本,把法律教育纳入正规教育训练的内容。结论只有部队坚持把普法教育作为教育训练的一个内容纳入部队工作的轨道,摆上议事过程,法制教育就一定能够搞好,以法带兵就有章可循。对于个人来说,它能促进部队官兵的成长;对于部队而言,可以增强部队的凝聚力极大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总之,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要实现以法带兵这一目标,必须首先加强部队法制教育这项利国利部队的重大社会化工

  程。这项工程的完成,需要全军官兵的共同努力,它将与我军现代化建设同步发展。

篇三: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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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队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整改措施

  篇一:深刻反思部队不懂法不守法危害《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的同学爱打架或盗取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粘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你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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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小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自觉不将通讯工具带进校园,纠正网络游戏、网上养宠、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义气用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身边很多,比如去年在我们学校就有为了帮助朋友恶性打架斗殴的案件,造成对方同学轻伤,构成了刑事犯罪。最后用去家里上万元不说,还被公安机关拘役。为了学好法、用好法,我们需要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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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坚持紧贴实际,与时俱进,法律素质才能得到不断提高。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篇二:当下社会为什么上访的多就是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守法当下社会为什么上访的多?就是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守法造成的。老百姓诉求的渠道很多,如市长信箱、信访局、市长热线、行风热线、政府论坛等等,所有的这些到最后还是回到基层,还是回到起点,基层干部是否按法办事这是关键,老百姓是否继续上访还是取决问题是否解决,取决于基层干部是否把老姓的事办好。如通过政府途径解决不了的问题,另一方法到法院维护权利,法庭的公平正义也是个问题,有可能将问题又踢回到政府。《水浒传》为什么看的人多?篇三:四个依法自觉学法、依法执教王彦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此次会议为节点,中国将开启依法治国新时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将从政治方略走向全面、系统的法治实践,在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引领下的中国号巨轮必将走得更稳健、更精彩。法治的要义就在于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对于政府来讲,法治意味着限权;对于公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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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法治意味着权利保护。但现实中,行政权力的扩张冲动,使权力有时更像一匹随时都要脱缰的野马。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限权。“守法即正义”,这个古老的法治命题,在当下的中国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对公民个人来讲,守法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对整个民族来讲,守法应该成为一种民族精神和文化自觉。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守法。是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遵纪守法对国家。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

篇四: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

  我军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耍思想为指针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有关部队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体现我军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体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木原则体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方针和官兵一致说服教育民主管理的原则强调维护人民群众和广大官兵的根木利益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性幻灯幻灯幻灯幻灯严格的规范性部队管理法规作为全体军人的行为准则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教

  第六讲

  学

  内

  容

  备注

  引言我们这次课这么安排,第一节课用于完成上次课设置问题的讨论交流,两个问题:一是案例征集交流,每班两人介绍自己的案例和体会,其他同学发表看法;二是分析上次布置的情况分析题。

  上次课后情况分析题上次课后情况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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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边防支队有一种流行的观点:一个单位能否搞上去,全在于主官能力的强弱。因此,支队强调“能人治队(所)”,忽视了基层组织建设和发扬民主的作风。就拿某中队说,指导员为了显示自己是“能人”,重大问题也不通过党支部讨论决定,平时的一些事情,也不征求群众意见,反而说:“听我的没错”;中队长为了显示自己是“能人”,则以个人特长建设中队,不注重发挥排、班的作用,致使中队工作单项拔尖,其他方面“瘸腿”。在中队,不提倡发扬军事民主、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团支部的活动只是赛场球,唱支歌,武警委员会也只是个摆设。没有多长时间,问题就纷纷暴露出来,排长、班长和士兵的积极性受到压抑,更谈不上主动性、创造性。中队完成每一项任务都很难,中队长、指导员越来越发火。中队长、指导员在位还好些,一旦开会,出差或探家,一些人就不出操,装病睡大觉,还接二连三地发生几起责任事故。1、你对该支队的“能人治队”有何看法?违背了哪些原则?(P31)2、你从这个案例中应吸取什么教训?每班推荐一名代表进行分析说明。对于类似案例分析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类似案例分析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我们不强求千篇一律,但是其中一些共性的东西需要大家清楚:点和看法,我们不强求千篇一律,但是其中一些共性的东西需要大家清楚:幻灯问题一要从两个方面认识“能人治队”思想。问题一:要从两个方面认识“能人治队”思想。一是一个单位需要素质全能力水平高的主官,这是单位建设整体上水平、出成绩的重要条件。面、能力水平高的主官,这是单位建设整体上水平、出成绩的重要条件。二是能人也有自身的弱点或“短板”要落实按纲建队,克服刚愎自用、能人也有自身的弱点或“短板”要落实按纲建队,克服刚愎自用、我行你不,行的自满思想,学会善于调动下属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行的自满思想,学会善于调动下属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问题二:一是基层主官要学一点管理知识在其位谋其政,明确自己工作主官要学一点管理知识,问题二:一是基层主官要学一点管理知识,在其位谋其政,明确自己工作职责、原则和方法。二是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加强协调和沟通。的职责、原则和方法。二是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加强协调和沟通。三是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注意给下属压担子,提供表现的机会。四是既要抓好是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注意给下属压担子,提供表现的机会。单项成绩,又要保证整体建设水平,避免两头冒尖。单项成绩,又要保证整体建设水平,避免两头冒尖。

  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管理的属性和职能是什么?1、管理的属性和职能是什么?部队基层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有哪些?2、部队基层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有哪些?毛泽东军队管理教育思想的内容有哪些?3、毛泽东军队管理教育思想的内容有哪些?通过刚才的复习,我们一起回顾了基层部队建设六大基本任务,那么我们如何保证这六大任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呢?这就需要全面、规范和强有力的法规予以保障。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内容“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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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学时)第四章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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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学目的了解法规的含义、特征、分类,理解部队基层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掌握贯彻落实部队基层管理法规的措施,提高贯彻落实法规的自觉性。二、教学重点内容贯彻落实部队基层管理法规的基本方法三、教学内容一、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概述二、部队基层管理主要法规三、贯彻落实部队基层管理法规的基本方法

  一、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概述在这里我们先了解几个基本概念:法规、军事法规、部队管理法规法规是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军事法规是指用以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队利益关系的法律规章的总和。部队管理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军事机关的组织活动和军事人员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件。我军自诞生后,为了维护部队纪律,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即着手制定一系列法规,经过几十年的战争实践和军队建设,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具有我军特色的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军队内部、军队与国家、军队与地方,涵盖我们军事活动的全部,那么我军的法规体系是怎样构成的呢?部队管理法规体系部队管理法规体系,是指由各种部队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内容和谐的有机统一体。所谓门类齐全,是指根据部队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将法规划分为若干门类,这些门类能够覆盖部队管理活动的全部内容。所谓层次分明,是指根据部队管理法规的制定权限和效力等级,将其明确区分为若干层次的等级,并做到层层节制,一级服从一级,下一层次的法规必须以上一层次的法规或宪法为依据,如若抵触,就应视为无效。所谓内容和谐,是指各种管理法规的内容不管如何丰富多样,都应彼此协调,和谐一致,消除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现象。刚才我们讲了,我军法规体系内容十分丰富,法规门类非常齐全,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理解,我们从宏观上进行分类了解:划分部队管理法规体系的依据纵向层次--------依据立法机关制定权限和等级纵向层次--------依据立法机关制定权限和等级-------横向门类---------------依据工作内容横向门类--------依据工作内容分别介绍一下这两种分类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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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队管理法规作为军事法的主要成分,在纵向上依据立法机关的不同权限,图表可以分为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三个层次。(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有关部队管理的军事法律)这里所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制定国家军事基本法或军事法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部队的军事法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部队管理的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部队管理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2)中央军委、国务院分别或联合制定有关部队管理的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在军事法规这一层次中,绝大部分有关部队管理方面的规范,都是中央军委单独制定的,如共同条令、警备条令、战斗条令等。少量的部队管理方面的规范是由中央军委会同国务院联合制定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个别有关国家给予军人特殊待遇的法规由国务院单独制定,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部队管理法规体系中,。属于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的部分居于中间层次。(3)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有关部队管理的军事规章)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军事规章由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在军事规章中,含有大量部队管理方面的规范。如总参谋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装备管理规定》、总政治部印发的《部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卫勤保障暂行规定》等。这些军事规章,与军事法律或军事法规比较,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在部队管理法规体系中,属于军事规章的部分居于最低层次。横向划分:1、共同性管理法规、幻灯内务条令(13部)内务条令纪律条令(16部)纪律条令队列条令(9队列条令部)警备条令(2部)警备条令2、司令部工作管理法规、1个“母本母本”母本40余个子本余个“子本子本”3、政治工作管理法规、唯一一个由党中央发布)(唯一一个由党中央发布)4、后勤管理法规、5、装备工作管理法规、6、编制管理法规、7、作战管理法规8、训练管理法规9、干部人事管理法规10、科研管理法规11、驻特区部队管理法规12、其他方面的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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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了上面部队管理法规体系的框架和构成,我们回过头再来看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的含义和特点:(一)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的含义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是用以规范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文件,是在部队基层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条令、条例、纲要、决定、规则、章程等项法典。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能够调整部队基层各级各类人员的关系,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能够调整部队基层各级各类人员的关系,规定人们在各项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建立和谐的管理秩序,在各项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建立和谐的管理秩序,具有强化管理制度、改善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的社会功能。有强化管理制度、改善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的社会功能(二)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的分类部队基层行政管理必须遵循的法规依据,按法规文件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1.条令类条令类条令是指有关军事行动准则的法律文件。我军的条令主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等,是部队基层行政管理的主要法规。2.条例类条例类条例是指有关某些军事领域的专项法律文件。我军的条例主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等,也是部队基层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3.决议类决议类决议通常是指中央军委或总部为解决某一倾向性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中如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定》《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关于加强、、经常性管理工作的八项要求》等,是部队基层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4.制度类制度类制度是根据条令、条例制订的部队基层管理的细则,是部队日常工作、训练和生活管理的规范。它通常是由各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等单位依据条令、条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条令、条例内容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主要管理制度有日常生活制度、内务卫生制度、军容风纪制度、武器装备管理制度、伙食管理制度等,是部队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队基层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三)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的特征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作战的原则,反映了一般军事活动的客观规律,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鲜明的阶级性、管理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任何统治阶级的军事管理法规都具有本阶级的写明鲜明特性。我军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有关部队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体现我军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体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体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方针和官兵一致、说服教育、民主管理的原则,强调维护人民群众和广大官兵的根本利益,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性质。2、严格的规范性、部队管理法规作为全体军人的行为准则,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它规定了军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军人行为的标准和依据,也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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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用、任务、原则和要求等。不同的条令、条例之间,条令、条例同其它法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构成了完整的体系,覆盖了军事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部队的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任何工作都在条令、条例的规范之中,从而保证了部队高度的集中统一。3、高度的权威性、部队管理法规是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或修订,经过审查批准,以正式命令颁布的,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已经颁布生效的条令、条例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做到照章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军性的法规从高级将领到普遍士兵,从领导机关到基层单位,一切人员都要无条件地坚决执行,不得违反。在条令、条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凌驾于条令、条例之上的特权。条令、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颁布机关,制定条令、条例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必须是条令、条例的授权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离开条令、条例的基本精神另立章程。4、严谨的科学性、部队管理法规都是在军事斗争实践中产生的,是经过反复实验论证,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它科学地总结了部队建设和管理的经验,适应了部队建设的新情况、新发展,以及部队管理的新变化、新特点,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反映了部队建设的客观规律,具有严密的科学性。5、较强的操作性、部队管理法规作为军人的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各项规定具体、明确,既有定性要求,又有定量规范;既规范军人的行为模式,又规范军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处理的办法。军人必须做什么,哪些不允许做,以及应该怎么做,条令、条例都规定得十分明确。有的原则性规定,则授权有关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加以细化,便于贯彻执行、对照检查,以保证条令、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6、相对的稳定性、部队管理法规是一定时期部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法规,其规定的内容都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行之有效的。一经颁布,就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它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样才能强化它的规范性,维护它的严肃性。当然,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根据客观情况、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经过一定的时间,就要求对其中的某些部分进行必要的修订,使之不断完善。(四)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的地位作用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是部队官兵的行为规则,是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在基层行政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和发挥着巨大作用。1、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是保证部队坚持正确方向的基本依据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全军做到上下一体、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密切协同,使部队具有严密的组织、精干的指挥、高度的效能、科学的管理、严整的军容、严格的纪律、紧张的作风,从而维护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形成强大的战斗力。如果离开法规的规范,人员很可能各行其是,部队就会失控,甚至成为一盘散沙,也就不会形成强大的战斗力。2、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本依据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章法,就没有管理。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把基层行政管理工作成功的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它集中了全体官兵的智慧,充实了新形势下的治军经验,吸取了现代管理科学的原理原则,反映了部队建设的客观规律,它作为一种调整人们在军事领域内活动的行为规范,为每个军人的行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为部队管理者提供了一种行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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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和评价标准,对部队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具有长效的作用,是科学实施基层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3、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是实现正规化管理的基本依据正规化是新时期部队建设的目标之一,其本质就是条令化、法制化,就是要使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都按照军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办事,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达到正规、科学、高效的目的。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特别是共同条令的规定大都是正规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是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基本法规,也是基层正规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如正规化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秩序,《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具体规范了部队内部的日常生活制度和各种正规秩序;正规化要求实行统一的纪律,培养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各项规定都体现了这些精神;《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通过规范部队队列生活,使部队达到整齐划一、步调一致,对于培养优良作风和严格组织纪律,促进正规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只要认真贯彻条令、条例,就能加强基层的正规化管理,促进部队的正规化建设。二、部队基层行政管理主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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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定》1994年11月30日,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定》。这是中央军委为全面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我军管理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幻灯《决定》全面分析了我军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实际情况,深刻揭示了我军管理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并对新时期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重点、标准,以及做好管理教育工作的办法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概括和规定。1、阐明了新形势下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定》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深刻地阐明了管理教育工作在我军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新形势下加强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地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幻灯2、突出了继承和发扬我军管理教育优良传统的地位、《决定》把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问题放在了突出位置,结合当前实际,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强调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的极端重要性;二是对我军管理教育的优良传统进行了全面、科学的概括;三是指出了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主要措施;四是明确了基层单位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上应该特别强调的几个问题;五是按照我军优良传统的幻灯要求,针对当前管理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了“六个严禁”。3、规范了正规化管理秩序、《决定》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新形势下坚持依法从严治军和加强正规化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和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依法从严治军思想,坚决纠正管理松懈、制度松驰、纪律松散的现象,不断提高部队的正规化水平,努力实现“五统四性”的要求;二是要大力加强纪律建设,首先是政治纪律建设,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自觉地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一致;三是要把条令、条例落实到各项工作、活动之中,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克服随意性和忙乱现象,清除违背条令、条例的“土章法”,维护条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依法从严治军要从领导和机关严起,各级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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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直属单位要为部队做表率;五是要健全纪律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制度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4、强调了大力提高干部的管理素质、《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军队管理教育工作,关键是干部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胜任本职的管理素质。为了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决定》从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要大力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每个干部都处于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之中。各级各类院校特别是指挥院校,都要把提高学员的管理教育能力作为基本任务,把管理教育课作为学员的必修课,为部队培养合格的指挥、管理人才。部队要高度重视干部的在职培训,督促指导干部努力学习,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他们的带兵能力。各级领导和机关要支持基层干部大胆实施管理、正确行使职权,关心和爱护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5、指出了新形势下不断提高管理教育工作水平的途径和面临的新问题、指出了新形势下不断提高管理教育工作水平的途径和面临的新问题《决定》系统地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军管理教育所取得的经验:管理与训练紧密结合,以训促管,以管促训;经常性管理与经常性思想工作紧密结合,管中有教,教中有管;严格管理与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紧密结合,增强军营吸引力;部队管理教育与发挥地方党政机关、军人家庭的作用紧密结合,拓宽管理教育的渠道;内部管理教育与外部监督紧密结合,加强对外出零散人员的纠察教育;实行全员额、全时制、全方位管理,保证管理教育工作全面落实;采取谈心交心等多种形式,增强管理教育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等等。这些经幻灯验也是新时期加强部队基层行政管理的有效方法。《决定》还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管理教育工作需要深入研究认真解决的四个课题:如何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如何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如何针对官兵的特点改进带兵方法,如何不断提高我军管理教育工作的科学化、正规化水平。要求全军必须以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回答和解决管理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注意学习和运用现代管理知识,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6、加强领导,狠抓管理教育工作落实、加强领导,《决定》指出,加强管理教育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的共同职责。为确保这一职责的落实,党委要把管理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真正摆到重要位置,实行统一领导,军政主官要对管理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司、政、后、技等部门要齐抓共管。要实行层次管理,按级负责,增强领导工作的科学性和有幻灯效性,分别规定了总部、军区与军兵种、军与师、旅与团以及基层不同层次的管理教育职责。针对当前领导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决定》特别强调,要端正管理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改进领导作风,扎扎实实抓落实,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管理教育工作达到以下七条标准:各类各级人员按照规定在职在位,尽职尽责;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落实,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正规;部队风气正,士气高,官兵团结紧密,军民关系融洽;装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保持良好状态;伙食管理好,物质文化生活有保障;完成任务好,事故案件少,部队安全稳定。幻灯(二)《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指导我军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是部队基层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现行的《纲要》是2003年8月8日由中央军委颁发全军执行的。《纲要》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反映了近年来基层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法,它使基层建设的方向更加明确,标准更加具体,工作思路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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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机制更加完善,领导机关抓基层的工作关系也更加顺畅,对基层全面建设和战斗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主要内容有:1、基层建设的标准、这是《纲要》的灵魂和核心部分。《纲要》指出,基层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政治合格、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总要求。一是政治合格政治合格。强调官兵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政治合格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纯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爱军习武,忠实履行职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二是军事过硬军事过硬。要军事过硬求基层战斗队思想牢固,战备、训练、科研工作落实,能随时执行作战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科技练兵扎实,军事技术熟练,战术运用灵活。军官胜任本级指挥,士兵胜任本职岗位。执行全训任务单位的训练等级达到一级,其他单位能够圆满完成任务。三是作风优良作风优良。坚持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与时俱进,开作风优良拓创新。雷厉风行,勇猛顽强。民主公正,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无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铺张浪费等问题。四是纪律严纪律严明。坚决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军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无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失密泄密。无计划外生育。五是保障有力保障有力。要求武器装备和后勤装备达到规定的完好(在保障有力航)率。教育训练和物质文化生活设施设备齐全配套,经费、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伙食吃到定量标准,着装合体,卫生防病防疫符合规定要求。官兵体魄健壮,心理健康。2、基层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基层经常性的主要工作《纲要》明确指出,基层建设必须在做好工作、完成任务的实践中不断加强。要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遵循着眼提高战斗力、坚持从严治军、注重打牢基础、加强全面建设、发扬优良传统、勇于创新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一是抓好军事训练;二是落实战备工作;三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工作;四是严格行政管理;五是密切内外关系;六是搞好后勤保障;七是管好武器装备;八是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3、基层建设的激励机制、《纲要》明确指出,为了调动基层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军开展“双争”活动,即争创先进连队(其他基层单位冠以编制名称)和争当优秀士兵(士官、学员、义务兵)活动。开展双争活动,要着眼建设,注重经常,科学组织,务求实效。坚持争在平时、比在平时,贯穿于各项工作,做到每季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坚持横向比建设水平,纵向看进步幅度,不搞平衡照顾和人为保先进,激发不同基础单位和官兵的参与热情。争创先进连队要把着眼点放在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全面建设上;争当优秀士兵要以“四有”军人为目标,以雷锋为榜样。先进基层单位的条件是用“基层建设标准”衡量,成绩突出,进步明显,基础扎实,全面过硬。优秀士兵的条件为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纲要》还明确了对先进连队和优秀士兵实施奖励通报的一些具体规定。4、领导机关抓基层建设的主要职责和要求、领导机关抓基层建设的主要职责和要求《纲要》明确指出,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建设的状况作为检验领导机关工作的主要标志。并从四个方面规范了领导机关抓基层建设的主要职责和要求,一是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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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抓基层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认真履行抓基层的职责;三是实施对基层建设的科学指导;四是树立领导机关的良好作风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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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讲(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是规定军人基本职责、军队内部关系和日常生活制度与管理规则的法规,是我军共同条令之一。其目的在于明确军人职责,建立正规的内务秩序,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培养优良的作风,保障部队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等各项任务,是部队生活的准则,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现行的《内务条令》日由中央军委颁发全军执行的,现行的《内务条令》是2002年3月23日由中央军委颁发全军执行的,是内务条令》。新的《内务条令》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我军历史上第12部《内务条令》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了我军优良传统,吸收了我军建设和改革的新经验,因而更加符合我军实际,具有时代特色,内容更充实,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操作性更强,更适应部队管理教育的需要。《内务条令》的主要内容有:1、我军内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原则、我军内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内务条令》总则重申了我军的性质和使命,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内务条令》明确了我军内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内务条令》规定了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内务条令》规定了内务建设的原则为“五个必须”,即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治军;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严格遵循这些原则,我军的管理教育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才能不断地提高战斗力。2、军人职责、军人职责,是军人在各自岗位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内务条令》对军人职责的规定分为三类:一是士兵、军官、首长一般职责;二是团(旅)以下部队主管人员职责;三是值班(值日)、执勤人员职责。各类人员的职责内容是多方面的,就其共同点而言,概括起来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二是努力学习,提高素质;三是遵守纪律,执行法规;四是尊干爱兵,拥政爱民;五是爱护装备,厉行节约;六是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七是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案件。规定军人职责,使每个军人明确了党、国家和人民对自己的要求和肩负的重任,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有了正确的方向和标准。3、军队内部关系、《内务条令》规定了我军的内部关系,包括军人相互关系、官兵关系、机关相互关系、部(分)队相互关系。一是军人相互关系。《内务条令》规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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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军人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必须坚决执行。二是官兵关系。《内务条令》规定“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并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分别提出了六条要求,“尊即干爱兵双六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了解士兵的情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士兵亲属。士兵对军官、文职干部应当做到,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三是机关相互关系。《内务条令》规定,机关之间“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四是部队(分队)相互关系。《内务条令》规定,“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4、军人行为举止、《内务条令》对军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关于礼节的规定。《内务条令》明确了军队内部的礼节,军人和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明确了军人和分队在各种时机和场合应行的礼节。二是关于军容风纪的规定。《内务条令》明确了军人着装、仪容、举止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军容风纪的检查和纠察制度。三是关于军人对外交往的规定。《内务条令》明确了对外交往的基本准则,要求军人在对外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明确规定了军民共建、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军人涉外活动、军人使用通讯工具和名片、军队和军人参与地方经济活动等问题。这些规定都是军人行为的规范,是军人形象和礼仪的标准。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就能保持良好的军容风纪,树立标准的军人形象,展示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5、日常管理制度、《内务条令》着眼于培养部队的优良作风,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对战备、训练、执勤及日常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秩序,都作了严格、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日常生活秩序方面的制度,如对时间分配、连队和机关一日生活制度,行政会议、请示报告、连队内务设置、登记统计、请假销假、查铺查哨、军官留营住宿、点验、交接、接待、证件和印章管理、保密等制度;二是关于管理和安全方面的制度,如装备、营区、营房的管理制度,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规定,卫生制度等;三是关于战备秩序方面的制度,如值班、警卫、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等制度。此外,条令还对零散人员管理,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全面执行和认真坚持这些制度,就能使部队建立起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使部队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高度的戒备,提高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是我军维护纪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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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奖惩的法规,是共同条令之一。它规定了纪律的内容和性质,军人维护纪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维护巩固纪律的原则、方法和措施,是军人遵守纪律的准则和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对于调整军队内部的关系,培养军人的组织纪律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现行的《纪律条令》日由中央军委颁发全军执行的,现行的《纪律条令》是2002年3月23日由中央军委颁发全军执行的,是纪律条令》。它继承和发扬了我军优良传统,总结和吸收我军历史上第15部《纪律条令》了近年来我军纪律建设和奖惩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借鉴了地方上的一些做法,是一部既有我军特色、又有时代特征的纪律法规。《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有:1、纪律建设的基本精神、《纪律条令》在总则部分从五个方面规定了我军纪律建设的基本精神:一是规定了我军纪律的基本内容,即“五项纪律”和“十个必须”,这些规定既有宏观上的总体要求,又有微观上的具体规定,既体现了我军的优良传统,又反映了新时期军纪内容的发展,增强了条令的规范性、指导性和约束力;二是规定了我军纪律的性质和地位作用,强调我军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三是规定了我军维护和巩固纪律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即“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幻灯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分明的原则”;四是规定了维护纪律的基本措施,即“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五是规定了全体军人维护纪律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规定了在各种情况下军人在维护纪律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奖惩的内容、奖励和处分是《纪律条令》的主体部分,《纪律条令》规定了有关奖惩的事项:一是规定了奖惩的目的和原则。条令明确了“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幻灯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它各项任务的完成。“处分的目的在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并且规定了实施奖励时应当坚持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实施处分时应当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处分应当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奖惩的规定了奖惩的项目。条令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均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项目。条令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均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荣誉称号五个项目。条令规定了对士兵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功、荣誉称号五个项目。条令规定了对士兵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等八个项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目;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撤职、开除军籍等七个项目。、撤职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等七个项目。另外,为了加大奖惩力度,条令还明确规定了一些附加奖惩办法。三是规定了奖惩条件。条令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嘉奖的条件、对个人记功的条件、对单位记功的条件、对个人和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条件。对警告至除名处分的条件规定共有29项,对开除军籍处分幻灯的条件规定了4项。四是规定了奖惩权限和奖惩实施。条令重申奖惩通常经过党委(支部)讨论决定、首长实施,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组织对奖惩工作的领导。同时,考虑到部队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需要及时地实施奖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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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令规定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惩,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这样既坚持了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又体现了首长个人负责的精神。此外,条令还规定奖励通常要由领导或群众提名,并幻灯由群众评议,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和我军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有利于保证奖励的准确和公正,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3、维护纪律的措施、维护我军铁的严格纪律,除了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官兵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幻灯外,还需要有适当的强制措施。同时,为使各级领导正确地实施奖惩和保护官兵的民主权利,也需要加强组织监察和群众监督。为此,条令规定了维护纪律的特殊措施:一是行政看管。条令对行政看管的性质、作用、运用对象、看管时限、批准权限、承办机关、实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行政看管既不是纪律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它能及时制止违纪人员的错误行为,并为其提供一个冷静思考、自我反省的环境和条件,使被看管者改正错误。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实有迹象表明可能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实施行政看管,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教育方法。二是控告和申诉。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也是维护军纪的一种手段。条令重申了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条令明确了各级处理控告和申诉的时限,规定了对控告或者申诉“属实”、“错告和不合理申诉”、“诬告或者无理取闹”三种情况的处理办法等,以保护官兵行使应有的权利。三是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监察是维护军纪的重要手段,条令明确纪律监察是各级首长的责任,首长不但要对自己执行纪律、实施奖惩的行为负责,对下级执行纪律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监察,而且还要接受上级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考幻灯虑到我军行政纪律监察没有专门机构,实施监察要体现按级负责的原则,条令规定了首长、机关、群众相结合的监察制度。(五)《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以下简称《队列条令》)是规定军队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的法规,是军人队列生活的准则和军队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是共同条令之一。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是养成军人服从意识、整体观念,培养优良作风,完成从老百姓到军人转变的一个重要途径。现行的《队列条令》日由中央军委颁发全军执行的,现行的《队列条令》是1997年10月7日由中央军委颁发全军执行的,是队列条令》,其主要内容有:我军历史上第8部《队列条令》1、总则、《队列条令》在总则中主要明确了五项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本条令的目的,指出“保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是制定本条令的目的之一”;二是明确了条令的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条令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四是明确了队列纪律;五是明确了首长和机关的责任。2、队列指挥和队列队形、条令对队列指挥位置、方法、要求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队列指挥位置。条令规定,“指挥位置应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时、纵队时在右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二是队列指挥方法。“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正步互换时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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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三是队列指挥要求。“指挥位置正确;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口令准确、清楚、洪亮;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对于队列队形,条令规定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横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它队形。在通常情况下,班、排只适用于横队和纵队队形,连、营三种队形均适用,团适用横队和纵队队形,其中横队队形又分营横队的团横队和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两种。3、队列动作、条令分别对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和部(分)队的队列动作作了规范。在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部分,条令主要对单个军人的站法、转法、步法、步法变换、枪械操作法等5类动作作了规定,此外,还对脱帽、戴帽、夹帽、整理着装等队列生活常用的动作也作了规范。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是部(分)队队列动作的基础,是每个军人的基本姿态举止,是军人区别于老百姓的明显标志。在部(分)队队列动作部分,条令分别对部(分)队的集合、离散、整齐、报数,出列、入列、行进、停止、队形变换、方向变换等作了规定,此外,还对分队乘坐汽车和敬礼作了规定。4、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根据《国旗法》的规定,升降国旗已成为机关、部队、院校和团以上单位的一项制度。为了统一规范全军掌持国旗和升降国旗时的动作,参照天安门升降国旗的动作,新条令对其作出规范。鉴于军旗的授予是一项庄重严肃的活动,过去条令对此动作又未作规定,新条令对团以上部队和院校授予军旗时的要领作了具体规范。5、阅兵、阅兵是一项既隆重又严肃的活动。为了防止阅兵的随意性,新条令对阅兵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即:阅兵,由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团以上部队军政主要首长或者上述人员授权的其它领导和首长实施,通常由一人检阅。为了统一阅兵的组织与实施,便于掌握和执行,条令对阅兵的形式、阅兵的程序、师以上部队的阅兵、军兵种部队阅兵和院校阅兵分别作了明确的规范。(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安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安全工作条例》于2004()日由中央军委颁发全军施行。安全工作作为部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年4月3日由中央军委颁发全军施行作,一直被部队各级领导和广大官兵高度重视,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全军安全工作方面的法规,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标准不统一、职责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影响和制约了安全工作质量。作为我军历史上第一部统揽全军安全工作的基本法规,《安全工作条例》在继承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科学总结了我军建军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反映了安全工作的客观要求,系统规范了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指导安全工作的基本依据。《安全工作条例》的颁发,标志着我军安全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正规化的新阶段。《安全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有:1、安全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任务、方针、原则、安全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任务、方针、《安全工作条例》明确了安全工作的地位作用,即“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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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工作条例》规定,“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安全工作条例》规定,“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2、安全工作中的各级职责、《安全工作条例》规定了首长、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应尽的职责,规定了部队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安全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安全工作条例》强调,军政主官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职领导和机关各部门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3、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工作条例》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各项安全工作制度。一是安全工作的分析与部署。主要就安全工作部署、安全分析的时机与内容做出了规定,强调重大活动和执行危险性任务应当制定安全预案。二是安全教育与训练。主要就安全教育与训练的形式、时机、内容和要求做出了规范,并将安全整顿作为安全教育的特殊形式提出了专门要求。三是安全设施保障。明确了安全设施保障的具体要求,把加强基础建设与保障作为安全防事故的重要环节和条件,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设施管理和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监督。主要规定了安全工作检查的组织、方式、时机、内容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五是事故的统计报告与统计。对事故性质的区分和不同等级事故的划分标准,以及事故报告与统计的时限、内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突出强调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便于部队有重点地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防止和纠正事故报告统计中的不良现象。六是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强调发生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对事故调查的权限和时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各级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了依据。七是事故责任追究。明确了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的区分及责任人员的处理规定,强调发生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而且要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追究领导责任,以促进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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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贯彻落实基层行政管理法规的基本方法幻灯部队基层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贯彻落实以条令条例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法规的过程。只要不折不扣地把法规制度落实到底,就一定会达到科学正规管理的目的。(一)加强教育,提高执行法规的自觉性不知之则无以为之。部队基层行政管理法规是军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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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管理的基本依据,要自觉地执行法规,就必须要知法、懂法。只有抓好条令、条例等管理法规的学习教育,才能让广大官兵明确法规的意义作用,熟知法规的基本内容,领会法规的精神实质,真正树立起贯彻落实法规的自觉性。1、思想上重视,树立法规意识、思想上重视,要自觉地执行法规,必须具有很强的法规意识。法规意识,说到底就是一种法律意识,是每个官兵对法规的精神及具体规定的自觉接受,并能用法规的规定去评价某种行为是否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观念。法规意识的树立,来源于对法规的深刻了解。要教育广大官兵增强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不仅认识到管理法规是每个军人行为的基本准则,认识到“条令条令,条条是令”,而且要从深层次上认识到“条条是法”,具有法律的效力和极大的权威性,执行不执行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是守法不守法的大问题。2、采取多种方法,确保法规教育落到实处、采取多种方法,(1)制订计划系统学,使教育正规化)制订计划系统学,在教育过程中,要把条令、条例等法规作为新兵训练的主课、院校学员的必修课、全体官兵的共同课,并纳入普法教育,列入教育训练计划。作为基层单位,应根据上级的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实施计划,组织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教育。要统筹安排工作,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落实。既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又要结合基层实际,围绕官兵职责、行为规范、日常制度、装备管理、遵纪守法、安全防事故等基本课题,搞好系统的专题教育。要把条令、条例等法规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官兵法的意识。(2)贯穿日常随时学,使教育经常化)贯穿日常随时学,使教育经常化除进行系统的、有计划的法规教育外,还必须贯穿日常,结合基层管理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随机教育,使教育经常化。一要抓住兵员补退、季节变换、任务变更等特别需要用条令、条例规范的时机及时学;二要结合执行的各项任务和开展的各项工作随时学;三要针对基层管理一个时期、一个阶段中出现的带倾向性的问题重点学。这样联系实际,干什么学什么,边干边学,边学边用,既可以充分发挥条令、条例的指导、规范作用,做好管理工作,及时纠正问题,又可以使官兵受到深刻、生动的教育,长期坚持,就能逐渐熟悉条令、条例等法规的内容。在教育过程中,要改变过去的干部读、士兵听的照本宣读的做法,在讲清含义上下功夫;要改变单纯死记硬背,追求学过了、背过了、考过了,以应付上级检查考核的做法,在理解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熟记有关内容,做到“学习共同的、精通本职的、熟悉经常的、了解相关的。”(3)干部骨干带头学,使教育群众化)干部骨干带头学,使教育群众化基层干部,既是条令、条例等法规的执行者,又是法规教育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他们能不能认真学习,并真正掌握其精神实质至关重要。因此,要抓好教育,干部必须带头学,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同时,要抓好骨干队伍的学习,使骨干个个成为“法规通”,做到熟知法规基本内容、懂得法规主要规定的意义和作用、自觉执行法规规定并能积极纠正和制止违反法规的行为。在此基础上,依靠骨干组织群众学条令,带动群众学法规。在本单位展开学法规、用法规、争做“法规通”的比赛活动,使教育群众化。(二)强化训练和养成,培养官兵自觉按法规办事的良好习惯“玉不琢,不成器”。条令、条例等法规的贯彻落实,最重要的条件是官兵具有自觉按条令、条例办事的良好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来源于养成。养成就是在日常活动中通过长期的教育,严格的训练和培养,使官兵具备符合条令、条例规范的行为习惯。一个军人只有经过严格的养成教育,千锤百炼,才能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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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不良习惯,养成军人应有的行为规范,塑造英姿勃勃、威武文明的军人形象。可见,养成是把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转化为全体军人自觉行为的重要条件,是落实条令、条例的基本途径。它伴随着军人的一举一动,渗透于部队的一切领域,它没有固定的课堂,但课堂最大;不用专门的时间,但时间最多;不要专职教员,但人人都是教员,是条令、条例教育的最好“学校”。因此,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必须重视抓好部队的养成训练,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一点一滴抓起,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严格要求,切实把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落到实处。1、注重点滴养成、养成,就要从点滴抓起。从坚持一日生活制度抓起,早操、早检查、整顿内务、操课、点名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按条令、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漏项目、走过场;坚持从细微之处做起,起居作息、礼节礼貌、着装仪容、物品放置,都必须按照条令、条例要求去做,积极开展练“三相”、振“三声”纠“三手”、去“三长”等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各种活动、各种场合,一点一滴地要求,一举一动地培养,以日积月累之功,收潜移默化之效。真正使条令、条例规定中制度形态的东西转化为官兵头脑中观念形态的东西,变为官兵的自觉行动。2、注重严格养成、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执行条令、条例,认真照章办事。为此,要强化检查和纠察机制,严格奖惩制度,使全体官兵从起床到就寝、从营区到营外,随时都处于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之中,促使其养成自觉贯彻条令、条例的良好习惯。3、注重持久养成、注重持久养成养成本来就有长期持久的意义。抓养成,一定要持之以恒,不能企图一劳永逸,一蹴而就。时紧时松,忽冷忽热,短期行为,表面文章,不但抓不出成效,而且还容易把部队的风气搞坏。贯彻落实条令、条例,贵在养成,难在养成,只有以坚韧不拔的毅力,百折不挠的精神,坚持时时养成,天天养成,长期不懈,才能真正把条令、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官兵自觉的行为习惯。4、注重整体养成、管理心理学表明,人的行为总是个体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要培养广大官兵良好的行为习惯,也必须要注重环境的影响,即营造一种整体养成的良好环境,形成一种贯彻落实法规制度的热烈气氛。从干部到士兵,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浓厚的养成意识,人人自觉养成,处处注重养成,互相推动,互相促进,形成良性循环,以取得养成的整体效益。(三)克服薄弱环节,保证法规全面落实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等法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部队所有单位和成员,渗透于部队各项工作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军人活动的每时每刻,具有全员额、全时制、全方位、全过程的特点,不能漏一人、虚一时、隙一处、遗一事。这就是说,对于规范全体军人行为的条令、条例,必须是全面的落实。任何人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如果把条令、条例仅仅限于基层执行,限于战士执行,重基层轻机关、重战士轻干部、重建制分队轻直属分散单位、重营区内轻营区外、重正课时间轻课余时间;对己有利就执行,不利就不执行;有人监督就执行,无人监督就不执行,那么就不可能达到全员额、全过程、全时制、全方位的贯彻落实,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空档和漏洞。因此,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必须着眼于解决部队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大力克服薄弱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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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上下功夫。1、管理过程防空档、在抓好正课时间的同时,应注重在抓课余时间和“双休日”管理上下功夫。课余时间和“双休日”与正课时间相比,管理难度更大,更容易忽视条令、条例的落实,也是事故和违纪问题的多发期。因此,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实施对课余时间和“营区外”的管理,要把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都用条令、条例规范起来,不能出现管理的“空档”。特别是午休、晚饭后、熄灯后、自由活动和节假日时间,往往容易成为管理的空档,抓好这些时间的管理尤为重要。2、管理对象防失控、要对所属人员实行全员额的管理,使人人都置于严密的组织和有效的控制之中,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管理,不能有失控。要切实把住人员的“在位关”、“活动关”“外出关”、,坚持好请销假、晚点名、班务会、查铺查哨和检查讲评等制度的落实,使之随时随地处于组织的控制、监督、管理之中。管理对象防失控重点要抓好下列两类人:一是防止“身边”人员失控,把通信员、卫生员、保管员、给养员等零散勤杂人员管住、管紧,防止放任自流,防止“灯下黑”;二是防止干部失控,严格干部请销假制度,重点加强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管理,掌握干部的业余活动情况,切忌严下不严上、严兵不严官。3、管理部位防死角、小、远、散单位,历来是管理工作的难点,也常常被忽视,管理上往往不到位,容易松懈,容易失控,成为“死角”。在抓建制单位的同时,应注重在抓小、远、散单位上多花精力、多下功夫。对小、远、散单位的管理,应做到“小的放大管”“远的拉近管”“散的集中管”、、,根据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行政组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连队化管理,形成思想工作有人做、工作生活有人管、日常管理有人抓的完整体系,使之始终置于条令、条例的规范和约束之中,处于严格正规管理之中。(四)防止偏向,走出落实法规的“误区”从基层贯彻落实法规的实践看,一些单位和干部常常容易出现一些偏向,致使法规的落实走入了“误区”。为了保证法规的贯彻落实,必须要注意防止和纠正这些偏向,走出落实法规的“误区”。1、防止“土政策”克服随意性、防止“土政策”,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具有法律的效力,在军人面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违背。那种在执行条令、条例中随意层层加码,提高标准;迁就照顾,降低标准;另立章程,制定“土政策”“土章法”的做法,不但违背条令、条例精神,也严重影、响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绝对不允许的。为了保证法规的贯彻落实,必须严格地执行和落实管理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杜绝任何更改、变通法规的随意性行为;一切没有立法权限的单位都应当把精力集中在贯彻执行法规上,决不允许离开条令、条例的精神各行其是,对于“土政策”“土章法”应一律、予以废除;必须使个人意志和习惯服从于法规、制度,而决不允许让法规、制度服从个人意志和习惯,甚至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2、防止“突击式”做法,不搞短期行为、防止“突击式”做法,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是军队的准则,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坚持全时制、不间断,时时刻刻都要学条令、用条令,不能搞突击式短期行为。大量的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放松了条令、条例的贯彻落实,部队的管理就会松懈,纪律就会松驰,作风就会松散。突击式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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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一种是“消防型”的突击。平时松松垮垮、拉拉沓沓,出了问题“弦”才绷紧,突击学习、突击整顿,过后了事。“来时一阵风,过后就放松”;一种是应付型的突击。条令集训时、检查评比时、上级考核时,抓得很紧、要求很严,事情一过就撒手。“领导来了正规化,小车走后一般化”。这些“突击式”的做法,是贯彻落实法规的大忌,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之所以会出现突击式“短期行为”,就在于这些单位的干部思想认识发生偏差,并没有把条令、条例的贯彻落实看作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打基础的工作。其实,贯彻落实法规制度的捷径只有一条,即不折不扣、一丝不苟地严格按照法规制度的要求去做,最终才会落到实处。3、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防止形式主义,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贯彻落实需要做扎扎实实的工作,讲不得空话,容不得华而不实的东西。那些存在于有的单位、有些干部中的形式主义、做表面工作的现象,诸如急于求成,爱干“带响”的、“冒尖”的工作,把精力放在出名、挂号、争彩头上,而忽视做好基础工作;满足于学一遍,考一遍,在考试成绩上见分晓,而忽视理解其精神实质和抓落实等,看起来很热闹,但真正管用的东西不多。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忽视了履行职责、执行制度、严守纪律这些关系到提高官兵素质的根本问题,是不可取的。只有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的要求,一步一个脚印地打基础,才不会总想出新招,今天一个主意,明天一个办法;只有以条令、条例为准则,向实的方向使劲,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才不会出现这些形式的东西、表面的文章。4、防止“严兵不严官”的倾向,干部不当“局外人”、防止“严兵不严官”的倾向,干部不当“局外人”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是规范全体官兵的法规,人人都必须贯彻执行。那种一提到用条令、条例管理部队,就只想到是让士兵去执行、去落实,对士兵要求很严,对自己却搞特殊,认为应该“严兵不严官”的做法,是影响法规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对自身要求不严,怎么去严格要求别人呢?自身违犯条令、条例规定,又怎么去检查督促别人的执行情况呢?所以,要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等法规制度,干部要首先带好头,不但要自觉地把自己列入执行条令、条例的行列之中,而且要严于律己,做出榜样,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影响部队,带动士兵自觉地落实好条令、条例等各项法规制度。情况分析: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1990年4月的一天晚上熄灯后,月的一天晚上熄灯后,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某新兵班长邀集几名老乡在新兵宿舍内饮酒,被新毕业的排长查铺时发现,当场掀翻了办公桌办公桌,兵宿舍内饮酒,被新毕业的排长查铺时发现,当场掀翻了办公桌,并对班长严厉呵斥了一老乡不欢而散。事后,这名班长左思右想,总感觉自己失了面子,顿,老乡不欢而散。事后,这名班长左思右想,总感觉自己失了面子,又找到三名老乡商量怎么出口气,在老乡的鼓动下,点左右,趁排长熟睡的时机,量怎么出口气,在老乡的鼓动下,当晚凌晨1点左右,趁排长熟睡的时机,几个人冲了进不由分说对着排长就是一顿拳打脚踢,还有人用要带很抽排长的脑袋。去,不由分说对着排长就是一顿拳打脚踢,还有人用要带很抽排长的脑袋。在排长被打懵了后,老乡纷纷跑回自己的连队。后来,排长被送往卫生队,了后,老乡纷纷跑回自己的连队。后来,排长被送往卫生队,头上缝了15针,休养了一个月。团保卫股、警务股和连队组成调查组,查纠此事,这名班长被除名、遣送回家,个月。团保卫股、警务股和连队组成调查组,查纠此事,这名班长被除名、遣送回家,两人记大过处分,一人记过处分。人记大过处分,一人记过处分。从这个故事中,你会得到哪些启示?从这个故事中,你会得到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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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军队关于法规法律分析治理

  试谈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现状及对策

  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拥军工作,依法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最近,鼓楼区司法局联合区人武部组织召开了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座谈会,省军区政治部、省武警总队、省边防总队、南京政治学院、军区联勤部第16分部等10个驻区部队领导以及区委领导和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民政局、区劳动局等区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现状和法律需求,区委领导对进一步做好区法律拥军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会后,区司法局又专门走访了部分驻区部队,进行了深入调研。目前,全区现有驻区团以上部队31个,其中军以上单位5个。近年来,法律拥军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围绕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通过各种方式依法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为深入研究和探讨解决新时期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和方法,下面谈几点粗浅认识。一、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现状。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呈逐年增多趋势,出现“五多五少”的现象,即涉法问题发生在战士身上的多,部队干部身上的少;发生在基层部队的多,部队机关的少;发生在农村兵身上的多,城市兵身上的少;发生在官兵家庭中的多,官兵本人身上的少;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多,发达地区的少。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部队和军人军属遇到的涉法问题主要集中在“新三难”上,即军属再就业难、涉法问题解决难、伤残军人安置难。涉法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兑现引发的涉法问题。约占纠纷总数的46%,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被扣发、少发、不发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农村地区。根据政府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缴纳优待金的义务,家住农村的

  义务兵家属,由当地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发给优待金,家住城镇的义务兵家属,按规定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二)官兵家庭、财产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22%,主要表现在军属劳动权益被侵犯、军属人身权益受侵害、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等方面。随着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军属首次就业难和下岗再就业问题,已成为各级部队领导重点关注的“难题”。根据政府出台的关于驻宁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规定,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随军前为非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属,随军后向户口所在区的劳动部门申请安置,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保证其第一次就业。凡不属于破产、特困和停产企业的随军家属,不得下岗或列入经济性裁员。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军属仍被下岗。此外,在农村因征地拆迁、翻建盖房而经常引发宅基地纠纷和相邻权纠纷。(三)官兵个人婚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12%,近年来,军人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其中部队士官、老干部离婚率较高。(四)军属人身遭故意伤害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12%,主要是军属在当地遭到他人故意或恶意的人身伤害,从而引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五)其他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8%,主要是部队对外出租房屋引发房屋租赁纠纷,部队允许生产经营时遗留的经济纠纷,军属因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分析。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当从多角度、多层面来综合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1、部队少数官兵法律意识不强。由于部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官兵接触社会相对较少,对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学习和了解。当本人或家庭遇到涉法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有的战士怕影响自己的进步,不向组织反映情况,造成思想上非常苦恼,甚至引发过激的想法和举动,严重影响了战士们安心服役和部队的稳定。2、地方有关部门对帮助解决部队涉法问题重视不够。在新的历史时期,双拥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和军队建设。部队和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的责任和使命,全社会应当更加关心和做好维护国防利益工作。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重视不够,把部队涉法问题等同于一般民事权益纠纷处理,处理时体现不出优抚精神,甚至个别职能部门擅自违反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侵犯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3、法律拥军服务工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是服务工作不到位。随着部队近年来法制化建设的加强,部队系统内部团以上单位大多建立了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但没有真正将法律服务工作延伸到基层。地方法律拥军部门在服务上还存在服务不够主动积极的现象。二是服务活动不经常。法律拥军临时活动多,整体统筹计划不够,一般是在“八一”期间开展活动较多,常年坚持活动较少。三是服务信息不畅通。地方与部队之间有信息网络,但经常沟通、联络不够,部队向地方反映涉法问题信息少,地方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四是服务效果不明显。近年来一些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一些“老大难问题”久拖不决,除了军地双方联系配合不够密切,主要原因是地方有关部门在处理涉法纠纷时主动性不够,责任心不强。影响了服务效果。4、维权宣传不到位。减少或避免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的发生,关键是加强维护国防利益重要地位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依法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识。这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形式单调,途径单一。三、解决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1、从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法律拥军工作。法律拥军工作是传统拥军的延伸和拓展,具有时代性、创新性,要通过法律拥军,充分体现军地双方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的示范作用和成效。地方职能部门要提高法律拥军工作对维护部队稳定,促进国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把法律拥军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拥军优属、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法律拥军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服务

  保障机制,做到法律宣传进军营,法律服务进军营,确保法律拥军工作深入开展。2、完善网络,加强军地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不断了解和掌握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经常听取他们对法律拥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围绕部队法律需求和建议,有的放矢,落实法律拥军各项工作。为保证信息畅通和服务到位,军地双方要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络员队伍,定期联系,互通信息。针对部队法律骨干队伍缺乏的实际,要加强对部队专兼职法律人才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法律专业水平。3、整合资源、促进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解决。在服务资源利用上,要有效整合部队和地方法律服务力量,做到军地融合、优势互补、步调统一。在法律服务的形式上,特别是法制教育手段上,要有所突破,结合需求特点,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灵活方法,组织部队官兵开展法律知识演讲竞赛、参加法院庭审旁听等学教活动,提高官兵学法用法的兴趣和效果。针对基层部队分散的特点,可以组建军地联合普法讲师团,深入部队进行巡回法制讲座,不断提高官兵的法制观念。4、突出实效,推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落实。在服务效果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服务原则,避免走过场、搞形式,要针对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实际,把已经发生但尚未解决的涉法纠纷,作为服务重点,力求实效。针对军属就业难的问题,劳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开展“送岗到军营”活动,定期召开专门的军属就业信息发布会,拓宽军属的就业渠道。要建立法律拥军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把法律拥军工作作为考核双拥工作和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的问题,建立重大疑难个案联合分析制度,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会诊,及时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决涉法问题。姚启明xx作者单位、xx区司法局&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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