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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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15篇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在202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15篇,供大家参考。

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15篇

篇一: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在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就其中的十大要点进行提示性解读。

  1、明确有组织犯罪的内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也并非法外之地)

  (2)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

  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明确对有组织犯罪开展一般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即下列部门应

  当就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形成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流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有关部门:民政、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3、明

  确特殊预防的方式方法:

  (1)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组织、领导者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2)曾被判处刑罚的组织、领导者或者恶势力首要分子,开办企业

  或者担任高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3)移民管理、海关、海警对境外人员采取防止其入境措施。(4)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充分适用财产刑以杜绝此类犯罪再

  次发生。

  4、明确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慎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5、明确公安机关在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扣押(不超过48小时)6、明确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限制出境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

  7、关于量刑与执行

  (1)明确对查处犯罪有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

  但对组织、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的五种情形。

  (2)明确除组织、领导者外其他组织成员的适用财产刑的标准:根

  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明确组织、领导者及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

  刑罚的应当异地(省域范围)执行刑罚。

  (4)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考虑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情况

  及配合度。

  8、关于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1)程序方面:明确庭审中应就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和辩

  论;

  (2)举证责任:采用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类似的证明方式,即有

  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3)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9、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查办、协助过程中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特别

  注意第三项: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明确除刑事责任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篇二: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三: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

  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

  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篇四: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初中反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深入探索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规律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上半年组织召开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组会议,研究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特点,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加强了各单位的联系,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从街道团委到各基层团支部都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针对各社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计划措施,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

  二、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正确辨别事物的能力不够,非常容易受到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街道团委曾次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从小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非常重要。我们通过各级团支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学校报刊、社区广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滋生的因素。

篇五: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第一章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单位预防犯罪工作抓得不实。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部队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一要端正预防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要充分认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给预防犯罪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自觉做到在工作指导上不定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高标准,在工作部署上不搞急功近利、超越基层承受能力的高指标。

  要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把预防犯罪工作提上议程摆上位,坚持求实为本,务实为责,落实为荣。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工作、搞建设,既要考虑当前急需,更要着眼长远建设,多做打基础的工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积蓄后劲。

  要深入了解掌握部队的真实情况和思想反映,在“上情”和“下情”的结合上抓落实,防止出现简单化和片面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正确看待部队中发生的问题,牢固树立“汇报问题是党性,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成绩”的观念,不以案件定乾坤,对发生案件的单位要积极帮助他们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措施,改进工作,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二要建立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责任,切实以责任制激励责任心。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的问题,使大家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进有奔头、干有甜头,争有劲头、懒吃苦头,形成人人想预防、级级抓落实的良好氛围。要切实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家属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多想办法、多办实事。要把人、财、物向基层和艰苦地区倾斜,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三要提高抓预防犯罪工作落实的具体能力。预防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必须努力提高谋划能力、协调能力、善断能力和领导能力。首先,要加强学习。

  坚持以“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标准,牢固树立“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思想,充分发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要把预防犯罪工作结合渗透到军事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之中,调动军事、业务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提高预防犯罪工作的时效性,尤其是对棘手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长期抓、经常抓、反复抓,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见成效不罢休。

  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不把会议多、文电多、讲话多,等同于指导力度大;不把检查多、考核多、评比多,等同于作风实;不把照抄照转上级文电,等同于落实上级指示态度坚决,自觉坚持形式

篇六: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篇七: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专门立法如何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

  作者:熊丰刘奕湛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1年第01期

  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

  “相较于普通犯罪,有组织犯罪具有很强的犯罪组织性、利益追逐性、心理强制性和顽固反复性,其手段隐蔽多变、涉足领域广泛、‘关系网’复杂,使得打击、惩治困难重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要从根本上有效防治有组织犯罪,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反有组织犯罪单行法势在必行。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办协调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分批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迫切需要。

  例如,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2019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相关指导意见,对“软暴力”的定义、常见表现形式、法律适用等作出规定,为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此次提请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还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据全国扫黑办统计,截至2020年11月底,三年来全国共打掉涉黑犯罪组织3584个,而打掉涉恶犯罪集团11119个,涉恶犯罪团伙26959个,恶势力组织犯罪占比为91.4%。

  公安部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恶势力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扫黑必除恶,防黑必防恶,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有利于将恶势力组织消灭在初期萌芽状态,也有助于除恶务尽、打彻底。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快速发展,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向网上蔓延。犯罪分子借助信息网络,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敲诈、诽谤、恐吓、暴利放贷、虚增债务等手段实现非法牟利。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将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的内容纳入其中,构建预防和打击信息网络领域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机制,营造线上线下社会综合治理新格局。

  “打早打小”与“铲除土壤”双管齐下

  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有组织犯罪再生能力较强,“反复性”特征突出,单纯靠打击,无法彻底清除,必须既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又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做到“打早打小”与“铲除土壤”双管齐下。

  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明确了履行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既有三年专项斗争中行之有效的“三书一函”等工作经验总结,也根据新趋势新变化提出了新举措。

  强化行业监管职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诸多案件显示,有组织犯罪通过经营地下行业和入门门槛较低的正当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润,有的“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有的“一黑涉多业”“一业生多黑”。

  因此,为了加强行业监管,形成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长效机制,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规范、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规定基层组织预防内容

  有组织犯罪向基层组织渗透,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特点十分明显,对基层政治生态和基层治理秩序产生了严重危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为了防止有组织犯罪通过各种手段把持基层政权,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专门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严格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建立联审机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有组织犯罪人员干扰、破坏选举。

  规定校园预防的内容

  近年来,未成年人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对象,同时也被利用成为有组织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工具,甚至沦为组织领导者的“挡箭牌”。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从法律层面规定对在校学生的防范教育,构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拉起对不法分子的“预警线”,推进教育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从源头防范有组织犯罪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

  体现依法从严惩处、降低再犯可能性

  司法实践表明,有组织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犯罪成员多、危害行为多、时间跨度长,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破坏力成倍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黑恶犯罪分子还具有极强的向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的能力,严重侵蚀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是社会的毒瘤。

  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紹,办理此类案件要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体现全程从严。

  当然,依法从严,并不是一律从严。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对于在有组织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组织成员,或者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了通过刑罚执行,降低有组织犯罪涉案人员的再犯可能性,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规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有组织犯罪既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犯罪目的之一,又以攫取到的经济利益作为维系组织存在、发展的重要手段。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能够有效剥夺其再犯能力,防止其东山再起、死灰复燃。

  这是对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的“打财断血”经验做法的固化。

  对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明确涉案财产证据收集、法庭调查职责和协助配合机制,完善对涉案财产的价值认定、保管、先行处理、移送、提出处理建议等规定,强调监察机关、办案机关发现犯罪组织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原载人民公安报)

篇八: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带着感恩的心前行作文600字

  “羊有跑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由此看来,不只是人,在这大自然中的动物也有着一颗感恩的心,而我们人,更要去践行感恩,报答那些爱着我们的人。

  那是一个难忘的周末,我去姥姥加找哥哥和妹妹玩,姥姥家就在城里的城中村,有着一个大院子,我的童年大部分快乐时光都是在这里度过的。

  我们在院子里聊天,买来零食吃,到了中午,随着姥姥一声:“吃饭了!”我立刻奔向客厅,我知道姥姥又做了我爱吃的面片,每次来玩她都会做这个。我坐在凳子上,想到还没有拿勺子,不料碰到了颤巍巍端着碗的姥爷,有几滴汤水滴在我身上,而更多滚烫的汤水则是溅在姥爷的手上,手背上。我愣了一下,刚准备去取抹布擦。

  “没事吧?没烫到你吧?烫到了没有?”姥爷似乎很着急,生怕我受了伤,我又呆住了,姥爷患过中度脑梗,平时反应不可能这么快的呀?为什么今天反应这么快?一遍又一遍地问我有没有事。我一点事都没有,只是他的手已经烫得通红了。姥爷他更关心的是我!我明白了,鼻头一酸,说了声,“我没事。”转头就去拿抹布,给姥爷把手擦干。这时我想起了他大脑清醒的日子里对我们的所有好,他以前为我们操心,现在大脑不灵活了还在为我们操心,我的心中涌起了温暖的热浪。

  听妈妈说,下棋之类的游戏对老人的脑梗有治疗延缓的作用,于是,我用零花钱买了一副跳棋,从此以后,一有时间,便去陪姥爷下棋,姥爷也有了久违的笑容。

  我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报答姥爷对我的爱,报答为我付出的任何人,把感恩当做一种使我前行的力量。

篇九: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作文300字

  新时代,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随着近几年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开展深入,黑恶势力得到了遏制,但在部分地区及领域仍然较为突出,并未被彻底根除,其活动也逐渐隐蔽,游走干犯罪和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获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优势的扫黑除恶的制度机制,能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常态开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令,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流程笔各项规音制度,做到依法行医,依法治院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个人,我认为我们应认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自觉防范身边的有组织犯罪并及时举报。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应首先做到不参与,抵制有组织犯罪,还应该及时举报有组织犯罪情况,为维护社会安全贡献力量。

篇十: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小学反有组织犯罪法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通过这次主题班会,使同学们明白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的重要性,通过本次活动,让学生了解有组织犯罪的各种形式,避免受骗。二、背景分析为了加强学生在生活中各方面的预防能力,为了提高学生在各种灾难来临时的应对能力,为了灌输学生更多的自我预防、自我保护、自我应对、自我逃生的能力。召开本次主题班会。三、引入提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四、幻灯片播放(1),校园中常见的犯罪案例,

  (2),社会上常见的犯罪案例四、学生讨论分组讨论身边发生的案例以及如何预防此例事件的发生五、班主任总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可无根据的同情陌生人,或者是昔日的好友,不可泛滥其同情心。

篇十一: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P>  《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通读《有组织犯罪法》,深入剖析其中案例,我的内心受到极大震撼和警示。一方面,这些案例,不少是发生在我们监狱系统,案例中的主角曾经也是一名监狱民警,这种反面的身边人身边事,格外会让我们多一份关注,多一些思考。另一方面,这些人发自内心的忏悔,饱含他们痛定思痛的心情,也具有较强的冲击力,冲撞着我们的心灵。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作为一名党员民警,如何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汲取正向力量,才是我们参加这次警示教育的意义之所在。

  一要坚持以学为本。这些案例再一次告诉我们,这些人之所以陷入人生泥潭,忽视学习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个人一旦长期放松学习,正确的思想理念就难以在头脑中确立,错误的观念就势必充斥心灵。长此以往,必然会淡化法纪观念,必然会模糊自己的行为边界,必然会由小错逐渐酿成大错。个重要的主观原因。从某种角度看,侥幸心理是一个人心智不够健全的表现,这样的人总是一种投机的心态看待人生,把个别事物发展变化的偶然性当成世界的普遍规律。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监狱领导经常告诫我们,每个民警手中大大小小都有一些权力,每个民警在行使这些职权时,既要坚持按章办事,又要自觉接受监督。

篇十二: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P>  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立法目的】

  01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02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0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04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定义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

  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1.明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并非其他(如:恐怖组织等)组织实施的犯罪。2.明确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3.明确什么是“软暴力”“软暴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手段。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六大亮点】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

  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在预防再犯罪方面,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具体内容包括:01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02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03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04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具体内容如下:01“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02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03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01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02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包括:01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02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03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04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篇十三: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P>  《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报告

  原标题:秦州区牡丹镇召开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集中宣讲报告会

  6月9日,秦州区牡丹镇邀请区《反有组织犯罪法》宣讲团,为全体镇村干部作了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宣讲报告。

  秦州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杜丽蓉结合典型案例,就《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总体思路架构、主要内容、立法亮点、重大意义等方面全面深刻地作了宣讲报告,全镇干部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内容精髓、重大意义、工作要求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打下了良好思想基础。

  牡丹镇将以此次集中宣讲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坚持“热”在基层,“热”在群众,全方位、多层次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扩大覆盖面、提升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篇十四: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P>  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总结

  根据市教育局要求,为切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开展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一、屏幕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LED大屏幕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宣传,让全体师生加强了解以及防止黑恶势力发展的重要性。

  二、悬挂《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条幅为提高我校师生、学生家长和附近村民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了解和黑恶势力的危害性,我校悬挂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条幅。

  三、开展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主题班会四、设置宣传展台,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折页。XX支行在社区和网点门口等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五、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折页,普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由于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伤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我校各班级召开了主题班

  会,教育青少年要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争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学生。通过看视频、演小品等形式引起同学们对一些法律常识了解。通过本次班会活动,使同学们更加了解了黑恶势力的危害性。

篇十五: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P>  反有组织犯罪法黑板报内容

  内容一

  内容二

  内容三

  内容四

  内容编辑:一、有组织犯罪内容: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二、有组织犯罪刑法: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有组织犯罪特征

  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备哪些特征?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恶势力组织”具备哪些特征?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行为特征。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性特征。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四、反有组织犯罪,人人有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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