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德惠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9 16:54: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德惠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德惠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德惠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德惠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强化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民委员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辖区内全覆盖;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好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重大责任,详细掌握每个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探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1.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组织职责,及时关注和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督导检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强制报告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共同做好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救助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落实兜底保障职责;加强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中小学校的沟通协作,畅通对接渠道,积极引导群团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村庄、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与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统一起来,健全工作队伍,加大工作力度,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民政局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和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2.教育部门要加大对适龄儿童及少年的关爱保护力度。要完善我市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局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加强对在校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经常与留守儿童进行交流、谈心,有条件的学校可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预防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3.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在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基础上,及时受理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要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与群团组织之间的横向协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关爱服务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根据农村留守儿童服务需求选配专业匹配的青年志愿者,以“社工+志愿者”的方式,在岗位设置、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支持保障等方面实施精准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发挥计生网络优势,通过中国计生协和国际计生联、国际教科文组织开展的青春健康项目,让留守儿童健康安全地渡过青春期,发动志愿者和会员,从多个角度关爱留守儿童。

5.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等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有条件的个人帮助援建儿童之家等关爱服务设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二、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对于失踪儿童,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健全评估帮扶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强化监护干预措施。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不断提升保护能力。加强全市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场所的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安排一定的工作业务经费,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调配、调剂安排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委会要确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

()加强源头治理与保护。要坚持从源头上强化措施,切实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要推动农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务。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携带子女进城定居,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要积极推进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要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地方经济,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强化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

三、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市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协调推进和督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市里模式,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强化激励问责。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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