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26 09:30:07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关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小微双创工作,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完整文档)


关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小微双创工作,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是指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办理清算组或清算人备案,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或者确定没有债权债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程序。

第三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中的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可以自主选择按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未开业企业”,是指在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形成债权债务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尚未结案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已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六)企业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或者企业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七)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场主体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必须对本企业债权债务清算情况作出说明,并承诺如有未清算的企业债务,由股东(投资人、合伙人)承担责任。

清算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存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第四条列明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限制情形;

(二)本企业属于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

(三)如有未清算的或隐瞒的债权债务,由投资者(股东/合伙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及因虚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 内资有限公司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四)全体股东按本办法规定共同签署的清算情况说明;

(五)清税证明或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登记证注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七条 合伙企业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四)全体合伙人按本办法规定共同签署的清算情况说明;

(五)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六)清税证明或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登记证注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八)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按本办法规定签署的清算情况说明;

(四)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五)清税证明或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登记证注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经营的申请人可为利害关系人,家庭经营的由备案家庭成员申请。

第十条 申请资料齐全且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登记机关应受理市场主体注销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申请后,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及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简易注销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公示期为45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且无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利害关系人对其债权债务清算情况或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按照一般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对提出异议材料的真实性行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或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121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如上级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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