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江门市领军人才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6 09:30:07 手机站 来源:网络

领军人才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引进海内外领军人才的工作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江门市领军人才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江门市领军人才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领军人才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引进海内外领军人才的工作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领军人才是指根据《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获得评定或认定,并带项目和技术到江门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江门市领军人才一般应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学术、技术水平达到行业领先,其创新创业项目能填补我市空白,且具有市场潜力。

第三条 根据领军人才在我市从事创新创业项目的性质,分为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并按不同标准实施资助。

第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主创办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服务业等现代产业企业,并担任所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最大个人股东且占股比例不低于30%的高端创业人才。

对每名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0万元创业项目资助。

第五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平台,从事重要科研项目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端创新人才。

对每名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第六条 入选《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的一级高层次人才,符合创新创业项目要求的,直接认定为江门市领军人才并享受资助。

该类领军人才认定工作常年受理。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申报。申报所需资料:自办企业的需提供创办企业营业执照;执照法定代表人非申请人的,提交企业股东构成文件;受雇佣的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签订的工作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初审后,呈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领军人才签订资助协议,直接认定的领军人才须承诺自享受资助之日起在江门市原单位(企业)继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3年累计不少于198天)。

第七条 其他入选《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可参加江门市领军人才评审。评审通过的,根据本办法享受资助。

第八条 具有以下资质之一者,在评审时给予优先考虑:

(一)在海内外承担过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掌握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或能解决产品生产工艺难题;

(三)拥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四)主持或主导制定本产业(行业)的国际、国家标准,并成功实施;

(五)主持过发达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863973项目;

(六)近5年在本专业(学科)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论著;

(七)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或发明专利;

(八)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九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负责领军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并具体负责市属单位领军人才申报受理、发放资助与日常服务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具体负责属地领军人才的申报受理、发放资助与日常服务管理。

第十条 江门市领军人才评审申报每年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和条件以当年公告为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当年具体申报条件,统一发布公告。根据公告,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或拟引进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提出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各区(市)汇总辖区领军人才申报名单,报送到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开展全市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江门市创新科研团队和江门市领军人才项目。曾享受过江门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资助或江门市领军人才项目资助者,不得再次申报江门市领军人才项目或江门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以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等部门聘请不少于7名省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领军人才评审根据当年实际可采取多形式进行,评审结束后专家评审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组意见拟定入选名单,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领军人才获发江门市领军人才证书,在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相关资助协议后,获得资金资助。

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人事、纪检人员进行核查并处理。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分三年发放,其中认定或评审入选当年发放资助资金的20%,次年年度考核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第三年年度考核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50%

第十五条 江门市领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在享受第四、五条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国家首次资助额1:1的比例获得江门市财政一次性配套资助。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 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广东扬帆计划)”等的,在享受第四、五条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再按照省资助额二分之一的比例获得江门市财政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严格按照资助协议有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上述以外的开支。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从入选首年开始计算,考核期为三年。考核采用由用人单位自评、专家考核相关资料及到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考核期内,领军人才所在单位需每年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自评总结。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领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经考核通过的,根据资助协议继续发放资助。年度考核不通过的,暂缓发放该年度的资助资金,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通过的,有关部门可单方终止资助协议,停止发放资助。

第二十条 首年资助资金于签订资助协议后发放。第二年及第三年资金发放,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通过后将市级配套资助资金划拨到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由各区(市)发放给受资助人。市属单位领军人才通过年度考核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会江门市财政局直接发放。

第二十一条 领军人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知整改直至撤销资格并停止发放资助:

1.不履行资助协议约定;

2.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

3.违反法律法规。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领军人才,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提出处理意见,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处理结果应及时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领军人才资助所需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在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江门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发放资助资金和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配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评审和考核工作;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助资金进行核拨;江门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拨付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配合服务;各区(市)可根据资金拨付时限及资金使用绩效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岗位责任制,把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2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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