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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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7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人工降雨的原理是用飞机在空中喷洒干冰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在空气中迅速吸热升华使周围空气温度急剧下降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凝华成小冰粒冰粒逐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7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7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人工降雨的原理是用飞机在空中喷洒干冰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在空气中迅速吸热升华使周围空气温度急剧下降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凝华成小冰粒冰粒逐渐变大而下落下落过程中遇到暖气流就熔化成水滴水滴降落就形成了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做好监察法贯彻实施让法治反腐坚定前行今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监察法的通过,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具有重大深远意义。这就要求,必须要高度尊重监察法。要像尊崇宪法、推崇宪法一样,自觉以监察法来规范言行、推动工作,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实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确保心有所畏,令行禁止。监察法的颁布,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了统领性、基础性作用,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的基础。这就要求,必须要深入学习监察法。通过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字学,准确熟练掌握监察法内容,明确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努力提高执纪水平和执纪能力。监察法的实施,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顺应了新时代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补充,必将在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上发挥关键性作用。这就要求,必须要切实运用好监察法。不断加强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的融合贯通,进一步提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猜你感兴趣的文章:.下列温度最接近23℃的是.人体的正常体温.北方冬季的平均气温.让人感觉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度.冰水混合物的温度.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化。下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

  正确的是.初秋的早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现象.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现象.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现象.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所示方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__,水的温度是__42__℃,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A.120℃B.100℃C.90℃D.80℃6.下列温度值最接近实际的是.健康成年人的体温是39℃.让人感觉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度是25.洗澡时淋浴的适宜水温是60℃第一节物态变化与温度.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盐水的凝固点是0℃.下面分别表示几位同学在练习用温度计测液体的温度实验中的做法,正确的是)8.如图所示的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该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该温度计的量程是20℃~100℃.该温度计此时的示数约为21℃9.如图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该温度计的分度值是0.1℃.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态、液__态和__气__态。在个标准大气压下5℃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是__氢气__。11.把①糖、②醋、③白雾、④碗、⑤勺子、⑥味精、⑦水蒸气、⑧二氧化碳、⑨干冰按物质的状态进行分类:属于气态的是__⑦⑧__;属于液态的是__②③__;属于固态的是__①④⑤⑥⑨__。均填序号)12.气象学里的平均气温是一日当中的时、时、14时、20时这四个时刻气温的平均值,若某地某日这四个时刻的气温如图所示,则此地的最高气温是__5℃__,最低气温是-2℃__,一天的温差为_7℃__,平均气温是__1.25℃。13.在寒冷的冬天,河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若冰面上方气温是-10℃,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冰的上表面为-10℃,下表面是℃.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10℃.整个冰层的温

  度都是℃.冰层下表面的温度是-10℃14.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世界上最小的温度计碳纳米管温度计。研究人员在长约10-米,直径10-米的碳纳米管中充入液态的金属镓,当温度升高时,管中的金属镓会膨胀,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可读出温度值。其测量范围为18℃~490℃,且精确度高,可用于检查电子线路是否异常毛细血管的温度等许多方面。根据以上信息,你认为下列推测错误的是)A.碳纳米管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金属镓的熔点很低,沸点很高.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比较均匀15如图所示,甲是体温计,乙是实验室用温度计,它们都是利用液体__热胀冷缩__的性质制成的。可用来测沸水温度的是__乙__;没有甩过的体温计的读数是38℃,用两支这样的体温计给两个病人测体温,如果病人的体温分别是37.℃和38.6℃,则这两支体温计的读数将分别是__38__℃和__38.6__℃。16.如图所示是小明同学设计的一个气体温度计的示意图。瓶中装的是气体,瓶塞不漏气,弯管中间有一段液柱。(1)这个温度计是根据__气体__的热胀冷缩来测量温度的。(2)将此装置放在室内,温度升高时液柱向__左__(选填左或右移动。(3)若放到冰水混合物中,液柱处的刻度应标__0__℃。(4)该温度计测量温度时__会__(选填会或不会”受到大气压的影响17.有一只刻度均匀,但实际测量不准确的温度计,把它放在冰水混合物中,示数是4℃;把它放在标准大气压下的沸水中,示数是94℃。把它放在某种液体中时,示数是22℃,则该液体的实际温度是__20℃__,当把该温度计放入实际温度为40℃的温水中时,温度计的示数为___40℃__。第四节地球上的水循.水是生命的乳汁、经济的命脉,是自然界奉献给人类的宝贵资源。下列关于地球上的水循环和水资源,认知正确的是)A.水循环的过程伴随着水的物态变化过程.水循环按照固态→液态→气态的固定顺序循环进行.地球上的淡水大约占地球总水量的3%,淡水资源丰富.大量开采地下水,对环境不会造成损害,可以解决部分地区饮水问题.霜、露、雾、冰、“白气”中,由液化而形成的是.霜、雾、白气.霜、露、白气.露、雾、白气.露、雾、冰.冬天晾在室外的

  湿衣服里的水会结成冰,但是冰冻的湿衣服也能晾干,这是因为衣服上的冰升华成水蒸气了__。.有下列物态变化:①洒在地上的水慢慢变干的过程;②放入衣箱中的樟脑球变小的过程;③冬天室内的水蒸气在玻璃窗上形成“冰花”的过程;④出炉的钢水变成钢锭的过程。其中属于凝华的是__③__,属于吸热过程的是__①②__填写序号。5.有一天,雨、露、冰、雪四姐妹在一起争论自己的出生由来,谁也不认同谁。下列她们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A.雨说:我是水汽化而来.露说:我是水蒸气凝华而来.冰说:我是水凝固而来.雪说:我是水升华而来6.对下列现象的成因解释正确的是.早春,河中的冰逐渐消融——汽化.盛夏,剥开包装纸后冰棒会冒“白气”——熔化.深秋,清晨的雾在太阳出来后散去——液化.严冬,堆起的雪人逐渐变小——升华7.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叙述中正确的是.蒸发和沸腾在任何温度下都能发生.烧水时在壶口上方看到的白气是水蒸气.衣柜里的樟脑丸逐渐减少是汽化现象.霜的形成是凝华现象,放出热量8.以下常见的物态变化实例中,放热的是.春天,冰雪消融.夏天,积水干涸.秋天,草木上出现了霜.冬天,冰冻的衣服变干9.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判断,正确的是.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升华现象,需要吸热.夏天会看到冰棒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需要吸热.秋天的早晨花草上出现小露珠,是液化现象,需要放热.寒冷的冬天室外飘起了雪花,是凝固现象,需要放热10.关于自然界的水循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水蒸气在高空遇冷吸热液化成小水珠.冰山上的积雪只能先熔化,再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江河湖海中的水吸热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积雪放热熔化成水归入大海11.英国科学家研发出一种激光橡皮。在激光照射下,纸张上的黑色碳粉直接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为高温碳蒸气,字迹消失;经过特殊冷却装置,高温碳蒸气又直接__凝华__成碳粉。这样,废纸和碳粉重新得到了利用,可有效地节约资源并保护环境。12.夏天,从冰箱中取出饮料瓶,可观察到瓶子表面有小水珠,擦干后很快又形成,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液化__;南极地区年平均气温是-25℃,降水量很小,但这里的空气却很湿润,这是由于冰发生了升华

  现象,升华过程需要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13.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去呼风唤雨的神话已成为现实。人工降雨的原理是用飞机在空中喷洒干冰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在空气中迅速吸热__升华__,使周围空气温度急剧下降,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__凝华__成小冰粒,冰粒逐渐变大而下落,下落过程中遇到暖气流就__熔化__成水滴,水滴降落就形成了雨。均填物态变化名称)14.农谚说霜前冷,雪后寒,其中蕴含的道理是:气温低的时候水蒸气会凝华形成霜,雪熔化形成水的过程中需要__吸__热。15.阳光照射下,海洋、陆地上的水会不断地__汽化成水蒸气;夜间气温降低时,水蒸气会__液化__成小水珠,附着在空气中的浮尘上,形成了雾。冬天,夜晚气温如迅速降到℃以下,你家窗户的玻璃上会形成一层冰花,这是水蒸气__凝华__而成的,这层冰花在你家窗户玻璃的__内侧__(选填外侧或内侧。16.某同学在探究物态变化的实验中,在试管中放入少量碘。塞紧盖子放入热水中,观察到试管中固态碘逐渐消失,变为紫色的碘蒸气并充满试管。(1)此过程固态碘发生的物态变化是升华_(填物态变化名称。(2)在上述实验中,小明同学猜想:固态碘是先变成液体,再变成气体,因为速度太快,液态碘出现的时间太短,因而没有观察到。为验证猜想,他查询了一些小资料:碘的熔点是113.5℃;碘的沸点是184.4℃;水的沸点是100℃。请你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说明小明的猜想是错误的原因:__热水温度低于碘的熔点,碘不可能熔化__。(3)为了进一步探究此类现象,小明在试管中放入适量温水,然后放入一小块干冰固态二氧化碳,此时观察到水中有大量气泡产生,同时水面上有大量白雾。水中大量的气泡是由__干冰升华吸热__形成的。水面上大量的白雾是由__水蒸气遇冷液化__形成的17.有霜的季节,农作物常被冻坏,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遭到霜冻。实际上,农作物不是因为霜而受冻的,℃以下的低气温才是真正的凶手。当空气干燥时,即使温度降低到-20℃~-10℃,也不会出现霜,但此时农作物早就被冻坏了,农民们称这种情况为“黑霜”。(1)霜是由__水蒸气__直接变为小冰晶形成的,对应的物态变化名称是__凝华__。(2)请根据短文,对霜形成的条件提出猜想。猜想:霜的形成条件是__空气湿润__和__气温在0℃以下__。(3)某同学

  为验证上述猜想,做了如下实验:从冰箱取出一些-10℃的冰块,放在不锈钢杯子里,一段时间后可看到在杯底出现一些白色的小冰晶即霜。你认为该实验能否验证上述猜想,请简要陈述理由第三节汽化和液.下列措施中,能使蒸发加快的是)A.给播种后的农田覆盖地膜.把新鲜的蔬菜装入保鲜袋中.把盛有酒精的瓶口盖严.给湿头发吹热风.下列哪一种现象属于液化?)A.钢水浇铸成火车轮.倒在地上的水一会儿变干了.清晨,草的叶子上有露水凝结.用久了的灯泡的钨丝比新时.如图是对一定质量的水持续加热过程中温度随加热时间变化的图像,由图像可知:水的沸点是__98__℃;水在沸腾过程中,需要不断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其温度__保持不变。第题图题图.如图是草叶上出现的露珠,露珠的形成是__液化__现象,形成的过程中需要__放__(选填“吸”或“放”)热。.张家界景区雨后云雾缭绕,犹如仙境。关于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雾是水蒸气.雾是山中冒出来的烟.雾是水蒸气凝固形成的.雾是水蒸气液化形成的6.人游泳上岸以后,风一吹感觉身上很凉。这是因为(C)A.水中的温度比岸上的气温高.人的皮肤产生的错觉.人身上的水分蒸发,要从人体吸热.风把身上的热量带走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春天,早晨经常出现大雾,是汽化现象.夏天,从冰箱中取出的易拉罐过一会儿表面出现水珠,是液化现象.深秋,枯草上出现的霜,是凝固现象.冬天,窗玻璃上会出现冰花,是汽化现象8.如图甲、乙所示,是在“探究水的沸腾”实验时,两组同学分别安装的实验装置,图丙是他们根据实验数据绘制的水的温度跟时间的关系图像。根据有关信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A.图线对应的是乙实验中的数据.图线对应的是甲实验中的数据.水的沸点跟水的多少无关.到100℃时温度不再上升是因为水不再吸热9.夏天,人们常吃雪糕解暑,剥开雪糕包装纸时,雪糕周围冒“白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熔化时要放热.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汽化时要放热.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液化现象.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10.下列关于水沸腾的实验说法正确的是B.水沸腾时冒出的“白气”是水蒸气.水的沸点随气压的降低而降低.水沸腾的现象只发生在液

  体的表面.水沸腾后继续加热,水的温度会不断升高11.取一只大的注射器吸进适当的乙醚,用橡皮帽堵住注射器的小孔,向拉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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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二)反腐力量分散。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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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二、立法的目的意义(《监察法》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了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因此才通过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进而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三、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第3条)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的职能任务有三项。(1)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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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并处置(职务不当行为的程度区别)(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预防挽救工作+法律监督)。四、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第4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地位干涉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但监察机关要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要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五、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人员等规定(第8条、第9条)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是,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连选连任没有限制性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六、规定监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第10条)由于纪委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由于纪委和监察委的合署办公,监察委的工作实质上就是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监察工作为了减少各方面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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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以上级监察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因此,规定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领导工作,更能监督下级监察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履职。七、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第11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具体而言:1、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2、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规定各级监察委可以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第12条)监察法原则性的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往哪里派、怎么派的问题。对于派驻或派出范围、组织形式等具体设置待日后逐步完善细化。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单位的领导。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监察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专员也应该和纪委原先派驻派出的纪检组等合署办公。一般而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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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的名义行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做出政务处分之前须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的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九、规定建立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第14条)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将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搬照抄。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会科学设立进退机制。具体有待于有关机关再制定相关规定。十、监察对象全覆盖的具体规定(第15条)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共六类):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次新增了常见的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委会委员)的监察,但对他们的具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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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目前仍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比如无法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开除处分,但届时应该会根据《监察法》出台对所有监察对象的统一适用的政务处分规定。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国有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标准认定(类同于刑法中关于国有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普通从事纯业务的医生、教师并非监察对象,但如果他们参与了医院和学校的管理,比如参与基建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等工作时,是行使了公权力,应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是监察对象。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委员及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城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社区服务站管理人员。此外,根据工作实际,村(居)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的委员也参与集体事务管理的,也应作为监察对象。十一、如何把握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和省市级单位中的科处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第16、17条)应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主、指定办理为补充的管辖原则。

  省级监察委受理和调查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干部涉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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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犯罪案件,要报请中央纪委批准。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以下行使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中央主管单位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省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省级单位处以下干部(含处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省级监察委员会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办理。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参照省级监察委员会对中央驻地单位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原则,受理和调查辖区内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中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上述单位中的处级以下行使或者委托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驻地单位主管部门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市地级单位科技以下干部(含科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下级监察委接受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调查完毕后及时向指定办理的上级监察委提交调查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置。十二、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一般权限(第18条)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取证的义务,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拒绝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根据《监察法》的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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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实践中,根据情节严重,还可能党纪、政务立案处分,重则还可能构成犯罪。十三、被调查人没有沉默权(第20条)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对涉嫌犯罪的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如果被调查人沉默不配合的,也可以对该不配合的行为单独作出处置。十四、用留置措施取代以往的“两规”措施(第22条、第43条)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了解一下留置权的基本情况。1.留置的条件和对象:(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才留置(2)掌握了部分证据(3)不留置会影响办案的。(4)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2.留置的场所、审批、管理:目前是之前的两规点。审批和管理相当的严格规范,全程录音录像,不夜审保证被调查人休息权。3.留置的期限:3个月,可延长一次再3个月,理论上最长是6个月。十五、监察机关调查中还可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第23-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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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追捕归案。为防止被调查人逃匿境外,经省级监委批准可以对其限制出境。除了普通的查询、调取、查封、扣押、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等一般权限外,监察机关还有“技术调查”的权限,技术调查措施主要是指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录像等获取证据,随着科技发展,技术调查手段也会不断发展。这项措施由于私密性很强,为了防止滥用侵犯他人隐私,往往审批的手续很严格,并且是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十六、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权(第31条、第32条)被调查人真诚悔过、积极配合、积极退赃、提供重要线索立功的,监察机关都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不是量刑建议权,是供检察院向法院作出量刑建议之前作为参考意见之一。十七、有线索接受移送权和管辖优先权(第34条)其他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如果故意不移送线索的,可以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监察机关在办案中还涉及其他单位管辖的违法犯罪的,监察机关一般有优先管辖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十八、监察线索初步核实、立案等审批权限设置(第38、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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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对初步核实后的情况,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注:来源于中纪委的《监察法》释义)。另外,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情面范围,一般不集体决策讨论。初核阶段经核查组批准,可以采取除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以外的调查措施收集证据,如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核查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对于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后,需要监察立案的,立案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决定应向社会公开发布。相比而言,立案后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对留置措施的决定,由于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权,审批程序更为严格,留置决定必须是由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决定的,并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以下),而非负责人一人决定。十九、明确留置期间折抵刑期(第44条)被留置人在被判刑时,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二十、监察机关行使处置权的方式(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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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被调查人:(1)非政务处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2)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对相关领导干部问责: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3.对所在单位监察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应当注意的是,除了《监察法》上述列明的几种方式外,还有传统的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和政务处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纪检机关商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方案,由组织部门具体落实)。二十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对接(第47条)1.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用再进行转化。2.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实施调查权,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审查起诉,也可以依法不起诉。3.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实践中,鉴于监察调查案件敏感性和政治性较高,一般都是由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二十二、如何对监察机关和人员进行监督防止“灯下黑”(第53条-55条)1.由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所以首先是党委的领导和监督。2.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监委工作有关问题提出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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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或质询。(但监察委员会不用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仅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跟检察院、法院不同,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法院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3.监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4.内部监督(设置干部监督室等)。二十三、监察人员离岗离职期管理和从业限制的规定(第59条)监察工作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要严格防范监察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因为人员流动而流失,监察人员离岗离职后在脱密期内自觉遵守就业、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是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二十四、其他单位及个人不配合监察机关依法调查的法律责任(第62-64条)1.有关单位不配合、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理。2.监察对象对举报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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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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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审议历程20XX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XX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20XX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20XX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解读一20XX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解读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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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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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严禁侮辱虐待被调查人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草案规定,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章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监察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主要内容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最新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目录

  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1第二章《监察法》的重大意义.............................................................3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7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这次讲解,内容包括《监察法》的背景介绍,《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的框架结构和《监察法》的要点解读.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3月20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zhuxi签署第三号zhuxi令予以公布.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3月20日发布了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zhuxi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施行.监察法是一部基本法.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今年,两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做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赋予监察机关宪法地位.同时,在赋权方面,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等作出规定.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正式施行成为法律基础和依据.监察法分为9章,共69条,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三是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章《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有五个方面的意义,分别是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2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3.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4.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5.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学习领会监察法,要重点把握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第二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制

  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的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〇〇、〇〇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规定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立法目的?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个问题:监察法关于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亮点是什么?监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其中的法律.

  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是我们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监察法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其特殊的政治意义.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四个意识,彰显四个自信.

  第五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国家机构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委的性质和地位.总书记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9章,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

  这是监察法的9章标题.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监察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主要内容,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2.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3.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4.实现对所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5.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6.严格规范监察程序7.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简单来说,就是3个明确,实现全覆盖,赋予权限,严格程序和加强监督.第四章《监察法》的要点解读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明确了立法目的是:l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l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l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l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l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指导思想特别要注意的是加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导体制强调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这一形容表述.

  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总共有四项职能,分别是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了监察工作三原则.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一章第五条和第六条是监察工作的方针表述.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二章第七条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〇〇、自治州、〇〇、自治〇〇、〇〇、〇〇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每届任期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的范围: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包含6个方面.(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监察法对上述监察权限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

  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留置条件中,有四中情形之一可被留置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

  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六类政务处分条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分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失责追责四个部分.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失责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回避制度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第五十九条脱密期规定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l(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l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l(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l(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l(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附则部分: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8.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二)反腐力量分散。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改革后,

  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二、立法的目的意义(《监察法》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了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因此才通过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进而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三、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第3条)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的职能任务有三项。(1)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监督(2)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并处置(职务不当行为的程度区别)(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预防挽救工作+法律监督)。四、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第4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地位干涉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但监察机关要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要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五、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人员等规定(第8条、第9条)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是,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连选连任没有限制性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六、规定监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第10条)由于纪委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由于纪委和监察委的合署办公,监察委的工作实质上就是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监察工作为了减少各方面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地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以上级监察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因此,规定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领导工作,更能监督下级监察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履职。七、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第11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具体而言:1、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2、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规定各级监察委可以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第12条)监察法原则性的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往哪里派、怎么派的问题。对于派驻或派出范围、组织形式等具体设置待日后逐步完善细化。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单位的领导。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监察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专员也应该和纪委原先派驻派出的纪检组等合署办公。一般而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

  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的名义行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做出政务处分之前须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的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九、规定建立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第14条)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将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搬照抄。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会科学设立进退机制。具体有待于有关机关再制定相关规定。十、监察对象全覆盖的具体规定(第15条)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共六类):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次新增了常见的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委会委员)的监察,但对他们的具体处

  置,目前仍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比如无法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开除处分,但届时应该会根据《监察法》出台对所有监察对象的统一适用的政务处分规定。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国有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标准认定(类同于刑法中关于国有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普通从事纯业务的医生、教师并非监察对象,但如果他们参与了医院和学校的管理,比如参与基建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等工作时,是行使了公权力,应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是监察对象。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委员及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城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社区服务站管理人员。此外,根据工作实际,村(居)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的委员也参与集体事务管理的,也应作为监察对象。十一、如何把握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和省市级单位中的科处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第16、17条)应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主、指定办理为补充的管辖原则。

  省级监察委受理和调查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干部涉嫌职

  务犯罪案件,要报请中央纪委批准。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以下行使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中央主管单位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省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省级单位处以下干部(含处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省级监察委员会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办理。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参照省级监察委员会对中央驻地单位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原则,受理和调查辖区内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中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上述单位中的处级以下行使或者委托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驻地单位主管部门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市地级单位科技以下干部(含科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下级监察委接受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调查完毕后及时向指定办理的上级监察委提交调查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置。十二、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一般权限(第18条)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取证的义务,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拒绝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根据《监察法》的第63

  条,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实践中,根据情节严重,还可能党纪、政务立案处分,重则还可能构成犯罪。十三、被调查人没有沉默权(第20条)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对涉嫌犯罪的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如果被调查人沉默不配合的,也可以对该不配合的行为单独作出处置。十四、用留置措施取代以往的“两规”措施(第22条、第43条)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了解一下留置权的基本情况。1.留置的条件和对象:(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才留置(2)掌握了部分证据(3)不留置会影响办案的。(4)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2.留置的场所、审批、管理:目前是之前的两规点。审批和管理相当的严格规范,全程录音录像,不夜审保证被调查人休息权。3.留置的期限:3个月,可延长一次再3个月,理论上最长是6个月。十五、监察机关调查中还可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第23-30条)

  如果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追捕归案。为防止被调查人逃匿境外,经省级监委批准可以对其限制出境。除了普通的查询、调取、查封、扣押、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等一般权限外,监察机关还有“技术调查”的权限,技术调查措施主要是指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录像等获取证据,随着科技发展,技术调查手段也会不断发展。这项措施由于私密性很强,为了防止滥用侵犯他人隐私,往往审批的手续很严格,并且是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十六、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权(第31条、第32条)被调查人真诚悔过、积极配合、积极退赃、提供重要线索立功的,监察机关都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不是量刑建议权,是供检察院向法院作出量刑建议之前作为参考意见之一。十七、有线索接受移送权和管辖优先权(第34条)其他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如果故意不移送线索的,可以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监察机关在办案中还涉及其他单位管辖的违法犯罪的,监察机关一般有优先管辖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十八、监察线索初步核实、立案等审批权限设置(第38、43条)

  对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对初步核实后的情况,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注:来源于中纪委的《监察法》释义)。另外,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情面范围,一般不集体决策讨论。初核阶段经核查组批准,可以采取除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以外的调查措施收集证据,如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核查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对于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后,需要监察立案的,立案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决定应向社会公开发布。相比而言,立案后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对留置措施的决定,由于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权,审批程序更为严格,留置决定必须是由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决定的,并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以下),而非负责人一人决定。十九、明确留置期间折抵刑期(第44条)被留置人在被判刑时,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二十、监察机关行使处置权的方式(第45条)

  1.对被调查人:(1)非政务处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2)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对相关领导干部问责: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3.对所在单位监察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应当注意的是,除了《监察法》上述列明的几种方式外,还有传统的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和政务处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纪检机关商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方案,由组织部门具体落实)。二十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对接(第47条)1.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用再进行转化。2.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实施调查权,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审查起诉,也可以依法不起诉。3.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实践中,鉴于监察调查案件敏感性和政治性较高,一般都是由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二十二、如何对监察机关和人员进行监督防止“灯下黑”(第53条-55条)1.由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所以首先是党委的领导和监督。2.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监委工作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

  质询。(但监察委员会不用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仅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跟检察院、法院不同,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法院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3.监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4.内部监督(设置干部监督室等)。二十三、监察人员离岗离职期管理和从业限制的规定(第59条)监察工作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要严格防范监察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因为人员流动而流失,监察人员离岗离职后在脱密期内自觉遵守就业、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是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二十四、其他单位及个人不配合监察机关依法调查的法律责任(第62-64条)1.有关单位不配合、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理。2.监察对象对举报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的,依法处理。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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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二)反腐力量分散。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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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二、立法的目的意义(《监察法》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了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因此才通过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进而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三、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第3条)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的职能任务有三项。(1)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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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并处置(职务不当行为的程度区别)(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预防挽救工作+法律监督)。四、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第4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地位干涉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但监察机关要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要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五、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人员等规定(第8条、第9条)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是,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连选连任没有限制性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六、规定监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第10条)由于纪委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由于纪委和监察委的合署办公,监察委的工作实质上就是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监察工作为了减少各方面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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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以上级监察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因此,规定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领导工作,更能监督下级监察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履职。七、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第11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具体而言:1、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2、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规定各级监察委可以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第12条)监察法原则性的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往哪里派、怎么派的问题。对于派驻或派出范围、组织形式等具体设置待日后逐步完善细化。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单位的领导。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监察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专员也应该和纪委原先派驻派出的纪检组等合署办公。一般而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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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的名义行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做出政务处分之前须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的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九、规定建立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第14条)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将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搬照抄。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会科学设立进退机制。具体有待于有关机关再制定相关规定。十、监察对象全覆盖的具体规定(第15条)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共六类):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次新增了常见的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委会委员)的监察,但对他们的具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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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目前仍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比如无法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开除处分,但届时应该会根据《监察法》出台对所有监察对象的统一适用的政务处分规定。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国有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标准认定(类同于刑法中关于国有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普通从事纯业务的医生、教师并非监察对象,但如果他们参与了医院和学校的管理,比如参与基建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等工作时,是行使了公权力,应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是监察对象。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委员及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城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社区服务站管理人员。此外,根据工作实际,村(居)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的委员也参与集体事务管理的,也应作为监察对象。十一、如何把握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和省市级单位中的科处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第16、17条)应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主、指定办理为补充的管辖原则。

  省级监察委受理和调查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干部涉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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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犯罪案件,要报请中央纪委批准。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以下行使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中央主管单位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省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省级单位处以下干部(含处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省级监察委员会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办理。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参照省级监察委员会对中央驻地单位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原则,受理和调查辖区内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中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上述单位中的处级以下行使或者委托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驻地单位主管部门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市地级单位科技以下干部(含科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下级监察委接受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调查完毕后及时向指定办理的上级监察委提交调查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置。十二、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一般权限(第18条)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取证的义务,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拒绝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根据《监察法》的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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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实践中,根据情节严重,还可能党纪、政务立案处分,重则还可能构成犯罪。十三、被调查人没有沉默权(第20条)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对涉嫌犯罪的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如果被调查人沉默不配合的,也可以对该不配合的行为单独作出处置。十四、用留置措施取代以往的“两规”措施(第22条、第43条)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了解一下留置权的基本情况。1.留置的条件和对象:(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才留置(2)掌握了部分证据(3)不留置会影响办案的。(4)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2.留置的场所、审批、管理:目前是之前的两规点。审批和管理相当的严格规范,全程录音录像,不夜审保证被调查人休息权。3.留置的期限:3个月,可延长一次再3个月,理论上最长是6个月。十五、监察机关调查中还可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第23-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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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追捕归案。为防止被调查人逃匿境外,经省级监委批准可以对其限制出境。除了普通的查询、调取、查封、扣押、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等一般权限外,监察机关还有“技术调查”的权限,技术调查措施主要是指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录像等获取证据,随着科技发展,技术调查手段也会不断发展。这项措施由于私密性很强,为了防止滥用侵犯他人隐私,往往审批的手续很严格,并且是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十六、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权(第31条、第32条)被调查人真诚悔过、积极配合、积极退赃、提供重要线索立功的,监察机关都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不是量刑建议权,是供检察院向法院作出量刑建议之前作为参考意见之一。十七、有线索接受移送权和管辖优先权(第34条)其他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如果故意不移送线索的,可以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监察机关在办案中还涉及其他单位管辖的违法犯罪的,监察机关一般有优先管辖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十八、监察线索初步核实、立案等审批权限设置(第38、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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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对初步核实后的情况,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注:来源于中纪委的《监察法》释义)。另外,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情面范围,一般不集体决策讨论。初核阶段经核查组批准,可以采取除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以外的调查措施收集证据,如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核查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对于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后,需要监察立案的,立案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决定应向社会公开发布。相比而言,立案后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对留置措施的决定,由于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权,审批程序更为严格,留置决定必须是由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决定的,并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以下),而非负责人一人决定。十九、明确留置期间折抵刑期(第44条)被留置人在被判刑时,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二十、监察机关行使处置权的方式(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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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被调查人:(1)非政务处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2)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对相关领导干部问责: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3.对所在单位监察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应当注意的是,除了《监察法》上述列明的几种方式外,还有传统的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和政务处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纪检机关商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方案,由组织部门具体落实)。二十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对接(第47条)1.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用再进行转化。2.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实施调查权,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审查起诉,也可以依法不起诉。3.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实践中,鉴于监察调查案件敏感性和政治性较高,一般都是由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二十二、如何对监察机关和人员进行监督防止“灯下黑”(第53条-55条)1.由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所以首先是党委的领导和监督。2.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监委工作有关问题提出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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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或质询。(但监察委员会不用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仅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跟检察院、法院不同,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法院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3.监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4.内部监督(设置干部监督室等)。二十三、监察人员离岗离职期管理和从业限制的规定(第59条)监察工作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要严格防范监察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因为人员流动而流失,监察人员离岗离职后在脱密期内自觉遵守就业、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是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二十四、其他单位及个人不配合监察机关依法调查的法律责任(第62-64条)1.有关单位不配合、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理。2.监察对象对举报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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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国家监察法”重点条款解读2018-04-0916:31审核人:

  解读一:规定了监察的对象范围,包括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法条】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解读二:具体列举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

  【法条】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

  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

  解读三: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含监督、调查、处置等

  【法条】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解读四:规定了监察的权限和措施等,实际上相当于赋予了监察委刑事侦查权及侦查手段和措施。

  (一)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法条】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二)可以对被监察对象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谈话

  【法条】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三)可以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

  【法条】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询问证人

  【法条】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五)留置,除公职人员外,可以对涉嫌行贿与及其他共同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可以是非公职人员。

  【法条】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法条】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七)搜身或者搜查

  【法条】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八)调取、查封、扣押涉案物品

  【法条】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九)勘验、检查

  【法条】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

  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鉴定

  【法条】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十一)技术调查措施

  【法条】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十二)通缉

  【法条】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十三)限制出境

  【法条】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十四)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法条】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法条】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十五)证据效力

  【法条】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

  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十六)数罪冲突职务犯罪优先管辖

  【法条】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解读五:关于留置措施需要特别关注的:1、规定留置时间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三个月;2、监察机关认为存在“有碍调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家属。

  【法条】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法条】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

  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解读六:处置,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包括行政处分、提出问责或者监察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

  【法条】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解读七:对违法或者涉嫌犯罪所得财产的处理,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直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涉嫌犯罪取得的,需随案移送。

  【法条】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解读八:检察院审查起诉与退回补充调查,其中,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调查每次不超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次,这与刑事诉讼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相同。

  【法条】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解读九:被调查人死亡不必然终止调查

  【法条】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解读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法条】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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