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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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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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06.10.24?

  【字

  号】鲁政办字[200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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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06.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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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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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6]1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1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抢险救灾工作组

  4.13抢险救灾专家咨询组

  4.14信息发布

  4.15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蓄滞洪区补偿

  6.5灾后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山东省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做好我省黄河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黄河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

  态,保证黄河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黄河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黄河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黄河洪水、东平湖(含大清河)洪水、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因素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黄河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2)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黄河防汛抗旱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黄河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

  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6)黄河水量供应以黄河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黄河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黄河水体的侵害,既利用黄河水资源又保护黄河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黄河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全省黄河防汛抗旱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省防指在山东黄河河务局设立黄河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黄河防办),负责黄河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1省防指组织机构

  省防指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任指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山东黄河河务局、水利厅、省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卫生厅、环保局、地震局、气象局、安监局、通信管理局、广电局、林业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安监办、济南军区司令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副指挥或成员。

  2.1.2省防指黄河防汛抗旱职责

  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省的黄河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

  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黄河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拟订全省黄河防汛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及时提出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黄河防汛抗旱预案,全面做好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黄河抗洪抢险,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落实黄河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黄河防汛抗旱检查,组织调配全省黄河防汛物资和防汛队伍,组织调配社会团体和群众储备的防汛物资,组织黄河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组织黄河防汛抢险演习。

  2.1.3省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黄河防汛抗旱职责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省黄河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黄河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黄河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防洪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全省黄河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省黄河防汛预案、防凌预案、抗旱预案,制定黄河调水计划,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工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防凌和引黄供水调度,负责黄河防汛抗旱技术指导;做好东平湖及滩区的运行管理;主管国家常备抢险物资供应;制定并监督实施我省黄河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雨、水毁工程修复。

  省水利厅负责及时掌握黄河防汛抗旱情况,协助做好黄河防汛抗旱的技术工作,调度所属与黄河防汛抗旱有关的水利、水电设施,调集所属防汛抗洪力量参加黄河防汛抢险。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向省黄河防办提供汶河及戴村坝站的洪水预报和水情资料。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黄河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省经贸委负责根据省防指的统一安排,参与组织协调黄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

  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协调解决黄河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黄河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黄河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黄河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黄河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黄河、大清河、东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黄河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协助实施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省监察厅负责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命令及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的黄河防汛抗旱违法违纪行为。

  省民政厅负责黄河滩区、蓄滞洪区及洪泛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提供黄河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黄河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助实施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黄河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我省配套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人事厅负责组织表彰、奖励黄河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汛前和防御黄河洪水期间参与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督察。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有关黄河防汛抗旱规划的制订和监督实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工程抢险挖土取料用地的审批并督促落实,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负责公路交通设施的观测和防守,及时堵复跨河桥梁与堤防交会处的缺口;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

  施;优先运送黄河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协助实施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省农业厅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黄河滩区、蓄滞洪区、洪泛区农业灾情信息;指导黄河滩区、蓄滞洪区、洪泛区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提供沿黄地区旱情。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黄河河口海区海况的预警预报,及时提供水产灾情。

  省卫生厅负责黄河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省环保局负责协助黄河水资源保护部门做好黄河水质污染的监测、预报,及时通报全省黄河水质污染情况,作好黄河水源地保护,制止向黄河、东平湖、大清河、玉符河等水域违法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黄河水污染事故。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预测、预报,及时向省防指以及黄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震情,指导黄河工程防震工作。当出现建筑物倒塌、人员被埋时,向灾区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从气象角度对影响黄河汛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省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黄河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工矿企业的防汛安全,及时提供滩区、蓄滞洪区、洪泛区的工矿企业灾情。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黄河防汛抢险通信畅通,做好发生特大洪水时应急通信准备,保障黄河防汛抢险现场通信。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黄河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宣

  传报道,按省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黄河汛情、旱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黄河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黄河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知识。

  省林业局负责黄河滩区林区防汛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各级政府清除黄河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山东电力集团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负责黄河河道内输电设施的观测和防守,保障黄河防汛抢险、滩区排涝抗早、救灾的电力供应。

  济南铁路局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河道内铁路桥梁的观测和防守,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清除铁路建设中形成的碍洪设施,组织运送黄河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抢险物资设备。

  民航山东安监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做好防洪安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的航空运力。

  济南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黄河抗洪抢险救灾。根据中央军委和国家防总的命令、指示,组织军队参加黄河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军区负责根据济南军区和黄河防总的命令、指示,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黄河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总队实施黄河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黄河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1.4省黄河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政策法规,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黄河防总)、省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承办省防指黄河防汛日常工作,组织全省的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黄河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黄河、东平湖防汛抗旱预案、洪

  水调度方案以及黄河蓄滞洪区和下游滩区运用预案的编制,审查市级黄河防汛预案、抗旱预案、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协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黄河防汛责任制,参与组织黄河抗洪抢险并进行技术指导;负责黄河防汛通信、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好国家常备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其他黄河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黄河汛情、旱情、灾情和黄河工程的运行状况,发布黄河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统一调度全省黄河水量;组织、指导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全省黄河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省政府和省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表彰黄河抗洪抢险先进集体和个人,调查处理黄河防汛抗旱重大事故。

  2.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黄河防汛抗旱任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县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市、县防指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黄河防汛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黄河河务部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跨行政区域的黄河防洪工程,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组织联合黄河防汛指挥机构。有黄河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黄河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黄河防办。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信息共享,便于省防指成员单位及时掌握有关气象、水文信息。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在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通报本级黄河防办。

  (3)当预报黄河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黄河、东平湖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省黄河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黄河防办。

  3.1.2黄河防洪工程信息

  (1)当黄河、东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蓄滞洪区分洪运用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报上级黄河防办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黄河防办和市防指应在每日8时前报省防指和省黄河防办。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黄河防办、市防指应立即上报,并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防指和省黄河防办。

  (2)当黄河、蓄滞洪区的堤防、涵闸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黄河防办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办上报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提供抢险物资和队伍支持。

  (3)当东平湖滞洪区水位超过防洪运用水位时,东平湖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东平湖防指)应加强对堤防、涵闸等关键设施防守和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省黄河防办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当出现特大洪水,有漫坝危险,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

  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东平湖防指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堤防安全,减少灾害。

  3.1.3黄河滩区、蓄滞洪区、洪泛区洪水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黄河防办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黄河防办应收集动态黄河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黄河防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指和省黄河防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当蓄滞洪区分洪运用时,应提早按蓄滞洪区洪水淹没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减少财产损失。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黄河防办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城乡供水情况,统筹调度黄河水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黄河防办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黄河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

  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黄河防汛抗旱责任人、黄河防汛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黄河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应急度汛工程建设、黄河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黄河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跨汛期施工影响黄河、东平湖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黄河防汛预案、东平湖防汛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黄河堤防决口和东平湖水库垮坝应急方案、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预案、黄河水量调度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黄河险点、险段及东平湖水库病险部位,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报同级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黄河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黄河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黄河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黄河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黄河河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黄河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黄河、大清河、东平湖洪水预警

  (1)当黄河、大清河、东平湖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办报告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黄河、大清河、东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省防指或省防指授权有关设区的市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旱情、灾情以及抢险信息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设区的市或县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有权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黄河、东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按要求加报水情。

  3.2.3台风与温带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省气象台发布的影响黄河防汛抗旱的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信息,各级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黄河防办。可能对黄河防洪工程造成灾害或影响黄河防汛的台风,省气象台应尽早向省黄河防办通报信息。

  (2)对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黄河工程设施,沿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办应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动向。

  (3)省黄河防办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3.2.4黄河滩区、蓄滞洪区预警

  (1)有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的市、县(市、区)应根据滩区、滞洪区运用方案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批并组织实施。

  (2)黄河河务部门应加强蓄滞洪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上级黄河防办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准备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2.5干旱灾害预警

  (1)黄河供水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黄河供水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工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黄河水量调度提供科学依据。

  3.2.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黄河水源短缺或引水设施被破坏、黄河水质被侵害、供水线路中断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滩区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东平湖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黄河、大清河、东平湖等河道、蓄滞洪区的决口洪水风险图由省黄河防办组织绘制。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黄河、大清河、东平湖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黄河、大清河、东平湖水库洪水调度方案。

  (3)各级黄河、大清河、东平湖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汛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黄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黄河抗旱预案,应对黄河供水地区的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黄河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黄河洪水、沿黄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2)进入黄河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汛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所管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向省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黄河洪水、干旱等灾害发生后,黄河、大清河、东平湖蓄滞洪区等水利、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在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省防指负责组织实施。

  (5)黄河洪水、沿黄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险工、控导、涵闸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黄河洪水、旱灾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7)因黄河洪水、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I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或运用东平湖分洪;

  (2)大清河、东平湖发生超标准洪水;

  (3)黄河、东平湖堤防发生决口;

  (4)黄河滩区出现极度漫滩;

  (5)我省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并严重影响黄河防洪或工程安全;

  (6)黄河出现断流,严重影响沿黄用水需求。

  4.2.2I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宣布黄河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省长或分管副省长主持汛情(旱情)会商,有关省领导、省防指成员、省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黄河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黄河防总,并提请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省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黄河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及省黄河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指和省黄河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

  (旱)情及黄河抗洪抢险、抗旱工作情况。省气象局及时进行气象分析预报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山东黄河河务局根据沿黄地区旱情做好黄河水量调度工作,及时向黄委提出黄河水量调度意见和请求。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花园口站发生10000-1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时,省防指指挥、副指挥、领导成员到省黄河防汛指挥中心集体办公,及时进行防汛会商,研究部署防汛工作,对防洪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省政府组织4个防汛指挥组,由省领导带领,分赴东明河段、东平湖、济南窄河段和河口地区,指挥黄河抗洪工作。省黄河防办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和险情,及时进行洪水分析预报,发布洪水通报,提出抗洪抢险的意见,供领导决策。省防指派出防汛督查组和抢险工作组,对各地防汛抗洪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所负责的工作。胜利石油管理局和中原石油勘探局做好所属职工和油井的防护工作,在洪水到来之前将无避洪措施的职工全部撤出。

  当花园口站发生1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时,省政府、济南军区、省军区及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强有力的抗洪指挥中心,及时作出重大决策。由省政府负责同志带队,成立4个前线指挥部,分赴东明河段、东平湖、济南窄河段、河口地区4个重点防洪河段,指导抗洪抢险。省防指派出防汛督查组和抢险工作组,对各项防汛抗洪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所负责的工作。

  当确定东平湖滞洪区实施分洪时,省防指召开防汛会商会议,专题部署东平湖抗洪抢险工作,并成立东平湖水库分洪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东平湖水库分洪工作。省防指据情提出司垓闸退水运用意见并报黄河防总,经国家防总批准后组织实施。省水文局和黄委山东水文局认真做好黄河、汶河洪水测报,确保满足蓄滞洪运用的要求。省黄河防办负责东平湖水情分析预测,及时按照权限和上级指令搞好

  工程调度。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鲁部队和武警部队分别安排力量,实施分洪闸前围埝、金山坝和二级湖堤预留口门爆破,协助做好围坝防守、群众迁安工作。

  (2)相关市防指、市黄河防办启动I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黄河防汛抗旱工作;黄河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群众,组织强化黄河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黄河水量调度、抗旱工作。市防指和市黄河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相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黄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指、省黄河防办。市防指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相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黄河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当运用东平湖分洪时,泰安、济宁市政府要成立迁安救护指挥部,及时将湖区群众全部安全撤离,并做好治安保卫、防疫救护和食物供应等救助工作。东平湖防指及时组织好东平湖围坝和二级湖堤防守抢险工作。泰安、莱芜两市防指按照省防指命令,加强对汶河流域水库调度,尽最大努力利用现有水库拦蓄洪水,减轻东平湖防洪压力。

  4.3II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站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黄河滩区发生重度漫滩;

  (3)东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大清河发生决口漫溢;

  (4)我省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且严重影响黄河防洪工程安全;

  (5)旱季高村站流量连续10天低于200立方米每秒。

  4.3.2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对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省政府。情况严重时,提请省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省黄河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黄河汛情、旱情的发展,做好黄河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防洪工程和水量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黄河防汛抗旱,及时向黄委提出黄河水量调度意见和请求。省防指根据需要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黄河汛(旱)情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花园口站发生6000-10000立方米每秒洪水,省防指指挥、副指挥、领导成员在省黄河防汛指挥中心指挥抗洪工作,及时进行防汛会商,研究部署黄河防汛抗洪工作,组织协调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省黄河防办加强力量,按防御大洪水机构设置开展工作,及时进行洪水分析预报,发布汛情通报,掌握黄河汛情,提出抗洪抢险的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省防指按规定组织群众防汛队伍上堤防守,并派出防汛督查组、抢险工作组,对防汛抗洪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所负责的工作。胜利石油管理局和中原石油勘探局做好所属职工和油井的防护工作,在洪水到来之前将无避洪措施的职工全部撤出。

  (2)相关市防指、市黄河防办启动Ⅱ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黄河防汛抗旱工作。沿黄各市按照管理权限安排群众防汛队伍上堤防守,黄河防汛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立即上岗到位,按照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人和防守堤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好巡堤查险

  和根石探测,及时抢护险情。组织加强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和市黄河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黄河汛情、旱情发展。相关市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省黄河防办,并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黄河汛(旱)情通报;相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黄河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站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黄河滩区出现中度漫滩;

  (3)东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

  (4)我省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并可能影响黄河防洪工程安全;

  (5)旱季高村站流量连续10天在250立方米每秒以下,不能满足沿黄用水需求。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或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加强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省政府、省防指指挥、分管副省长。省黄河防办密切监视黄河汛情发展变化,做好黄河汛情分析预报,按照权限调度黄河防洪工程,根据旱情搞好黄河水量调度,及时向黄委提出水量调度意见和请求。省防指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黄河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黄河汛(旱)情通报。财政厅及时为黄河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花园口站发生4000-6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省防指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省防指副指挥到省黄河防汛指挥中心指挥抗洪工作。省黄河防办视情按防御大洪水的机构设置开展工作,加强河势、工情观测,掌握汛情发展变化。省防指加强

  防洪指挥调度,组织好工程巡查防守和险情抢护,派出防汛督查组,对沿黄各市防汛抗洪工作进行督查,重要堤段、险工、控导工程,据情调集群众防汛队伍加强防守,根据洪水情况,发布汛情及搬迁命令。河务局负责国家常备防汛物资的供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中原石油勘探局做好所属油井的防护和职工撤离工作。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市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黄河防汛抗旱工作;黄河防汛抗旱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黄河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省黄河防办。市防指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黄河汛(旱)情通报,及时将可能漫水的滩区内的群众提前撤离,并妥善安置。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黄河滩区出现轻度漫滩;

  (2)东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

  (3)我省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且影响黄河防汛;

  (4)旱季高村站流量连续10天低于300立方米每秒,不能满足沿黄用水需求。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山东黄河河务局局长)或省黄河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黄河汛旱情的监视,做好黄河汛旱情预测预报,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防指指挥,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当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省黄河防办及早作出漫滩预报,根据防汛预案和汛情实际成立工作机构,昼夜值班,做好防汛日常工作。省防指副指挥或省黄河防办主任在黄河防汛指挥中心指挥,省防指有关成员定期会商,并根据分工做好群

  众迁安、物资供应、交通保障等工作。省防指视情派出防汛督查组,对防汛抗洪工作进行督查,当漫滩行洪切断控导工程抢险后路时,征用部分船只参与工程抢险,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撤离。胜利石油管理局和中原石油勘探局做好油田、油井防护。

  (2)相关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黄河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指、省黄河防办。沿黄各市黄河防办视情成立工作机构,加强河势、工情观测,及时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好工程防守和险情抢护。沿黄各市防指按要求拆除浮桥和行洪障碍,组织人员、车辆、船只将可能漫水的滩区内的群众提前撤离并妥善安置,并视情调用社会团体和群众备料。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黄河、东平湖洪水

  (1)当黄河、东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并搞好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黄河、东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黄河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黄河、东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黄河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泄洪闸泄洪,启用蓄滞洪区蓄滞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黄河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预报黄河滩区即将或可能发生漫滩时,根据批准的滩区群众迁安救护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滩区群众转移,并做好各项救助工作。

  (4)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指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分洪口门、东平湖二级湖堤爆破准备。当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东平湖分洪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东平湖防指组织实施。

  (5)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黄河防汛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黄河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及时分析预报台风对黄河防汛的影响,并将台风信息通报省黄河防办。

  b.当台风影响黄河防洪工程或河道行洪时,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办督促沿黄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黄河工程巡查,对黄河堤防、东平湖水库堤防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到东平湖时,应采取降低水位等相关措施,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台风影响地区的沿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黄河防汛负责人应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方案进一步检查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黄河、东平湖洪水的预报。

  b.黄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c.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

  d.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沿黄地区,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保证供电和黄河通信畅通。

  4.6.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黄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黄河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或周边地区发出警报。黄河、大清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防指、省黄河防办,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国家防总和黄河防总。

  (2)黄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利用一切办法减小损失,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地区的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上级决定组织实施黄河堤防堵口,调度有关黄河防洪和地方水利工程,为实施黄河堤防堵口创造条件。

  4.6.4干旱灾害

  黄河供水地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黄河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黄河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行政首长黄河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黄河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黄河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黄河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黄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黄河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黄河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黄河水量调度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黄河抗旱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黄河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c.适时启动黄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黄河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e.做好黄河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黄河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黄河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黄河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黄河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5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对黄河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黄河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黄河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黄河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黄河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黄河汛情、旱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黄河防办值班室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黄河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省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黄河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国家防总、黄河防总,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黄河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

  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及包工程黄河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黄河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黄河水旱灾害或黄河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河及东平湖堤防决口的堵复、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各地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9.4处置黄河水旱灾害和黄河防洪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

  应用。

  4.10.2黄河防汛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黄河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黄河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提前做好滩区、蓄滞洪区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滩区、蓄滞洪区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4.10.6出现黄河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黄河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黄河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黄河抗洪抢险。

  4.12抢险救灾工作组

  4.12.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政府或省防指派出工作

  组,或省政府委托省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灾工作。

  (1)黄河滩区出现中度以上漫滩;

  (2)东平湖分洪运用,老湖区或新湖区耕地全部受淹或接近全部受淹;

  (3)一市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或一市内滩区(或蓄滞洪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

  4.12.2黄河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省防指会同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尽快向省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2.3各市防指可参照上述原则规定,确定相关的标准,予以实施。

  4.13抢险救灾专家咨询组

  4.13.1省防指成立黄河防汛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河务、水利、气象等部门专家组成。

  4.13.2黄河防汛专家咨询组为省政府、省防指重大黄河防汛抢险决策进行论证、当参谋,参加汛期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和抢险方案制定,现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为黄河防汛抢险提供技术咨询。

  4.14信息发布

  4.14.1黄河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4.2需要由国务院及省发布的黄河水情、险情、工情及水量调度信息由省黄河防办审核,灾情由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4.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4市、县(市、区)信息发布:各地黄河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黄河水旱灾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黄河防办审核和发布。

  4.15应急结束

  4.15.1当黄河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黄河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黄河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信息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黄河专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加快黄河防汛抗旱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黄河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黄河防汛抗旱信息传输及时、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黄河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黄河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黄河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黄河汛情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黄河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黄河防洪工程,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包黄河工程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黄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的黄河防汛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黄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黄河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黄河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防汛抢险队伍、部队防汛抢险队伍和专业防汛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防汛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黄河专业防汛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抢险技术指导任务。省黄河防办组织所属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参加重大险情抢险。

  各省、市专业抢险队根据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参加黄河防汛抢险。

  (3)调动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省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省黄河防办负责调动;二是沿黄各市需要省黄河专业机动队支援时,由市防指向省黄河防办提出申请,由省黄河防办批准。

  (4)调动部队参加黄河防汛抢险程序:省政府或省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省防指根据需要向济南军区或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黄河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黄河抗洪抢险、黄河应急供水、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黄河防汛抢险人员、黄河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滩区漫滩和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黄河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黄河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黄河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黄河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黄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黄河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黄河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黄河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黄河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省黄河防办应及时掌握防汛抢险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储备物资品种的建议,提高防汛物资科技含量。

  b.山东黄河各物资储备仓库储备的黄河防汛物资(国家常备防汛料物),主要

  满足黄河中常洪水防汛抢险需要,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黄河防汛抢险物资不足时,紧急向上级申请调拨或由省政府、省防指紧急调运。

  c.国家常备防汛物资的品种主要是用于导渗堵漏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杏险排险的机械机具。

  d.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黄河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使用。各级黄河防办根据规范储备的国家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当地黄河防办批准使用。

  (2)物资调拨。

  a.黄河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黄河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黄河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黄河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黄河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动用国家常备黄河防汛物资,由县(市、区)黄河防办决定调拨,并报上级黄河防办备案;在本市范围内调拨。由市黄河防办决定,并报省黄河防办备案;各市之间的调度,由省黄河防办负责。调拨黄河防汛物资严格按照抢险电报批准的数量实施调拨。

  社会团体和群众备料的调用,本着“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调用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所管辖的防汛物资。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1)报请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黄河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黄河防汛抢险。各级政

  府应及时安排应急资金,用于遭受严重黄河水平灾害地区的救灾补助。

  (2)申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黄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黄河防洪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黄河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旱的责任。

  (2)黄河汛期或旱季,沿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黄河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黄河防汛抗旱。

  (3)沿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沿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黄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黄河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在黄河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建设全省黄河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依托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覆盖全省沿黄各市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且与国家防总、黄河防总、其他流域机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山东黄河雨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统筹防汛与水文部门,提高全省黄河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建立和完善黄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

  期。

  (4)建立山东黄河工程数据库及山东沿黄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黄河山东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省黄河防办与黄河防总、沿黄各市防指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黄河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黄河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办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黄河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黄河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黄河汛情、旱情、灾情及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河、东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跨市的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省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黄河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省防指负责市、县防指负责人、黄河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黄河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黄河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黄河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群众防汛队伍的培训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

  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鲁黄河抗洪抢险值班部队和应急防汛部队的培训由济南军区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各级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黄河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黄河抗洪抢险演习。

  (3)省黄河防办一般每2~3年组织举行一次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防汛专业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黄河水旱灾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黄河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黄河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黄河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黄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干净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技术了了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

  延。

  6.1.4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必要时应启动《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黄河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筹措、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黄河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黄河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黄河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黄河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蓄滞洪区补偿

  黄河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6.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黄河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有条件的可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黄河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黄河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行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主要河湖:指我省的黄河、大清河、东平湖。

  7.1.7一般洪水:黄河花园口站6000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洪水。黄河编号洪峰以下的洪水,大清河、东平湖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8较大洪水:黄河花园口站6000-10000:立方米每秒洪水,大清河、东平湖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9大洪水:黄河花园口站10000-15000立方米每秒洪水,大清河、东平湖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特大洪水:黄河花园口站1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大清河、东平湖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1洪涝灾: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7.1.12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7.1.13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7.1.14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7.1.15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7.1.16轻度干旱:受受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7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8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而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

  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9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20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

  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21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22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23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24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5黄河漫滩:黄河发生洪水时,水流出主槽,淹没两岸滩地。

  7.1.26黄河轻度漫滩:部分较小的滩地出现局部或全部漫滩,较大滩区出现局部漫滩,漫滩总面积占滩区总面积的10%以下。

  7.1.27黄河中度漫滩:部分较小的滩地出现全部漫滩,较大滩区出现大面积漫滩,漫滩总面积占滩区总面积的10%~30%。

  7.1.28黄河重度漫滩:部分较小的滩地出现全部漫滩,部分较大滩区全部漫滩,漫滩总面积占滩区总面积的30%~60%。

  7.1.29黄河极度漫滩:较小的滩地出现全部漫滩,部分或全部较大滩区全部漫滩,漫滩总面积占滩区总面积的60%~100%。

  7.1.30大型城市:指城区居民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31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规定,黄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启用蓄滞洪区,凌水漫滩威胁堤防和滩区群众安全,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部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理和调用的,防汛指挥部可以强制实

  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黄河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省黄河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黄河河段、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黄河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黄河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山东省黄河防汛预案(鲁汛旱字[2006]20号)(略)

  2.山东省东平湖防汛预案(鲁汛旱字[2006]29号)(略)

  3.山东省防台风暴潮工作预案(略)

  4.山东省大汶河防洪预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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