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条例7篇

时间:2022-11-22 18:12: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案件审理工作条例7篇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两级联审材料  关于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例7篇,供大家参考。

案件审理工作条例7篇

篇一: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两级联审材料

  关于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案件

  查办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是指乡镇(街道)党(工)

  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处分决定前,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指派专人在案件移送单位专人协助配合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的工作。第三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工作要求:

  (一)坚持“凡案必审”,未经审理不得作出处理决定;(二)坚持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与处分权限不变;(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案件;(四)坚持查审分开和审复分开。第四条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

  委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于7日内将案件移交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第五条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联合审理登记表》(附件一);

  (二)立案依据;(三)全部证据材料(含被调查人简历、谈话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涉案款物清单等);(四)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五)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七)调查报告;(八)其他应移送的材料。第六条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应自收到乡镇(街道)党(工)

  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视情况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送相关材料或退回案件移送单位。第七条案件正式受理后,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指定案

  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小组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和案件移送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审理人员组成,其中区纪委案件审理人员作为主审人,移送单位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审理小组应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审理小组可提出建议并填写《案件联合审理补充材料建议表》(附件二),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审核后,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办相关手续;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分管领导批准,退回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第九条

  案件审理小组要求补充完善材料或补办手续的,

  移送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补充调查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退查补证工作的,承办人应写出延期报告,经批准移送审理的领导同意后延期,并负责与主审人沟通,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第十条审理过程中,审理小组应告知被调查人权利,进行

  审理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助辩人的助辩意见,对合理意见要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并做好对被调查人的解释和说明工作。第十一条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报

  批。与案件移送单位在案件事实、性质认定和处理意见上分歧较大,或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规定延长审理时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第十二条案件审查结束后,案件审理小组成员应在充分

  沟通的基础上,由主审人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并提交审理室集体审议。案件主审人根据集体审议意见形成审理报告。第十三条形成审理报告后,案件主审人应填写《案件审

  理意见反馈表》(附件三),连同案卷材料和审理材料一并移交给案件移送单位。对反馈的审理意见,案件移送单位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按规定程序讨论和审批案件。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协商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归入案卷备查。第十四条案件主审人应指导案件移送单位及时办理相关

  处分决定(批复)、请示等手续,并要求案件移送单位做好处分

  决定执行、备案以及立卷归档等工作。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案件移送联合审理登记表

  案件名称

  调查单位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被调查人姓名

  入党时间

  被调查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移

  送

  材

  料

  内

  容

  目

  录

  是否具备

  数

  量

  1

  立案依据(含线索来源、初核或初查等材料)

  [

  ]

  卷

  份

  页

  2

  立案手续(含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或立案谈话)

  [

  ]

  卷

  份

  页

  3

  全部证据材料(含干部任免审批表)

  [

  ]

  卷

  份

  页

  4

  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

  ]

  卷

  份

  页

  5

  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

  [

  ]

  卷

  份

  页

  6

  调查单位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

  ]

  卷

  份

  页

  7

  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

  ]

  卷

  份

  页

  8

  调查报告

  [

  ]

  卷

  份

  页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材料

  [

  ]

  卷

  份

  页

  10

  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材料交接签字

  移送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移送时间

  接受时间

  案件材料最终补齐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案件审理部门

  附件2:案件联合审理补充材料建议表

  移送单位

  受时

  理间

  被调查人姓名

  单位职务(职级)

  案由

  承办人

  补充调查建议

  审理组意

  见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案件审理部门留存

  附件3:案件审理意见反馈表

  移送单位

  被调查人简况

  姓

  名

  职

  务

  工作单位

  入党时间

  违纪事实

  违纪性质

  适用条规

  处分建议

  主审人

  审理室负责人

  反馈时间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案件审理部门留存

篇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1.06.131991.07.01

  机关工作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1991年6月13日)

  第一条为了明确办案程序,妥善办理征求意见的案件,根据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征求意见案件包括:1、报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报批前,省部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确实把握不准,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2、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3、由地市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一般不受理。其中特别重要、复杂和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报省部级党委、纪委征求意见后,省部级党委、纪委也把握不准,要求进一步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4、由中央纪委纪检室检查的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结束,正式移送审理前,有关纪检室在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方面,征求审理室意见的。

  5、中央纪委控告申诉室在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方面,征求审理室意见的。6、中央纪委常委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案件。第三条征求意见案件,须报下列材料:1、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2、有关纪委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中央纪委纪检室和控告申诉室所送的案件,要附有案件检查组和有关室对案件审查、处理的意见。3、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4、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案件材料不齐全的,有关部门应补报材料。案件材料补齐后,中央纪委审理室再审理。第四条中央纪委审理室对征求意见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审理,经室务会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有的案件还要征求中央纪委有关纪检室或控告申诉室的意见。第五条中央纪委审理室对征求意见案件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理意见:1、需报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的案件,主要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提出意见。如省部级党委、纪委已提出具体处分意见,在报批前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可对处分提出意见。2、需由省部级党委、纪委和地市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可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提出意见。3、由中央纪委纪检室检查的案件,可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提出意见。4、由中央纪委控告申诉室审核的案件,可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提出意见。中央纪委审理室对征求意见案件所提的处理意见,仅供征求意见单位党组织参考。第六条答复征求意见案件的批准权限和程序:1、省部级党委、纪委送来的需由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纪委审理室提出意见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分管审理室的常委同意后,由中央纪委审理室答复。采用什么名义,由常委确定。其中,需以中央纪委名义答复的,应由分管审理工作的副书记签批。2、省部级党委、纪委送来应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一般由中央纪委审理室审议、答复。必要时报分管审理室的常委同意后答复。3、省部级党委、纪委送来应由地市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纪委审理室审议后直接答复省部级党委、纪委。4、中央纪委有关纪检室或控告申诉室征求意见的案件,审理室审议后直接答复有关室。

  5、中央纪委常委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报经交办常委同意后,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名义或交办常委指定的名义答复。其中,需以中央纪委名义答复的,应由分管审理工作的副书记签批。

  第七条本办法自1991年7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结束——

篇三: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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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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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第十条职责范围:(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

  纪律的案件;(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

  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

  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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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定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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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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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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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二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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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篇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案件审理室形成审理意见审理见面权利义务告知书审理见面材料审理谈话笔录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的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提交党委会或政府讨论党委会或政府会议纪要制作处分决定发放处分决定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送达回执整理装订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归一审理报告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室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审理报告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一、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1、范围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2、手续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1

  (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2、程序。(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

  2

  核实结果报告委托机关。(2)成立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组。办理初步核实

  (审查)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人员,成立核查(审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核查(审查)组成立后,核查(审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审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

  ——需要核实(审查)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时限、范围、程序等。

  ——注意事项。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报承办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实施。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报请批准后。核查(审查)组应认真组织实施。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意见的通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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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报告等。关于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写法: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

  要问题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审查)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核查(审查)组撰写的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分:

  (1)标题。《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如:《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2)导语。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初审)依据和初核(初审)工作概况,包括违纪线索来源、批准初核(初审)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初审)人员的组成、初核(初审)方式和起止时间等。(3)被初核(初审)对象的简况。

  4

  简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事实。这一部分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要求,实事求是对所核实(审查)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5)处理建议。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需要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6)署名。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情况报告的时间。3、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结果的处理。党纪案件:(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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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政纪案件:(1)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2)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3)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4)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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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立案。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阶段的文书:(1)举报材料及重要信访处理单(检举控告);(2)党纪案件应有《初步核实呈批表》;政纪案件

  要有《初步审查审批表》。(3)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报告。(4)谈话笔录及相关证据。(三)立案1、立案审批时限纪检机关:立案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

  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之日止。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立案审批需注意的问题: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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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立案程序及相关文书党纪案件:立案呈批报告——常委会会议纪要——报同级党委的请示及批复——立案决定书。政纪案件:立案呈批报告——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或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及批复——监察通知书——送达回证。《立案呈批报告》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1)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者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行文编号。标题:《关于×××(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如:《关于×××(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2)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简要情况,经初步核实(初步审查)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依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材料。注意:在叙述主要违纪事实时,应选择主要问题加以说明,交代出结论与结果即可,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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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不要写成详细的案件调查材料。(3)落款。呈报单位署名和盖章,还要写明呈报日

  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应写明年、月、日。(四)调查1、调查时限党纪案件: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

  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送分管领导审议签批之日止。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

  政纪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应在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

  2、调查程序及相关文书调查取证——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提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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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处理意见——撰写调查报告(1)调查取证工作全部完结后,综合分析案情,审

  核材料、鉴别证据、认定违纪事实。(2)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标题:“某某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

  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见面方法: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被调查人签署意见: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签名。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附说明。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必要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调查组写出说明:这不是必经程序,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的,不需要再作出说明。说明是在被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的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前提下,由调查组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加以说明。说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要给予批评教育。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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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调查组在前期调查取证和违纪违法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的基础上,应根据调查和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4)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炼。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要详尽有序、突出重点、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确、准确简洁。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标题:关于何组织何人何问题的调查报告,例如:《关于××单位×××人×××问题的审查报告》导语及正文:立案依据、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建议、涉案款物情况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对调查否定的问题要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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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大分歧,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a、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哪个机关、单位或个人的检举、控告、交代或发现、移送而受理的,根据哪一级组织或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b、调查组的人员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和主要方式、调查的概要经过和调查结果等。

  c、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主要工作经历以及以前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等。

  d、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这部分的写法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纵式结构,即按照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时间的先后顺序去写;二是横式结构,即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和归纳,把主体分成几个部分,然后逐个加以说明。但不管采取何种写法,都要注意以下两点:(a)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事实、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代清楚。(b)对违纪问题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要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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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正确划分相关涉案人员在违纪违法问题中应负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还应分别写明有关领导成员各自应负的责任。

  f、被调查人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g、涉案款物及处理建议。报告中要写明涉案款物的情况,包括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全部涉案款物清单。涉案款物未经审理,一律不得处理。

  h、处理意见。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同时应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移送审理1、移送审理的条件和审查。(1)移送审理的条件:①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的案件。②必须是在调查终结之后的案件。③必须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2)移送审理的审查。一是承办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终结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在听取调查组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管领导对纪检监察室提出的审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决定。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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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移送审理的材料: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全部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2)移送审理的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乡案县审登记表》),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填写案件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批准的立案日期;材料目录;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应当根据党纪、政纪案件不同,制作不同的移送表。

  (六)案件调查中需注意的问题1、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区分调查对象,正确使用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两种不同笔录头。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察机关的谈话笔录可以直接使用,不用再转换。如果笼统使用纪检监察机关笔录头,在移交司法机关后涉及证据转换的问题。2、调查取证的复印件材料要有出处,单位提供的由单位盖公章,个人提供的由个人签字。3、对一案多人的,谈话笔录应独立;对一人多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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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行为的,应一事一问一个谈话笔录。4、案件检查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立案呈

  批报告,引用的都是程序法律法规,而调查报告引用的是实体性的法律法规。在落款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及调查报告都是调查组调查人员署名,而立案呈批报告的落款是承办部门。

  二、案件审理

  自办案件由案件办理部门案件调查阶段全部完结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审理,下面主要讲乡镇案件移送审理后的程序:

  案件审理室形成审理意见——审理见面(权利义务告知书、审理见面材料、审理谈话笔录)——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的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提交党委会或政府讨论(党委会或政府会议纪要)——制作处分决定——发放处分决定(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送达回执)——整理装订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归档。

  (一)审理报告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室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炼。审理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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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详尽有序、突出重点、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确、准确简洁。审理报告落款为审理室或乡镇纪委,并写明审理报告制作日期。

  标题:关于何组织何人何案件的审理报告,例如:《关于××单位×××人违反××纪律案件的审理报告》或《关于×××违纪一案的审理报告》

  导语:写明案件的立案时间、立案机关、立案人员,何时审查结束,何时移送审理,审理的程序等。

  正文包括:1、基本情况:违纪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简历2、违纪事实经审查,×××同志存在以下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1.对抗组织审查主要事实。2.参加迷信活动主要事实。……(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主要事实。2.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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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事实。……(三)违反组织纪律1.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事实。2.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主要事实。(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注明“其中,十八大后索取、收受××万元”)……(四)违反廉洁纪律1.收受礼金、礼品××万元主要事实。2.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主要事实。……(五)违反群众纪律主要事实。(六)违反工作纪律主要事实。(七)违反生活纪律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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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万元主要事实(注明“其中,十八大后索取、收受××万元”)。2.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主要事实。3.嫖娼主要事实。……3、涉案款物处理建议。4、各部门处分建议:包括党支部建议意见、调查组建议意见、县纪委审理室意见。5、审理意见:采用纪言纪语6、落款、时间。(二)处分文书格式:处分决定是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要求写作要严谨、规范。1、标题受处分人员姓名、处分种类、文号2、正文(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被免职、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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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刑罚、受过处分的要写明。(2)违纪事实指经过批准权限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

  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切忌渲染夸张。(3)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语言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批准

  权限机关、批准日期、定性量纪的法规依据、决定给予处分的种类。

  (4)申诉权告知写明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时限和申诉受理机关。党纪案件:本决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可向本机关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政纪案件:本监察决定自2016年9月6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5)结尾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公章。处分决定应套版头、发文字号,文件末尾应写明主、抄送机关。处分决定书应主送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抄送有管理权的组织、人事部门。(二)处分决定的写法1、详写主要用于只违纪不违法的案件,或涉嫌犯罪,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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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沟通,对违纪事实、数额、性质认定较一致的案件。在写法上对违纪事实部分进行详细叙述,写明每个违纪问题的具体情节。

  2、略写主要用于司法判决前处理、违纪问题尚未全部查清,或司法机关对违纪事实认定尚不明朗的案件。一般在写违纪事实时只概括叙述违纪性质、金额。3、应注意的问题(1)同时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要分别制作处分决定;(2)对一案多人的,应当每一个人制作一份处分决定;(3)对违纪事实中涉及到的人员,除同案人外,应当将其名隐去,用张某某、李某某代替;(4)对于涉及到党内和国家机密的,只能概括叙述,防止泄密;(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要写明撤销的具体职务。对于同时担任几个职务的,应写明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需降低职级工资待遇的,应写明降低职务工资的具体级次。(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不必再写撤职。给留党察看处分,应在处分决定中写明是留党察看一年还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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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上级的批复不能替代处分决定书,上级作了批复后,处分机关应书写并下达处分决定书;

  (8)引用条规要用全称。

  三、案件卷宗的装订

  案件卷宗的装订,主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1、案件检查卷、审理卷的排列顺序。2、卷宗封面及目录的填写。3、卷内备考表的填写。4、注意事项:(1)一律以A4纸的大小格式装卷,如纸张小于A4纸,请粘贴在空白A4纸上,如略大于A4纸,请裁去边缘部分,如是A3纸,装卷后按A4纸大小折叠。(2)在案件移送审理时,《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或《乡案县审登记表》请附上调查卷目录,装入案件审理卷,不要装在调查卷中。

  四、几点新的要求

  (一)关于《党纪处分条例》溯及力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之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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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违纪行为,无论何时立案审查,均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一般仍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如果只引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如果只引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如果同时引用,表述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问题

  用人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破坏政治生态,严重带坏社会风气,是监督执纪重点。对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的受贿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表述。其中,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可放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的“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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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可放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并仍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如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或者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三)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排序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可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单独作为一类违纪问题,放在“主要违纪事实”中表述,排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违反组织纪律”之前。为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其他案件的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亦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国共产党章程》。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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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纪发〔1994〕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4.《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2012年监察部令第28号)。

  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7.《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8.《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9.《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中纪信通[2010]1号)。10.《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1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12.《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12号)。1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发[1987]12号)。14.《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1999年1月15日,监察部第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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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纪发[1991]5号)。

  16.《监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监发〔1997〕3号)。

  17.《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纪发〔1998〕8号)。

  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推荐书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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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卷宗材料目录表案卷封面1立档单位名称准确2案卷标题书写正确案卷目录顺序号文号责任人材料题名日期页号填写正确初核或立案依据1有举报信电件2有关部门移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1有线索来源2反映问题叙述清楚3有承办人意见4有领导批示初查报告1被反映人自然情况清楚2主要问题叙述清楚3有初核结果和处理建议立案报告或呈批表表格内容填写完全准确立案决定书1有文件编号2主送单位正确3有立案依据4有落款单位及日期立案通知书或立案谈话1有谈话时间地点2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简历1被调查人自然情况工作简历任职情况清楚2有摘抄人签名3提供单位盖章101申请实行两规两指的呈批表填写规范2有领导审批的签字3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单位及家属的文书11解除两规两指谈话笔录和通知及备案表1解除两规两指谈话笔录2被通知的单位和家属的签字3备案表填写规范12被调查人谈话笔录1有谈话时间地点2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3有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4笔录修改处有被谈话人的签字或盖章或手印5字迹清楚13证人证言1按一人一份记录2符合谈话笔录的要求14书证物证1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2有提取人的签字3有提供单位的盖章4有取证时间15暂扣物品清单1写清物品名称数量单位2调查人物品持有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3有暂扣时间16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及重新见面材1标题正确2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责任叙述清楚3用词标点正确规范4落款正确5被见面人签字或盖章17检讨材料用铅笔圆珠笔写的检查材料要复印18说明材料1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的申辩意见要有针对性的说明2要有调查组人员的落款19批准调查延时报告在申请延时的报告上有领导的签批同意20调查报告1标题正确2有案件线索来源3有立案情况4被调查人自然情况5违纪事实叙述清楚无遗漏6有处理建议引用条规正确7落款符合规定21检查室案件讨论研究记录1有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2参加人主要观点和对定性处理的倾向意见22案卷备考表1在备考表中反映须说明的情况2立卷人审核人签名23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1有案件名称被调查人单位职务等2有承办部门意见3案卷主要材料目录填写明确4有分管领导的签署意见5有移送人接受人的签名wwwdocincom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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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

  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案件质量检查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

  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一、优秀等次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严格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被处分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审理文书严谨、规范,具有较强的说理性和说服力;处分执行及时到位;案卷归档规范完整。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二、合格等次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处分执行到位。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一)事实清楚:是指认定的违纪行为必须具体、准确。能够反映违纪行为发生、形成的全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主客观原因及有关人员责任等。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二)证据确凿:是指所认定的违纪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可能影响具体违纪构成和量纪情节的事实均得到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的排除。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

  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三)定性准确:是指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与所认定的违纪行为性质相一致,确定的违纪行为名称正确规范。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四)处理恰当:是指对被处分人的处理,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对具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的,按规定条款予以适用;对数个违纪行为按规定予以合并处理。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五)手续完备:是指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如使用“两规”的审批、解除手续及通知所在单位和家属的文书、暂扣款物处理的文书等必须完备;案件文书的材料完整、规范,卷宗材料的装订、归档符合规定。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六)程序合法:是指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如调查中办案措施的使用应符合规定;对“七类案件”的查处应符合有关办理程序及文书格式的规定;被处分人的权利已在规定环节予以告之;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等。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七)执行到位:是指处分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及苏纪发[2002]17号《关于加强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履行了纪检监察职责。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三、基本合格等次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基本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不存在影响定性处分的实质性问题,但存在明显瑕疵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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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纪行为表述不够清楚或有一定出入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二)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未予查明或因法规适用不当,造成处理偏轻偏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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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缺少或者颠倒某一规定程序,如错误事实没有见面或没有对被调查人提出的意见作说明的,审理阶段事实没有见面谈话的,权利没有告知的,涉案款物没有交代清楚或违纪款物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四)处分执行工作尚未按照规定执行到位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五)未经审批超期办案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六)在案卷装订或归档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四、不合格等次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严重违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一)主要违纪行为认定证据不足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二)定性不准或适用条规不当造成量纪畸轻畸重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三)影响定性量纪的重要事实,而未予定性处理的,或应数错并处而没有合并处理的;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四)超越权限处理案件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五)违反法定程序要求,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六)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处分执行未按规定落实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七)在案件处理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等严重影响案件质量的。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附: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卷宗材料目录表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检

  查

  卷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序

  项目

  号

  检查内容

  1

  案卷封面

  (1)立档单位名称准确(2)案卷标题书写正确

  2

  案卷目录

  顺序号、文号、责任人、材料题名、日期、页号填写正确

  3

  初核或立案依据

  (1)有举报信(电)件(2)有关部门移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1)有线索来源(2)反映问题叙述清楚(3)有承办人意见(4)有

  4

  初核呈批表

  领导批示

  5

  初查报告

  (1)被反映人自然情况清楚(2)主要问题叙述清楚(3)有初核结果

  和处理建议

  6

  立案报告或呈批表

  表格内容填写完全准确

  7

  立案决定书

  (1)有文件编号(2)主送单位正确(3)有立案依据(4)有落款单位及日期

  8

  立案通知书或立案谈话

  (1)有谈话时间、地点(2)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1)被调查人自然情况、工作简历、任职情况清楚(2)有摘抄人签

  9

  被调查人简历

  名(3)提供单位盖章

  10

  “两规”、“两指”呈批表

  (1)申请实行“两规”、“两指”的呈批表填写规范(2)有领导审

  批的签字(3)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单位及家属的文书

  11解除“两规”、“两指”谈话笔(1)解除“两规”、“两指”谈话笔录(2)被通知的单位和家属

  录和通知及备案表

  的签字(3)备案表填写规范

  (1)有谈话时间、地点(2)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3)有被调查人的

  12

  被调查人谈话笔录

  自然情况(4)笔录修改处有被谈话人的签字或盖章或手印(5)字迹清楚

  13

  证人证言

  (1)按一人一份记录(2)符合谈话笔录的要求

  (1)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2)有提取人的签字(3)有提供单位

  14

  书证物证

  的盖章(4)有取证时间

  15

  暂扣物品清单

  (1)写清物品名称、数量、单位(2)调查人、物品持有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3)有暂扣时间

  16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及重新见面材(1)标题正确(2)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责任叙述清楚(3)用词、

  料

  标点正确规范(4)落款正确(5)被见面人签字或盖章

  17

  检讨材料

  用铅笔、圆珠笔写的检查材料要复印

  18

  说明材料

  (1)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的申辩意见要有针对性的说明(2)要有调查组人员的落款

  19

  批准调查延时报告

  在申请延时的报告上有领导的签批同意

  20

  调查报告

  (1)标题正确(2)有案件线索来源(3)有立案情况(4)被调查人

  自然情况(5)违纪事实叙述清楚无遗漏(6)有处理建议、引用条

  规正确(7)落款符合规定

  (1)有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2)参加人主要观点和对定性

  21

  检查室案件讨论研究记录

  处理的倾向意见

  22

  案卷备考表

  (1)在备考表中反映须说明的情况(2)立卷人、审核人签名

  (1)有案件名称、被调查人、单位、职务等(2)有承办部门意见(3)

  23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案卷主要材料目录填写明确(4)有分管领导的签署意见(5)有移送

  人、接受人的签名

  备注

  附: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卷宗材料目录表(审

  理

  卷)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36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撮朽脯佳口蕾易冒颁

  铰篇驳滦类侯茅不咕淌悦综掏朗潜厦亨茬罚特搞誊怪淳抛讲轮悬决孔希远遇祁本车全复擅蜡惊浴掩葬舀炕涩胁舷慰凹欢沫橇劫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1

  案卷封面

  (1)立档单位名称准确(2)案卷标题书写正确

  2

  卷内目录

  顺序号、文号、责任人、材料题名、日期、页号填写正确

  3

  调查报告

  同检查卷调查报告

  4

  补充的主要证据

  (1)补充的证据材料按调查卷第12、13、14三项标准

  5

  权利告知、助辩告知有被调查人签名和时间

  6

  公开审理及助辩材料(1)公开审理的记录(2)助辩词或答辩词(3)主持人的小结

  (1)写明谈话人、谈话时间、谈话地点(2)写明被谈话人姓名单位、职务7违纪事实见面的谈话记录(3)核对违纪事实(4)有被谈话人签名和见面时间。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辩

  意见要有针对性说明

  (1)标题符合要求(2)有案件来源(3)有被调查人基本情况(4)对违纪

  8

  审理报告

  事实及证据叙述清楚(5)改变调查报告的认定要说明理由(6)调查组意见

  (7)审理部门意见(8)条规引用正确(9)落款符合规定

  9

  党支部处分决定

  (1)按照规范制作的处分决定(2)落款正确并加盖公章或有支部书记签名

  (1)有时间、地点、出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2)宣读违纪事实(3)

  10党支部大会讨论记录或未违纪党员的检讨(4)到会党员的发言和党纪处分表决结果(5)有支部书记

  开支部会的说明

  签名(6)未召开支部大会要说明原因

  11

  党组织请示

  (1)标题符合要求(2)违纪事实叙述清楚(3)有支部大会表决情况(4)有支部印章或支部书记签名

  12

  征求意见材料

  (1)有时间、地点、征求人、被征求人、记录人

  (1)有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2)讨论意见记录准确(3)参加

  13

  案件讨论记录

  人主要观点或争议的问题

  (1)标题符合要求(2)有被调查人自然情况(3)违纪事实叙述清楚(4)

  14

  党纪处分决定

  引用条规正确(5)文字准确规范(6)告知申诉权利和生效时间(7)主送、

  抄送单位、主题词正确

  15

  16171819备注

  行政处分决定

  批复送达回证处分执行情况案卷备考表公开审理及助辩材料

  (1)标题符合要求(2)有被调查人自然情况(3)违纪事实叙述清楚(4)引用条规正确(5)文字准确规范(6)主送、抄送单位、主题词正确(7)告知申诉权利(8)生效时间和申请复查、复核时限

  (1)标题正确(2)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主题词正确(3)文字准确规范(4)改变意见的,要详写。(5)落款并盖章

  有处分文件名称、送达时间、地点、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签名

  (1)将执行情况正确填写表内(2)涉及重处分人员职务、工资待遇的要按规定办理并附有关材料(3)涉及暂扣款的应有转罚没单或发还当事人等处理单据

  (1)在备考表中反映须说明的情况(2)立卷人、审核人签名

  2006年的案件质量检查不作为检查内容

  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藏脂羔里邓暖撞刃拾炕裴靠缮侗爪蛰肛怒鉴若西瘁革举坟刻酱懊杠秒鸥咬孽涨释峰葡袍轻挫舱啄释弧瓢锗令拘播方欲斟窟择伺弦尼望核郡腮研乓诲担朴捻冤筛阿粕急酒剁称冠十贴瓷夫颈洼压般屋舰聊掳冗诞居涉轩用待殖钞善锑将刻兹泊逗擞继唬念毗氧枯顷虱战艇蛮迹熙瞥素乌酥市豫深忆咽玩页哮候炮裁岛毁豪几甸郑窗辊索哥大弧甭犁锦敞募拒危乓孔贱巷弛嗣粉揽汉止器灾苑梭蓬匈缔踞疽屏复红丙烫吮暴市萝蕊狮忽几歇褂轰皱誊甭色柠欧噶香哲锋惭游尘寓柞桶耕附浚陋淄尖牛帖陋顿窖伤叶佩萝粗姑备迪仅订椭覆咋腮契檄锈艰炉缅陕挎卤咨腰喂凉唯灌幌囱泊溪评漳北辽僚吠惕帛簇

篇六: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执纪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

  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推动执纪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纪审理工作应当按照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对审理工作的新理念、新精神、新要求,从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执纪监督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第三条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聚焦审理主业,紧紧围绕纪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肩负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努力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第四条执纪审理部门与纪律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形成各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既有监督制约,又需互相配合的共识,保证纪律审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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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实体

  审核与程序审查并重的观念,依纪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更多地综合运用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职务调离、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违纪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沿。(一)事实清楚。一是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二是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二)证据确凿。一是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与错误事实相符;三是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错误事实,能使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三)定性准确。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附件1)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必须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四)处理恰当。一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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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五)手续完备。一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依条规加以明确。应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二是执纪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六)程序合法。一是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重程序就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要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强化程序意识,重视程序监督,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不可逆性和适时性;二是对照处理违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应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第六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理本级自办案件、下级呈报审批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后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其中审理自办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一)受理条件。案件审理部门经初步审核,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2.违纪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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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审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4.案件材料齐全并已装订成卷;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移送审理。(二)移送审理。对于符合移送审理条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件2),连同案件卷宗、违纪人签字确认的事实材料、领导签批的调查报告及与案件相关的电子版等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按规定回避。(三)审核案卷。承办人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对纪律审查报告中所列举的违纪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建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认定每一违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的说明材料是否有针对性地说清了问题;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建议是否准确恰当、有理有据。审核案卷应当作好阅卷笔录。1.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情况及阅卷意见。第二部分案件来源、领导批示、办案程序及阅卷意见。第三部分事实、证据、定性情况及阅卷意见。其中,违纪行为的排序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整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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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同时,在政治纪律之后增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在生活纪律之后增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四部分涉案款物情况及阅卷意见。第五部分对被审查人的处理建议及阅卷意见。2.阅卷笔录的注意事项:一是应当抓住违纪构成要件进行记录;二是应当抓住案件疑点、难点问题进行记录;三是阅卷笔录应采取对比和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录(对司法机关先行调查已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可以不审阅案卷直接处理)。(四)补充调查。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列出补证清单,填写《提请补充调查审批表》(附件3),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自行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的,可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五)中止审理。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补办或补报材料的;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不明,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的;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问题或提出新的辩解,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继续调查或补报说明的;在程序方面存在重大

篇七: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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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第三条登记处理。(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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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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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谈话函询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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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举报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第三章初步核实第四条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

  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第五条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负责把关。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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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

  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由承办室负责人审核初核报告并签名,连同《初核情况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定。第七条经初核,反映问题失实建议了结的,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予以了结,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第八条经初核,认为需要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还需报书记批准。承办室将相关材料移交干部室,实施警示训诫措施。干部室应做好谈话笔录、监督整改和回访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回承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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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经初核,发现被反映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不予处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纪委常委会审定。由承办科室负责与组织、人事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确保组织处理落实到位。第十条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按立案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初核结束后,承办室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情况登记表》、证据和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信访室存档,并报案管室,由案管室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按月上报地区纪委。第十二条涉及执法纠纷、绩效、干部管理方面的案件线索,初核后,无需立案的,相关材料由承办室留存,同时将结果报信访室和案管室。第十三条案件承办室对交办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退回信访室登记备案并留存。第十四条结果反馈。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要结果或批示核查等案件线索,在完成初核调查工作后,经分管领导和有关批示领导审定,由承办室书面向有关单位和领导回复。第四章立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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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政纪类案件需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党纪类案件需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第十六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第十七条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十八条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按照安全文明办案要求层层签订《安全文明办案承诺书》,并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第十九条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及时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时,承办室将《立案决定书》抄送案件管理室。第二十条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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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承办室负责督办。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第五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在办理案件中,需要与法院、检察院、公

  安局、司法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作配合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财政、审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要求,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分工履职,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和借用办案人员程序,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日常联系部门。(一)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证执纪执法和办案安全,办案手段必须依规依法,安全文明。(二)借用办案人员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纪委书记批准。办案人员借用工作由干部室进行协调,必须严格把关,案管室对借用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借用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以原单位身份开展工作。(三)需要提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纪委书记批准,需严格审批,按照程序提请同级相关机关协助办理,不得越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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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进行核查,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室应填写《查询存款通知书》或《提请保全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局局长签发。(五)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负责同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出具正式文书,依法协同办案。(六)案件涉及的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及时转送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七)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室须先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决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正式移送前商请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商请初查的,由案管室负责应当向检察、公安机关出具正式函件,承办室负责初查对接工作。(八)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调查取证的,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法院、检察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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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承办室和案管室负责对接工作。(九)在办理案件中,承办室可以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咨询。(十)在案件初步核实或者立案调查阶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检察、公安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依法采取信息查询等查控措施,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十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逃匿的,承办室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纪委书记批准后,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十二)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需要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须出具正式文书,按有关手续办理。(十三)对同一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中任一机关已经依纪依法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在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前,其他机关一般不得另行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确需启动的,应当事先与最先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机关沟通。第二十二条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由案管室协同承办室及时向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案管室会同承办室做好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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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对接工作。第二十三条对司法机关向委局移送的已做出司法处理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不起诉)由承办室负责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还需书记审核,按本办法办理。第二十四条案件办理中,需依法依纪追缴、暂扣、封存被调查人的款、物时,调查组应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所扣款物由承办室登记造册,交办公室管理。结案后,承办室根据案情,对所扣款物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需上缴国库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承办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书记审阅。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报告。对重大、典型的案件,需要向发案单位发送书面整改建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定。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室应填写《移交审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按《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移送审理室。同时,检查室将《案件移送登记表》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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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案件审理第二十八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

  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第二十九条审理室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后,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二)立案依据;(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四)全部证据材料;(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第三十条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核,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第三十一条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的,调查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调查组应补充调查,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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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补充调查事项告知表》,连同案卷移交承办室。第三十二条审理室经审理并征求承办室的意见后,召开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审议案件,作好集体审议记录,根据会议决定撰写《审理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报告书记,提请市纪委常委会审定。第三十三条案件经审理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如承办室对审理室提出的审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审理室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市纪委常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四条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室应在司法机关一审判决做出之前,将审理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第三十五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第七章处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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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室依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下达处分决定。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审理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审理室负责将案件的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单位及本人,并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审理室将处分决定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时,审理室应填写《送达回执》,并归入审理案卷。第三十九条审理室应督查被处分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报来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记录卡》、《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表》归入审理案卷。第四十条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由下级组织对被处分人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审理室会同承办室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需要以委局名义通报、报道的案件,由承办室会同宣教室,按委局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第四十二条对被处分人的处分程序结束后,审理室将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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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被调查人的申诉第四十三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第四十四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第四十五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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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第四十七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第四十八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第九章案件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转送的案件线索办理

  情况及时跟踪了解,特别是上级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督促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时上报办理结果。第五十条案件检查部门对所承办的案件线索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第五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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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领导组织承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第五十二条政情况。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第五十五条织协调:(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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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市纪委监

  察局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市纪委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

  察局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机制,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第五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第五十九条项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文书进行备案。第六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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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初核、立案、调

  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第六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一)委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委办理的案件;(四)市纪委监察局和下级纪委超期案件;(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第六十四条织实施。第六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案件科室和下级纪委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科室和下级纪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案件统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事项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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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

  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组

  第六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市纪委监察

  局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申诉、司法处理以及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报送委局领导。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审核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考核制度。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案件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向本单位及外单位相关部门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统计资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七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办案部门形成的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加强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同有关部门对查办案件总体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汇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第七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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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处理。第十章移送第七十五条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

  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要及时通报、移送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检察机关完成有关移送工作。第七十六条通报、移送相关案件和案件线索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办理。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通报、移送。在向有关单位移送案件时,承办室应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承办室应将《移送案件登记表》抄送案件管理室。第七十七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在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承办室应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初核报告或调查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可以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审判机关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涉嫌违反党政纪的,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当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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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需进行通报、移送的案件,由承办室或审

  理室负责向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通报、移送。若不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需向作出制定管辖决定的上级机关报送,该上级机关负责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第七十九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案件移送函,查明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第八十条向检察机关移送的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客官、详细表述。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发经过、被调查人到案情况、被调查人有无主动交代本人涉嫌犯罪事实、所涉事实在被调查人交代前相关部门是否已经掌握、被调查人有无主动检举揭发同案或者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查证处理情况、被调查人退缴赃款赃物情况等。情况说明应当由移送单位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第八十一条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接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单位。第八十二条移送后,案管室负责跟踪管理,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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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的核查情况,书面通知市纪委监察局,关对不予认定的问题及线索,应当简要说明理由。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市纪委监察局,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第八十三条对于移送的案件,检察、审判机关如果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有重大不同意见,必须要及时进行沟通。第八十四条对暂予扣留、封存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暂扣的涉嫌违法所得的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涉案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审判机关。(一)经审判机关生效判决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依据判决予以处理;(二)检察机关未指控相关犯罪或者审判机关未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如涉嫌违纪所得,应当退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纪检监察机关暂扣的其他涉案款物,应当在审判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依纪依法处置。审判机关判处财产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行。第八十五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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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审判、检查、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的

  案件和案件线索后,案管室进行登记,决定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政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第八十七条收到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本系统其他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本系统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单位。第八十八条接收到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中,应当包含随案移送查证核实后的案件当事人政治面貌、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第八十九条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在协作配合中,出现重大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请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第九十条本规程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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