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办法】阳原县档案史志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01 19:18: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阳原县档案史志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档案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阳原县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办法】阳原县档案史志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档案办法】阳原县档案史志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阳原县档案史志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档案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阳原县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阳原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二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核事前公开内容,档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局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 、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档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 执法权限。公示档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 执法程序。公示档案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监督举报。公示阳原县档案史志局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通过阳原县政府信息网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信息;

(二)办公场所。在县局机关设置展板和公示栏,公示档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信息网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法制机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县档案史志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法制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县档案史志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执法科室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档案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和局法制机构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局法制机构负责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引起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档案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档案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执法责任处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档案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执法处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档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法制机构将执法科室档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档案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阳原县政府信息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档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档案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局法制机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原县档案史志局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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