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01 15:24: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我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股(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单位全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开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开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的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制式执法文书。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设有服务窗口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承担的执法事项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牌等,并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局门户网站作为行政执法公示主要载体,各类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作为补充。也可采取政府文件(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咨询台)等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局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的子栏目。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局法制股组织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涞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涞人社字[2017]11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第十三条 法制股会同劳动监察大队,全面、准确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形成《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结合自身职能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法制股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和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下列要求公开:

(一)公开时限。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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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立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各执法单位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行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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