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意见】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30 19:36: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3年)》和《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建立和完善我省儿童医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和《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建立和完善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加强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强化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加强儿童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儿童健康水平;通过完善保障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我省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3张、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70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师,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配备儿科医师。托幼机构及学校按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婴儿死亡率下降到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7‰,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儿科资源配置。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增加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供给。重点支持省、市级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院儿科,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加强儿科基本建设、医疗设备及其他保障性投入。各设区市可设置1所市级儿童医院,邢台、邯郸、承德等市独立设置的市级儿童医院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投入使用,石家庄、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邯郸等市级医院儿科建设项目尽快完工投入使用。城市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需求开设儿科门诊,需求较大的设置儿科病房;三级综合医院和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儿科病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儿科病房,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新生儿床位;儿童专科医院设置隔离病区,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综合医院儿科设立隔离病房。

(四)完善中医儿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依托省中医院建设全省中医儿科诊疗中心;县级以上公立中医院开设儿科门诊,有条件的开设中医儿科病房。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儿童医院设置中医儿科。发挥中西医结合优势,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统筹利用。

(五)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定位。省、市级儿童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重点收治重大专科疾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部分急危重症儿童患者的抢救以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儿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等。妇幼保健机构重点做好儿童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优化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儿科医疗资源,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促进京津冀区域间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减少患者跨区域流动。建设省级儿童疾病医疗中心,依托省儿童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集团--河北省儿童医院--县级儿科协作医院”三级儿科医疗协作网,发挥中心引领和辐射作用;通过组建医院集团、医疗联合体、儿科专科联盟、县乡一体化、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下沉优质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七)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儿童医疗机构。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儿科诊所,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端儿童健康服务,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多样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儿童医院、儿科诊所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资源共享。

(八)优先开展儿童家庭签约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与儿童家庭开展签约服务。探索建立组合签约的服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引导和鼓励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儿科医师纳入签约团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为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保健服务。

(九)有序发展信息化医疗服务。充分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和河北省“大健康、新医疗”产业发展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面向基层的远程医疗和线上线下的智慧医疗,不断丰富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手段,健全完善儿童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在线咨询和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服务的可及性。

三、加强儿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制定我省普通高校儿科学专业人才培训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开展儿科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力争到2020年我省至少有2所高校举办儿科学本科层次专业教育,并根据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扩大本科生、研究生招收规模,完善招生结构,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儿科医务人员配置,医疗机构根据岗位需求优先招聘儿科学专业人才。进一步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继续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工作,完善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

(十一)加强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儿科学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向儿科倾斜,到2020年累计招收培训儿科住院医师500名以上。加强培训体系建设及培训过程管理,统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在生活补助等方面适当向儿科倾斜。鼓励和吸引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从事中医儿科诊疗工作。

(十二)完善儿科医务人员岗位管理机制。开展儿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制定儿科专业发展规划,完善儿科医护人员岗位设置,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适当增加儿科医务人员编制,加强儿科人员配置。鼓励其他专业临床医师转岗到儿科专业执业,对已转岗到其他专业执业的儿科医师,鼓励和引导其返回儿科岗位。通过财政补助和医院自筹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加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力度,经转岗培训及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在原专科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儿科执业范围。

(十三)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训。发挥各级学会、协会和质控组织作用,建设省级儿科培训基地,加强儿科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培养,持续提升儿科专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儿科人员培训和全科医师儿科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增强基层医务人员应对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能力,重点开展全科医师儿童急救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应急救治能力。

四、加强儿童预防保健服务

(十四)完善出生缺陷防治。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继续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制定出台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评估标准,建立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五)促进儿童健康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实施新生儿保健、健康状况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等;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技术指导和评估;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试点工作;实行农村周接种、城市日接种制度,做好预防接种;加强麻疹、手足口病等儿童常见传染病防治;运用中医药方法对儿童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促进儿童健康发育。按照每年一次的要求,开展在校学生的健康体检工作,做好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通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整治等工作,减少儿童伤害。

(十六)做好托幼机构及学校儿童健康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室(保健室)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标准加强人员和设施、设备配备。寄宿制学校或者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要设立卫生室(保健室),且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卫生室(保健室),且按照儿童数量15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儿童不足150名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学校、托幼机构卫生技术和保健人员在儿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季节性疾病、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和监督中的作用,指导改善学校、幼儿园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有效保障儿童健康。有条件的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五、提升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儿童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确定3-5个省级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每个市确定2-3个市级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每个县确定1个县级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中心基本能力建设,切实承担起区域内急危重症患儿救治任务。各地院前急救机构不断提高反应能力,及时将急危重症儿童转运至救治中心。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开通急危重症儿童急诊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急危重症儿童救治和转会诊网络,实现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救护无缝有效衔接。

(十八)做好儿童就诊高峰期医疗服务工作。各地、各级医疗机构制定儿童就诊高峰期应对预案,在学生假期和季节性疾病高发期,根据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调配儿科医疗资源。做好门诊和急诊的有效衔接,多渠道及时发布儿科门急诊开设情况,满足高峰期儿童患者医疗需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组织开展内科高年资医师儿科专业培训,使其具备儿科季节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能力,在儿童就诊高峰期充实儿科医疗力量。

(十九)提升中医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大力推进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强化中医儿科重点专科协作工作,筛选5种以上中医优势病种,开展临床优化推广。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在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广儿科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儿科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儿童疾病预防保健和治疗中的作用和优势,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不断提高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和覆盖率。

(二十)做好贫困儿童医疗救助。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加大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减少贫困儿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继续实施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在燕山-太行山贫困山区实施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给予康复救助,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儿童纳入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实施康复救助。医疗机构加强与康复机构协作,做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对确诊并纳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库》中的贫困残疾儿童给予康复救助。

(二十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要针对儿童及其家属心理特点,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及时释疑解惑。建立完善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化解医患矛盾。大力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推进实施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医疗纠纷依法解决。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为儿科医务人员创造良好执业环境。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医学科普知识,引导形成科学就医理念和行为,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六、完善儿科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二)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结合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提高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中医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调整提高的符合规定的相关儿科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避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

(二十三)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充分发挥薪酬待遇杠杆作用,大力提升儿科医务人员岗位吸引力。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优绩优酬、同工同酬。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考虑儿科工作特点,在内部绩效考核分配中,可采取建立儿科岗位补贴和提高儿科岗位绩效分配系数等方式,保证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

(二十四)促进儿科医务人员职业发展。对儿科类科研课题予以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对儿科类课题及人才培养项目等予以重点考虑。儿科医务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在规定资历条件下可优先申报,晋升中、初级职称按国家规定资历年限执行,单位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县属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儿科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不作硬性规定,将技术能力、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因素。在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科医务人员加大倾斜力度。

(二十五)做好儿童用药供应保障。鼓励儿童专用药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和生产,建立儿童用药审评审批专门通道,对儿童用药价格给予政策扶持,优先支持儿童用药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预警机制,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短缺儿童药品供应信息,分析短缺原因,研究解决方案,提出应对措施。

七、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纳入健康中国、美丽河北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强化落实责任。各市要在调查分析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现状的基础上,20169月底前制定辖区内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将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纳入医改整体规划,加强政策协调衔接,与各项改革重点工作统筹推进。

(二十七)强化部门协作。卫生计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推动开展规范化的儿科诊疗服务,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机构编制部门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医疗机构儿科医务人员和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教育部门加强儿科学专业医学生、托幼机构及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和托幼机构及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建设力度,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及学校儿童疾病防控与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儿童药品生产、研发、产品升级和技术改造政策支持,参与协调解决短缺药品供应问题。民政部门做好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投入相关政策,并向儿童医院和儿科、儿童康复工作适当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儿科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任务,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公立医院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儿童用药审评审批专门通道。物价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根据儿科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核定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残联部门做好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社会宣传,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平台加强儿童医疗政策宣介和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常识解读,引导患者分级就诊、合理就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九)加强督导考核。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和定期督导制度,对重点任务设置年度指标,强化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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