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30 16:30:06 手机站 来源:网络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扶持我县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高粮食经营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推动粮食经济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我县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高粮食经营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推动粮食经济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和我省《关于加快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在我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补贴以下两类企业:

(一)粮食购销企业(具体包括粮食交易批发市场(中心)、粮食物流企业(中心)、粮食仓储企业)。

(二)粮食加工企业。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补贴资金:

(一)粮食购销企业

1.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粮食经营企业采购粮食,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质量检测报告、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上一年度未发生因质量安全问题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粮食经营者按时向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保留粮食台账的期限不少于三年,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且库存粮(油)应当符合国家、省粮食仓储相关规定。

4、经营状况:有稳定的粮食供给渠道;年粮食购销额增长10%以上(连续三年)或利润增长5%以上(连续三年)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粮食质量:购进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抽验检验合格,销售的成品粮油包装标识必须标示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

(二)粮食加工企业:

1.加工设备维护良好,生产人员队伍稳定,企业能随时开工生产,日加工能力80吨以上的,年加工生产量增长8%以上(连续三年)。

2.加工企业加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设有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品质检测机构提供常年服务;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自行检验报告,所加工的成品粮油质量及食品安全符合国家标准,无食品安全诚信不良记录。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国家财经制度,无发生食品安全质量事故,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补贴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连山县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纳税凭证;

(五)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六)加工业务的粮食经营企业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副本及其复印件;

(七)年度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成品粮食质检报告和粮食自行检验月报;

(八)年度粮食经营台帐、粮食(油脂)流通统计报表、广东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库存核定表,粮食收购凭证复印件,市外购(调)进粮食发票或运输凭证复印件,或品牌建设荣誉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可于次年310日前向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相关申报材料,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330日前将审核的结果汇总(一式六份)报县政府审批。

(二)县政府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或抽查。根据核查抽查结果评定补贴对象,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由政府审批。获得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的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通知相关企业。

第七条 奖补资金的落实。

(一)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奖补资金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相关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万元。

(二)发放办法: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县财政部门于次年530日前将上年度奖补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奖补资金。

第九条 粮食购销企业或粮食加工企业利用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市监等部门取消其补贴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奖补资格。

企业拒绝、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跟踪考评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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