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9 17:54: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

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

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做好我市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市委八届七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帮扶措施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利条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扩大援企稳岗政策。支持企业内部挖潜分流安置,企业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援企稳岗政策。未参保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当前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为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工资不超过当地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费率分段计算,从企业成立之日起(最长追溯到1999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施行止)补缴失业保险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已核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补缴。

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在现有社会保险费补助基础上延长补贴期限。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市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二)实行内部退养。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分流职工安置方案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内部退养的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企业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按照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对内部退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三)等待退休。对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选择等待退休的人员,在企业主体消亡时,企业在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工资增长等因素,经过测算一次性留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代发基本生活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等待退休的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企业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按照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对等待退休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四)给予特定政策补助。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4050”人员是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分流职工安置方案之日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企业享受特定补助政策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安置职工。支持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国有企业组织化分流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开展转岗培训的,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六)促进转岗职工就业创业。通过职业介绍、组织专场招聘会、专项培训等方式,为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招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对招用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免费的创业培训,有针对性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初次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小微企业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孵化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失业保险支持就业创业。对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及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超过5年缴费年限每增加2年给予1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的5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为失业人员首次发放失业保险金起,按照核定的职业介绍补贴按月发放。遇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时,职业介绍补贴相应停止发放。失业人员领取职业介绍补贴后,不再享受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4号)规定的求职补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参照《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凭营业执照或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八)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本意见规定对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能享受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九)发挥政策的托底帮扶作用。对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各地要提前介入,对可能出现的失业趋势进行预测,提前预警失业风险。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精准就业援助,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中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帮扶,各地当年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上述人员。

(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或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转岗安置和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职工安置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民政、环境保护、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化解过剩产能安置职工工作总的协调机构。相关县(市、区)政府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同时尽快出台本地配套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民政、环境保护、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交流沟通,稳妥实施援企稳岗、职工转岗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等工作;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煤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拟定的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的企业,要报当地政府审批确定,并督促企业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录入职工信息;工业和信息化、国资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尽快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做好等退人员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工会负责指导企业开好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财政部门积极与上级沟通,争取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能,密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涉及到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负总责,任务重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数据。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化解过剩产能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对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各县(市、区)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促进再就业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吸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发挥资金保障作用。财政部门要拓宽筹集渠道,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奖补支持,用足用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企业拖欠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用、等待退休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等所需费用,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地方进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用、等待退休费用和经济补偿金,促进职工安置的各类转岗培训费、生活费补助、一次性交通补贴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促进职工安置和就业创业各项补贴。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安置。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其具体申领程序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有效甄别享受政策补贴企业、个人的真实性。各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把握资金监管的每个环节,对受益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五)坚持正面舆论引导。要加大国家和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援企稳岗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等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把握舆情方向,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认真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职工合理预期。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始终坚持正面为主的宣传方针。帮助职工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和关心职工思想动态,认真细致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总结挖掘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培树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4050”人员。申请认定当月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且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二是残疾人员。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三是城市低保对象。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四是失地农民。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失地后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五是“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无人就业,连续30天以上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一名成员。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含河北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行业)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2020年。相同的补贴项目,分流安置职工只能享受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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