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意见】勃利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9 12:42:03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全县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勃利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勃利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业保险

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全县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勃利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定位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为实现保护和发展农业的目的,对其实行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农业保险险种,包括种植业农业保险和养殖业农业保险。其运作方式是由政府引导、组织和推动,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具体业务,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承担农民自己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着本质区别,是我国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粮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后的又一项重要的强农惠民政策。

二、总体思路

以服务“三农”发展为宗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以“依法合规”为底线,以“扩面普惠”为目标,实现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益,维护市场公平三者统筹兼顾,相互促进的工作目标;以强化组织领导为牵动,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加强乡镇协办机构和村屯协办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面全、责任明晰、运作规范、服务到位的管理体系;以加大监督力度为手段,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和风险防控体系;农民的参保意识显著增强,实现全县种植业保险面积逐年递增,养殖业保险应保尽保。

三、组织领导

依照《农业保险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的规定。县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气象局、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建立以乡镇长为责任人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机制

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乡镇政府组织推动,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协办机构和村屯协办人员协助业务办理(以下简称协办机构)的五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局:一是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拔付、结算等项的管理工作,保证各级补贴资金及时拔付到各经办机构;二是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编制并上报下一年度上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县级保费补贴部分列入县本级年度预算;三是负责对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的额度进行审核,对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监管,对骗取保费补贴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局:农业局主要承担全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一是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综合协调、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按承保计划进行面积分配;三是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五是为各经办机构统计和测算作物产量提供基础数据;六是对农业保险核灾定损工作提供第三方技术支持和认定,在遭受重大农业灾害后,为各经办机构提供自救及抗灾建议。

畜牧局:一是制定养殖业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计划;二是强化宣传功效,按照自主志愿原则,逐步构建养殖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三是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养殖业保险的验证工作;四是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投保人的联系,积极推动养殖业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气象局:一是为各经办公司提供气象数据支持;二是及时发布重大农业灾害预警信息。

金融办:一是落实好县委、县政府有关金融、保险工作的决定和布署; 二是加强对金融、保险业的服务和监管,协调解决金融业、保险业发展中应由县政府解决的问题。

(二)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对本乡镇的农业保险工作负领导、组织、推进和全程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二是负责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推进、措施落实,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三是负责确定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协办机构,明确职责;四是负责检查监督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发动村级“两委会”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五是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建好服务网络,做好推荐村屯协办人员工作,并监督其履职尽责;六是联合保险经办机构召开乡村干部、村级协办员参加的农业保险推进工作会议,部署工作,落实责任;七是建立大灾应急预案,配合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八是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有效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组织有力、协调高效、推进到位。

(三)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经省保监局核准,具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保险条例》,有完善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流程和具体实施细则,在政府的引导、支持和组织推动下,承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责任;二是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五公开、三到户”制度,按照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进行承保、公示、验标、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依托乡镇政府建立和完善保险服务网络,进村入户开展工作;三是对乡镇、村屯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加强对协办机构和协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考核聘用村屯协办人员,制定协办业务及协办人员管理办法,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国家政策、监管要求、业务流程、人员职责等培训,保证协办机构和协办人员按照农业保险政策及条款开展协办工作;四是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活动;五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抽查和审核工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四)乡镇协办机构工作职责

各乡镇的农业保险协办机构既是保险经办机构的协助单位又是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的执行机构。一是协助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条款做好承保、理赔的各项工作;二是为本乡镇政府决策当好参谋,保证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三是协助经办机构做好对村屯协办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对协办员业务的真实性负审核监督职责;四是负责本乡镇农业保险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五是及时向乡镇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汇报、反馈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经办机构处理矛盾纠纷。

(五)村级“两委会”工作职责

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好农业保险政策,组织动员农户积极参保,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村屯协办员履行好工作职责,对本村投保土地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五、业务管理

(一)强化主体功能

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

(二)规范承保管理

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严格落实“五公开、三到户”规定,严禁欺骗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经办机构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核验标,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定,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确保“愿保尽保”。

(三)规范查勘定损

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按规定时限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四)规范理赔管理

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规范监督管理

经办机构要定期自查农业保险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避免出现各类操作风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查促改,确保业务管理规范化。

(六)发挥协办作用

各乡镇协办机构,要积极协助经办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协助工作,与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携手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农业保险服务。

六、宣传引导

各乡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宣传、贯彻农业保险政策作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协办机构和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政策及条款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

七、监督检查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乡镇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确保“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严禁各类机构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手段套取各级财政补贴;严禁不执行已报备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严禁平均赔付、托赔和无理推赔;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强化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强化政府监管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和监管职责,保证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县财政局、农业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对采取各种手段、方式和方法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二)强化法纪监督

自觉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的法纪监督和检查,依法依纪防控道德风险。

(三)强化社会监督

各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农业保险业务各环节的公示,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强化制约机制

建立经办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地域轮换制度和退出机制,激励经办机构规范业务操作,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承保真实,手续完备,资料完整;查勘及时,认真细致,程序合规;定损准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理赔到户,如实公示,及时到位。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惠农政策,使国家惠农政策的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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