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方案】井陉县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28 20:12:03 手机站 来源:网络

2016年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90号)文件要求,有效减少我县农村地区原煤散烧污染,改善我县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井陉县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井陉县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

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90号)文件要求,有效减少我县农村地区原煤散烧污染,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石家庄市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函〔201557号)和《关于做好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石型煤办〔20151号),现就2016年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90号)要求,年内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洁净型煤1.1万吨,配套推广型煤专用炉具2850台。

(一)以县城建成区周边为重点,采用分散燃煤生活、采暖的居民全部使用洁净型煤,实施区域封闭管控;其余村镇有序推进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

(二)全县范围内采用分散燃煤采暖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全部使用洁净型煤或符合省地方标准的散煤。

二、民用燃料煤质量指标

(一)洁净型煤质量指标。洁净型煤要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其中,全硫≤0.40%、灰分≤24.00%、挥发分≤12.00%、发热量≥24MJ/kg

(二)民用散煤质量指标。散煤要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其中,全硫≤0.40%、灰分≤16.00%、挥发分≤10.00%

三、财政支持政策

2016年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补贴。

(一)洁净型煤。县洁净型煤销售价格由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型煤生产配送企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趋势、地域运输差异等因素具体确定,并报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今年我县洁净型煤价格实行750/吨。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二)型煤专用炉具。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需同时购买2吨以上洁净型煤。用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型煤专用炉具。炉具价格在2000元以内的,每台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居民负担20%;炉具价格超过2000元的,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600元封顶,居民负担其余部分。

四、型煤专用炉具类型及价格

按照《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行动方案》要求,选择由市发改委确定的石家庄永堡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永堡牌”型煤专用炉具和石家庄市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不误牌”型煤专用炉具予以示范推广。

(一)石家庄永堡炉业有限公司永堡牌型煤专用炉具规格型号及价格

(二)石家庄市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三不误牌型煤专用炉具规格型号及价格

(三)炉具生产企业服务承诺

1.负责免费安装,培训指导使用;

2.居民在按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的前提下,一年内炉体内部出现漏水情况,负责免费更换;

3.三年内炉体出现问题,负责免费维修;

4.五年内负责上门维修;

5.终身负责技术指导。

五、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程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井陉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永华任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吴江华、县发改局局长刘俊杉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乡镇政府是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领导,发挥好主体作用,抓好推广工作的组织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工作任务纳入县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年终对各乡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严格散煤治理。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机制,整合环保、质监、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执法资源,重点瞄准生产加工、散煤运输、居民和单位用煤三个环节,实行煤炭及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禁止对重点推广区域销售、输入非洁净型散煤、质量超标煤,对向重点推广区域私自销售、运输非洁净型散煤的企业和个人,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公示。各乡镇要在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的配合下对本辖区储煤场和煤炭销售摊点开展专项检查,对向我县销售不符合标准煤炭及制品的坚决采取严禁销售、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对已取缔的储煤场和煤炭销售摊点要加大巡查力度,决不允许其治理反弹。

(三)强化质量监管。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责任,要从原料煤的采购、原料配比、添加剂配方优化、型煤生产等各个关节,严把质量关,确保型煤产品达到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要求,确保居民好烧好用。实行型煤企业原料煤煤质批次报验制度。做好煤质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型煤产品质量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开展“使用洁净型煤,共创洁净蓝天”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互联网、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乡村广播站等多种载体,广泛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宣传工作。电视台要在今年下半年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公益广告的播出频率。组织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利用集日、文化活动等时机开展现场试烧,组织群众到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现场参观,了解洁净型煤的节能环保效果、推广流程、销售价格和补贴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有关要求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紧密协调布置,确保在今年供暖期到来前完成,自201698日起,每周五下午14时前将洁净型煤和专用炉具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和周报表电子版报发改局环资科邮箱jxfgjhzk@163.com.

联系人:宋国哲, 联系电话:820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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