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法】齐齐哈尔市对组团来齐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4-28 15:48: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齐齐哈尔市对组团来齐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开拓我市旅游客源市场,调动和激励各旅行社组团招徕游客来齐旅游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组团来齐的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制定本办法。一、奖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齐齐哈尔市对组团来齐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齐齐哈尔市对组团来齐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齐齐哈尔市对组团来齐旅行

社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开拓我市旅游客源市场,调动和激励各旅行社组团招徕游客来齐旅游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组团来齐的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在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旅行社,招徕来齐旅游团队须在齐齐哈尔留宿至少一晚,并达到规定旅游人数,同时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

二、奖励标准

(一)从市域外招徕旅游人数250人以上400人(不含)以下的普速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招徕400人(含)以上500人(不含)以下的普速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3万元;招徕500人(含)以上的普速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5万元。从市域外每招徕旅游人数全列软卧2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从市域外每招徕旅游人数300人以上的高铁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

(二)每招徕旅游人数80人以上120人(不含)以下的旅游包机,奖励组团旅行社1万元;120人(含)以上的旅游包机,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

(三)一次性招徕旅游自驾车30台以上、旅游人数1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1万元。

(四)一次性招徕旅游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不含)以下的大巴车队,奖励组团旅行社1万元;300人(含)以上的大巴车队,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

(五)一次性招徕境外旅游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80人以上150人(不含)以下的,奖励组团旅行社1万元;招徕境外旅游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150人(含)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3万元。

(六)我市旅行社招徕并接待市域外游客来齐旅游,年度累计达到1500人次以上2000人次(不含)以下,按10/人次奖励旅行社;2000人次(含)以上3000人次(不含)以下的,按15/人次奖励旅行社;3000人次(含)以上的,按20/人次奖励旅行社。每个地接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认定方式

(一)组团社专列、包机、自驾车、大巴车队奖励的认定

1.团队确认后,组团旅行社应提前告知市旅游委,并填写《组团奖励申请表》,同时交报团队接待计划。

2.团队抵齐后,由市旅游、财政部门派人到现场确认人数,并填写《组团方式及人数确认单》,由组团社领队、地接社或景区(点)负责人确认签字。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旅游景区的门票收据,食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向游客出具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该团队真实性的相关凭据。

2)与地接社、景区(点)、住宿宾馆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

3)包机、专列团队需提供组团社与机场、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包机、专列合作协议。

(二)地接社招徕并接待游客奖励的认定

1.每月填报上月招徕接待游客数量。

2.每年12月末前根据接待游客情况填写《地接游客奖励申请表》。

申请奖励的地接社每月提交以下材料:

1)地接游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旅游景区(点)的门票收据,住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游客身份证复印件,向游客或组团社出具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地接游客真实性的相关凭据。

2)与地接社、景区(点)、住宿宾馆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

四、奖励资金来源

此项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呈报市长审批后,每年从预算调整中安排解决。

五、奖励资金审核

(一)每季度末,由市旅游委提出对组团旅行社奖励建议,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每年12月末由市旅游委提出对地接社累计接待游客的奖励建议,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二)市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深入景区、旅行社和相关单位实地调查核对旅游人数、消费收入等情况后,提出奖励资金建议,呈报市长审批。

六、奖励资金拨付

奖励资金指标核定后,由市旅游委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出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经核准后,由财政直接支付给受奖旅行社。年终决算列入旅游部门“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款项。

七、奖励政策评估

(一)成立评估机构。由市旅游委、财政局、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企业等单位组成评估小组,组长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二)建立评估体系。根据近三年我市旅游人数、收入等总体情况,及实际成行的旅游专列、包机、自驾车队、大巴车队等团组旅游情况,确定若干项评估指标和基数,以百分制进行统计评分。每年初对上年组团旅游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并对当年组团旅游情况进行预评估。

(三)定期反馈信息。由市旅游委负责,将每月到我市的组团旅游情况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评估机构成员单位和旅行社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八、其他有关要求

各组团旅行社应杜绝不正当竞争,一旦发现削价组团、降低服务标准组团的,将不予奖励,并追究组团旅行社的责任。各组团旅行社不得弄虚作假,对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本年度奖励资格。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项标准兑现,不予重复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30日之后施行,20201230日终止。《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对组团来齐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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