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横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8 08:00:07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横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横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和《2016年南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方案》(南民政发〔2016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县民政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横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横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分别每人每月50元的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第八条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发放办法。“老人老办法”即经县残联和县民政局确认并已经享受相关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由县残联和县民政局提供名单和银行账户,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新人新办法”即新增的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办理。新增的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补贴通过审批后,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第四章  补贴办理程序

第九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家庭户口本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申请审批表13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2份);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2份;

(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2份;

(五)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2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六)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填写花名册和统计汇总表后,将申请材料及有关表格报送县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级残联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有关表格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县残联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县民政局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O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由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需要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补贴资金筹集与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扣除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我县财政负担。我县在自治区确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发放标准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于第二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上季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于第二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将发放上季度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收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后应及时审核,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民政局。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县民政局申报的,由县民政局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在收到县民政局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民政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县残联和县民政局分别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第二十三条  县残联和县民政局分别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应会同县残联,适时了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退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二十八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九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十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等规范文本及档案管理办法由县民政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自2016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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