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27 17:06: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武隆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授权武隆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县国资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企业功能定位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及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按照分类考核原则,将企业划分为生产经营类、资源产业类、投资建设类,分别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指标。

第九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按照企业类别,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从以下指标中分别选择2项指标分户确定,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1. 生产经营类包括利润总额(或减亏额)、净资产收益率(或资本收益率)指标。

2. 资源产业类包括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或减亏额)、营业收入总额(或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

3. 投资建设类包括投资完成额(或投资完成率)、融资完成额(或融资完成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指标。

(经济增加值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核定办法详见附件2

(二)分类指标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成本管控、风险控制、资产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结合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下达的的重点工作任务,分户确定35个指标进行考核。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县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设立约束性指标和保障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包括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总额控制、“三公”经费管理、债务管控等;保障性指标包括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基础管理、企业诚信、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重大事项管理以及县委、县政府和县国资管理中心交办的任务等。约束性和保障性指标的设置及具体内容将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中涉及各项指标加分(减分)原则上不超过本项指标基本分的20%,各项指标的权重及分值在年度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二)约束性和保障性指标不占考核指标权重,突破控制值、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损失等,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或下降考核级次。扣分、降级办法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约束性指标扣分-保障性指标扣分-降级扣分。

经营难度系数分别根据集团公司和非集团企业(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和集团公司下属重点一级子公司,下同)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或投资额)、利润总额(或融资额)、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和经营难度系数的取值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按照县国资管理中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目标,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同一类别、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三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根据县国资管理中心要求,围绕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将生产经营预算有关资料和有关重点工作举措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并按时报送各类月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县国资管理中心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企业重要情况报告、季度经济运行分析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三)企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国资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县国资管理中心确定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及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提供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根据其审计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县国资管理中心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县国资管理中心将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书面向县国资管理中心反映,县国资管理中心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四)县国资管理中心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向企业反馈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要素。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或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平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每一任期初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按照企业情况分别选择2个指标分户确定,并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核定办法详见附件2)。

(二)分类指标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所处的发展阶段,结合企业职责定位,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偿债能力和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等,分户确定35个指标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中涉及各项指标加分(减分),原则上单项指标不超过本项指标基本分的20%,各项指标的权重及分值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得分+任期经营业绩分类指标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详见附件3)。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结果构成,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权重60%,任期考核结果权重4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之和÷3)×60%+任期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40%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县国资管理中心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县国资管理中心确定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提供任期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县国资管理中心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任期内各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经审查的统计数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县国资管理中心将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

(四)县国资管理中心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向企业反馈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考核结果110分(含110分)以上为A级;100(含100)—110分为B级;90(含90)—100分为C级;80(含80)—90分为D级;80分以下为E级。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

基薪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按集团公司和非集团企业分类确定,原则上每一任期核定一次(基薪分类确定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分集团公司和非集团企业按基薪与绩效年薪倍数分级计算确定。集团公司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非集团企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绩效年薪分级计算公式详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任期激励或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年薪。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县国资管理中心可适当调整、修正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县国资管理中心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设党委的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专职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业绩考核及奖惩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确定的集团下属重要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属其他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待相关改革规范完善后,按县政府有关要求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县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09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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