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意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23-04-27 15:36:5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意见试行,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

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1号)精神,推进农业发展、农村致富、农民增收,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功能定位和全区4+2”工作思路,以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要任务,着眼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如期完成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利益问题、利益问题的关键是收入问题”为主线,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创新实践,用好用活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优化农村土地、房屋等资源配置,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等有效方式和途径,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提供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守底线。严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改变、用途不改变、生态环境不破坏、农民权益不受损。

2.助农增收。紧扣促进农民增收特别是脱贫攻坚,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着力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

3.积极稳妥。用好用活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坚持用改革创新的思路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先试行并定期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4.统筹实施。把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等政策进行综合统筹、有机整合,释放更大政策效应。

(三)主要目标

通过探索实践,农业农村资源要素配置更加高效合理,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更加有力,农村房屋等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农村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增长明显加快。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村规划编制。村规划编制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必须以搞好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为前提,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产业用地、居住用地、混合用地的分类,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和标准化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用地。各乡镇要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组织好辖区内行政村的村规划编制工作,在充分征询专家和区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公告30日,由规划编制机关报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村规划由规划编制机关予以公布。2017年年底前,完成应编制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区城乡建委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旅游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明确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村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该村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若需调整,可在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在村域范围内进行等量置换。若现阶段无法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先明确建设用地指标,待有具体建设项目时再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农村集中居民点宅基地面积在符合我区宅基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突破的前提下,村规划可在规划新增乡村建设用地周边预留弹性空间,弹性空间不超过规划村建设用地总规模的30%。(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城乡建委、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支持设施农业用地。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由经营者提出农业设施用地现场踏勘申请,区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踏勘后,做出是否符合用地要求的决定,按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提交相关资料报区国土房管局和区农委备案,并按照土地复垦投资估算金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备案期限为2年。经营者备案期满后,若需续期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经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续期,续期最长期限不超过土地流转年限。切实保障生产设施用地。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种植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构建筑物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高度10米以下。进一步明确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粮食生产用地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3亩以内;粮食生产用地面积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基本农田保有量占耕地80%以上的乡镇,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农委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予以补划。鼓励利用非耕地建设农业设施。区国土房管局和区农委承担设施农用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相关情况纳入乡镇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四)多渠道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划等,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房管局根据用地申请、项目建设时序和进度等情况,按使用指标类型打捆组件参照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市国土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由区政府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收的,同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确有需要开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建设项目的,探索实行规划点状布局和用地点状征地。属于经营设施的,按建筑占地面积使用地票落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城市批次用地报批;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安排计划指标,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允许在符合村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在周边使用不超过5亩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技术要求实施项目,凭市国土部门验收意见组织建设用地呈报资料,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用地申请。对用地需求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后依法供地;对用地需求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前述投资建设主体组建项目公司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投资建设500亩以上生态公益林的,由区林业局认定,用地程序按本条规定办理。(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旅游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配合)

(五)支持农业产业园区发展用地。经批准建设的国家农业公园、区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乡村旅游产业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农业与扶贫示范基地7条精品线路设施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采取计划指标、增减挂钩等予以保障。(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科委、区农委、区旅游局、区畜牧兽医局配合)

(六)支持林业设施建设。森林经营者在保障林地、森林等资源环境不被破坏、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经营面积的1%修建林业配套设施,但最多不超过50亩。占用国有林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集体林地的,由区林业局批准。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遗产地控建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林地,应按相关规定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区林业局牵头,区遗管委、区国土房管局配合)

(七)促进森林旅游业加快发展。支持森林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景观优美的地区发展森林旅游业,对符合规划的森林旅游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应予以保障,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区林业局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配合)

(八)支持保护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用地。经区级以上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和区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核实并列入予以保护的传统民居,需统一管理使用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其所有权人可以按农村宅基地用地申报程序,在本区范围内另行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自用住房。同时,严格传统村落和传统民俗的保护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并向传统村落倾斜,进一步开展拥有传统建筑、传统选址格局、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村落调查。相关乡镇要明确1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素养的负责人具体管理实施项目,区城乡建委明确1名建筑、规划或文物保护等专业的驻村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区城乡建委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文化委、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九)鼓励使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199911日前形成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处理后可以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现状为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属199911日前形成的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政府确认;申请确权时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建设用地图斑。

符合前款规定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分类处理标准如下: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成的建设用地,按其实际占地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形成的建设用地,按实际使用面积每亩2000元处以罚款后确定土地使用权;1987年至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形成的建设用地,按实际使用面积每亩4000元处以罚款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由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区国土房管局进行调查处理后出具意见,区政府审定后,可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房屋)现使用人不一致的,申请确权登记前,须依法解决相关经济关系。

在符合村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社会资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与农业加工项目,用地企业持入股或联营协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等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农委、区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十)支持利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与乡村旅游,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与社会资本投资方共同持土地入股(联营)协议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用地企业。用地企业持入股(联营)协议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用地申请,由区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用地企业持竣工验收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确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可合并办理。对偏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复垦为“地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协议有偿回收闲置的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房屋继承占用的闲置宅基地以及闲置乡镇企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利用。原宅基地权利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宅基地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农委配合)

(十一)整合利用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且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扶贫脱贫项目可参照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规划符合性认定报批程序保障规划空间,由区国土房管局向市国土部门报批并取得认定符合规划的批复。用地手续按照拆旧建新方式办理,由区政府编制拆旧建新方案,报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部门)批准后,获得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拆旧建新方案批准后,建新区项目用地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开发利用“四荒地”等资源。支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对使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及石漠化土地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条件下,利用非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现状合法、已用于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临时用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服务。(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农委、区旅游局配合)

(十三)合理利用新增耕地。加快高标准农田和标准化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对集中连片整治规模达到200亩以上且整治后有新增耕地的,允许按增量的7%且不超过5亩的土地用于农田配套设施建设,其用途只能用于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投资人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并按程序取得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后,凭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参照设施农用地政策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备案,区国土房管局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库。同时与设施农用地的现行政策叠加享受,且剩余新增耕地指标归投资人所有。(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农委配合)

(十四)积极盘活林地资源。实施好新一轮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退耕还林任务优先安排贫困户,大力发展经济林。依托山地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木本油料、特色林果、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优先从建卡贫困户中选择生态护林员。(区林业局牵头,区扶贫办配合)

(十五)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按“房随地转”的原则,实施租赁、流转、转包农村闲置房屋,其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同步。鼓励社会资本以代建、租赁等模式与农户联合实施住房改造。开展扶贫民宿示范点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回购农村闲置房屋,发展休闲养老、观光旅游,或用于改善贫困农户住房条件。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他条件发展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坚持“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标准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宅基地进行农房原址或联户集中改造,满足自住的同时发展乡村旅游。(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农委、区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开展农林设施权属登记。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的原则,有序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农林设施产权制度,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发挥农村产权在撬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中的作用。农林设施权属登记范围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农林设施权属登记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初查审验、审核公告、登记颁证,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农林设施权属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限,原则应不长于农林设施投资人流转农村土地(林地)的期限。农业设施建设投入中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应在农业设施权属证书中予以明确标注。2016年年底前,全面启动农林设施权属登记工作。(区农委、区林业局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兽医局配合)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区长卢红任组长,副区长陈清松、刘朝煜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遗管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局、区林业局、区扶贫办、区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区长陈清松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房管局局长、区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把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用好。

(二)加强统筹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为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提供支持和服务。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整合。区城乡建委要包装并组织实施一批“四村一片”(绿色村庄、美丽宜居村庄、亮化示范村庄、传统村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市级示范片)试点示范项目,研究制定农村人居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抓好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区国土房管局要牵头抓好调整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争取并组织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做好“四荒地”开发中的保土耕作;探索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价,建立定级估价体系。区农委要牵头做好特色效益农业产业设施用地规划,牵头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规模调查,做好设施农用地服务和加强用地备案登记管理,负责农业设施证审查颁证工作。区林业局要配合做好特色效益农业产业设施用地规划,负责林业设施证审查颁证工作。区畜牧兽医局要配合做好特色效益农业产业设施用地规划。区旅游局要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提出乡村旅游产业集群、乡村特色旅游镇、乡村特色旅游村的具体计划,明确乡村旅游用地需求。区扶贫办要通过建档立卡、动态识别,摸清建卡贫困户的土地、林地、房屋等基本底数,指导包装一批扶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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