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7 14:18:03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近年来,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城镇建设不断发展,地名管理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名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城镇建设不断发展,地名管理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一)地名的重要性。地名作为一种社会基础信息,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进行社会管理和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地名既体现传统文化的认同,又凸显现代文化的品位,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历史变迁和文化底蕴。

(二)地名管理的必要性。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强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直接关系到全区的形象、品位和经济发展环境。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全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新的居民小区、街道、桥梁和自然人文景观等不断增加,社会各方面对地名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地名管理职责

坚持“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部门地名工作职责。由区民政局牵头,发改委、公安、规划、财政、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利、广电、文化、旅游、邮政、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及时通报地名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方便群众办事。凡是涉及地名的工作,有关部门应主动征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涉及地名的许可项目。开发建设项目要做到工程立项时有名,竣工后有牌,并将其作为道路、住宅区、大型建构筑物等工程项目验收内容。

区民政局:主管全区地名管理工作,做好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的规划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推行地名标志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宣传工作,推进地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区发改委:在新建项目立项时,对居民住宅区、商住楼、高层建筑、道路和桥梁等项目需办理地名命名、更名的,督 促业主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到区地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区公安局:负责门(楼)牌编制工作,与民政部门互通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将地名命名和门(楼)牌编制工作结合起来,规范地名及门(楼)牌编制管理。在业主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申请门(楼)牌编制时,严格按编制规范进行审查、编制、发放门(楼)牌。

区规划局:要贯彻地名管理“适度超前”原则,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与区民政局共同搞好地名规划,制定与城市建设规划相配套的城市地名专项规划,做到城镇建设规划与地名命名规划同步。在研究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时,应征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凡需冠名的新建居民住宅区、桥梁和其他以地名冠名的建筑物(群),开发建设管理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须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命名、更名登记审核手续。

建设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新建、改建、拓宽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听取地名主管部门对名称命名方案的意见,做到工程立项时有名、工程竣工后有牌,并将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作为工程项目验收内容之一。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增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主动、积极配合,做到资源共享、合力共管,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科学管理地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明确有关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地名工作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科学制定和实施地名规划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各地新建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等不断增加,为解决地名命名工作中存在的“先建设、后命名”问题,改变地名命名滞后现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挥地名规划“管宏观、控源头”的作用,切实推进地名规划工作,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保护等事项进行整体部署和设计,提高地名命名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减少地名命名、更名的片面性、盲目性,提高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避免和防止使用临时地名、随意命名、重复命名等现象。

(一)明确地名规划的重要性。城市地名规划是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关于地名命名的法律法规,对规划区域内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的形成、发展和空间布局,通过文、图、表的形式,做出的总体命名、更名的设计。地名规划是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规划先行、提前介入十分关键。

(二)严格制定地名规划。各镇街的新区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镇街全面改造以及旧街整体改造均要开展地名命名规划。要将地名命名关口前移,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销售许可、产权登记、竣工验收、门楼牌登记等环节,尤其要针对旧城改造、新区建设等实际,开展城镇内特定区域的详细地名规划,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地名。未经批准的地名,禁止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等资料中使用。

(三)坚持地名规划基本原则。一是地名规划与建设规划同步。地名规划要以城建规划为依据,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充分体现城市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与规划建设中的各类实体的分布、结构、景观相吻合,并为其服务。二是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在对现行地名的规划中,应坚持“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的原则精神;对老城区和新建城区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的科学态度,区别对待;对一些人们熟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不因企业有偿冠名而变更。三是突出地名本地特点。规划地名要选择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经济和自然地理特征的方案,对有特定含义的历史地名要保留,地名采词用文字要确切,做到名地相符。四是整体与局部相协调。整体地名布局要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有规律可循;局部地名要突出特点,类型多样,个性鲜明。五是地名用词要标准和科学。不用政治色彩过浓、时尚性过强的词语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人名及外来语地名,禁止用外文拼写地名;一般不用名山大川、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地名;不使用多音字和生僻字命名地名;地名要符合汉语用词规律和大众审美标准。六是地名命名要规范化、层次化和系列化。要规范通名和优化专名相结合,明确界定各类地名专名的使用范围和量化指标。

四、严格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全区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各专(行)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机场、桥梁、隧道、索道、水库,各类台、站、港、场、码头,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在征得区政府或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分别由其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办理的地名命名、更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新建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用建筑物涉及地名命名时,街道(镇)、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先到区民政部门申报,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对于已建成需命名或更名的公共设施,由街道(镇)、业主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申报。其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大型公共设施等名称,可通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

(二)审核。地名的审核由区民政局负责,主要是对全区地名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及统一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审批。需要命名、更名的地名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申请登记备案的,由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公告。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由批准机关向社会统一公告,推广使用。

(五)备案。经批准的各类地名,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录入地名管理系统备查。

五、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及长效管理机制

要运用社会手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主动、及时提供标准名称、设置数量、规范样式等,公安、交通、市政、建委、文化、旅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要加强农村地区地名标志设置,实现城乡地名标志全覆盖,形成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

(一)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标志(含门号牌、幢楼牌、单元牌、门户牌)的式样和规格,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设置。城区大型地名标志牌,交会路口地名导向牌,道、路、街、巷牌,由区民政部门设置,由地名标志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部门负责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公路沿线镇、村的地名标志,由区民政部门规划设置,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经费和负责管理。门(楼)牌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编制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地名标志的缺字、模糊、破损等,由设置部门或管理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各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行)业部门出资设置和管理。居民区指示牌、幢楼牌,由业主(建设单位)出资设置和管理。

(二)加强地名标志长效管理。各镇街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设标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区及镇(街)政府所在地的街、路、巷、桥、广场、游园、台、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场所。要健全地名标志牌的日常管护制度,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维护,以达到标志牌完整、指向明确的要求。要定期检查,对损毁的地名标志,要及时修复和更换,确保标志完整准确,便民利民。要加强地名标志质量管理,在落实国家强制标准基础上,探索、发展更节能环保、实用美观的地名标志。

六、强化地名信息化建设,切实保护地名文化

进一步加强地名信息化、科学化建设,强化加大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力度,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挖掘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和“保护”的关系,传承和弘扬优秀地名文化。

(一)完善地名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区地名数据库数据,补充完善数据库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提供地名信息资料,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进一步开发建设地名管理政务平台和地名信息社会服务平台,加强地名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二)加大地名管理执法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地名监管工作,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由主管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发送违规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有关单位部门在进行施工或巡查时,凡涉及地名标志拆迁或发现蓄意破坏行为的,要及时与地名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地名标志,对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工作。各地、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地名普查工作和“背街小巷”改善等旧城改造工程的实施,注重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工作。文化、旅游、民政等部门要对重要的历史文化地名,有选择地为其“树碑立传”,以传承历史、昭示后人,使其成为新的文化景观。对已经消失的历史文化地名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保护、挖掘和恢复。要充分发挥地名专家学者在保护历史文化地名中的作用,努力探索老地名保护和恢复的新办法。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全区地名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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