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铜梁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6 19:36:11 手机站 来源:网络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铜梁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铜梁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设计

变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财政投资类项目,具体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电气讯污工程、绿化景观园林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财政投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建设工程规划调整、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环境变化、业主新要求等原因,使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的行为。根据对投资带来的影响,分为正变更和负变更,导致投资额增加的为正变更,反之为负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相关监督部门是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是指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市政等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工程设计变更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变更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的管理权责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工程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项、漏项、缺项的;

(二)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方案调整;

(三)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四)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

(五)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六)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七)工程开工后,由于其他因素而出现的设计调整;

(八)建设工程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新要求。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负变更

无论涉及资金大小,均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审定。

(二)正变更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以及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审定。

2.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各参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后,逐级报批,最后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各参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后,逐级报批,最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工程建设中,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规定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三章  设计变更办理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和申请。工程设计变更可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提出。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

2.工程设计变更费用明细表;

3.工程设计变更数量计算表;

4.工程原设计图及变更后设计图;

5.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等相关附件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召集相关单位现场会审,核准变更事项,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有效变更文件(包括施工图纸)。

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核实后,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程序应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三条 所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纳入主合同进行管理。有效的工程设计变更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档案管理,由建设单位建立变更台帐、变更设计图纸台帐、变更方案审查台账和变更费用台帐备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和内容,必须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能纳入工程结算,审计时不认可相应的工程量,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地勘、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设计变更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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