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重庆市綦江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6 19:30:05 手机站 来源:网络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重庆市綦江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重庆市綦江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扶持产业发展的区级专项资金、中央及市级支持产业发展的区级切块专项资金、区级其他政府性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引导基金收益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区财政局牵头,区金融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科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共同参与,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引导基金筹集及使用监管职责。负责牵头召集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相关重要事项:

(一)审定引导基金管理人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人的运营管理;

(三)批准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考核办法;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金融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由区政府批准或授权设立,行使引导基金经营管理职责。

(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四)运用区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三章  基金设置

第八条  根据基金规模及子基金设立条件要求,按投资项目或行业类别分设若干子基金。

第九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二)投资于綦江区内注册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60%

(三)采取股权方式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四)除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子基金可采取股权或债权的形式投资实体经济。其中,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其债权投资额不大于子基金总额的50%,其资金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二条  按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1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在綦新注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或在重庆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子基金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债权转让回购等市场通行做法退出。

对于采取股权投资到綦江区域内的项目,可探索在市场化运作的框架下,采取保障社会投资人投资损失优先补偿等方式,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引导基金管理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五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定报批后,可对引导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中社会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或引导基金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引导基金管理人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有分支机构,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使用引导基金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防范财务风险。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将产业引导投资资金和其他投资运营业务经费实行分账核算,接受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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