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鸠江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6 19:06: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鸠江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鸠江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鸠江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鸠江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鸠江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鸠江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规范校车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鸠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坚持“校车专用、学生专座、公司专营”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负责、公司管理、规范服务、部门监管”的模式。各镇(街)及教育、公安(交警)、交通、安监、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上下学乘车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学校配合校车公司做好乘车学生的组织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车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根据区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要求,专门用于学生接送、具有统一标识的大中小型校车,同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

第六条 按照政府加大扶持、校车公司节约成本、家长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使公司在“保障运转、合理利润”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接送服务。

第七条 区政府根据各镇(街)校车(含社会接送车辆)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列入区政府年度安全目标考核。

第八条 校车公司要研究现有学生接送车辆的整合和退出机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九条  提供校车服务的公司应当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章程及相应的管理资质;

(二)有完善的安全、服务等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配备与校车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

(五)根据区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必须拥有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校车服务公司向区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区政府同意批复后,校车办向校车服务公司下发《关于取得校车许可告知单》,校车服务公司正式提供校车审核材料,审核上牌。

第十条 校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标牌;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人不低于 50 万元;

(五)校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监控设备和车内监控设备。

()校车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确保能即时上传行驶数据到控制平台。

第十一条  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 22 周岁以上,不超过 55 周岁,具备初中以上学历;(二)无犯罪记录;(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四)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第三章  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校车公司应当制订完善的校车运行方案,并上报镇(街)及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校车公司应当与学校于开学前五日内签订《承运协议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接送协议书》,报区教育局、镇街备案;开学后10日内与家长签订《接送协议书》。

第十五条 校车运行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镇(街)、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办及安监局勘察确认,校车公司不得擅自在未经勘察的线路上接送学生。校车公司接送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镇(街)、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办及安监局报告,镇(街)、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办及安监局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报告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生上下学接送站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镇(街)、村(社区)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规范的学生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睡眠、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公司接送计划的安排等因素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校车公司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第十九条 校车公司应当督促驾驶人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三)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四)在车辆运行途中不得有超载、混载、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六)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学生,学生坐稳且系好安全带后车辆方可起步,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

(七)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乘坐,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

(八)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学生,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公司和相关部门报告;

(九)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十)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视频监控、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齐全有效;

(十一)不得利用校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或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十二)服从校车公司工作安排,不得随意变更审核过的线路及站点;

(十三)校车在行驶过程中要确保行驶记录功能的监控设备、车内监控设备证和GPS正常打开。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校车公司应当督促随车照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家长或学校联系;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投诉案件,以不断提高校车安全运行水平,改善学生乘车服务质量。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区上下学乘车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监管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

(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研究决定对各镇(街)校车费用补贴标准。

(四)研究解决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镇(街)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镇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实施、协调、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校车运营情况开展定期督查。

(二)指导校车公司与学校及学生家长签订《接送协议书》。

(三)在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勘察辖区内学生接送线路,确定车辆行驶线路,检查校车运行道路,设置停靠站点。

(四)负责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教育及需要村民(社区居民)协助和配合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作职责:

(一)建立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订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二)完善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学生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纳入到学校常规安全教育之中,引导家长和学生拒乘无安全保障及非法营运的车辆。

(三)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组织好学生放学乘车工作,维持学生乘车的正常秩序。

(四)每学期开学前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数、车辆数、接送线路、停靠站点等信息向镇(街)及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五)完善学生接送工作台帐,落实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接送安全事故,做好相关的安抚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落实乘车学生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台帐。

(二)每学期开学前对接送学校、接送人数、接送路线等情况进行汇总,会同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和各镇(街)对接送线路、校车、驾驶人员资质、承运协议、接送协议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校车公司实施。

(三)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教育布局调整工作,在制订教育布局调整方案时,涉及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应当主动征求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和各镇(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教育布局调整时,提前告知校车公司,便于校车公司做好前期的准备和运力的安排。

(四)督促校车公司在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配合下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与安全教育;协助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及校车标牌的发放。

(五)学期末会同区公安(交警)、交通、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镇(街)进行考核,并列入区政府年度安全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一)做好校车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校 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校车车况良好。

(二)负责对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审定,协助校车公司及教育部门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与安全教育,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

(三)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严肃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并对非法营运车辆予以严厉打击。

(四)会同各镇(街)与区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勘察确认学生接送线路,发现路况不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组织开展对各类机动车驾驶人的“礼让校车”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校车先行”的有关规定;指导学校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学生接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一)根据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核准接送方案,积极配合各镇(街)指导公司科学配置接送运力,满足接送要求。

(二)配合各镇(街)对校车公司的监督管理,积极指导校车公司建立健全人员配备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协助教育、交警部门及校车公司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与安全教育。

(四)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五)根据相关规定,区交通办负责维护县道的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落实;根据区教育局统计对学校周边交通安全标志、标牌、标线、减速带的设置与更新,对具备运行条件的路段,应积极组织车辆开通或延伸公交班线;镇、村道公路在区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由各镇(街)负责。

(六)加强校车(学生接送车)的管理,每年一至两次,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校车(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和台账进行“三核实”。

(七)会同各镇(街)与区教育、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勘察确认接送线路,发现路况不符合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八)配合学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学生接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勘察确认校车通行线路及站点,组织并参与学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接送专项补贴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

(二)协助审计部门对校车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核算。

第三十条 物价部门工作职责:会同区财政、教育部门对校车运营成本进行审核,引导公司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做好对校车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校车公司年度接送学生运行费用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税务部门工作职责:负责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车服务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校车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接送学生营运资格,并由公安、交运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校车接送学生的;

(二)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质或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接送学生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年审和及时保养维修车辆的;

(四)未按规定购买有关保险的;

(五)超员及跨区域运营或从事接送学生以外业务的;

(六)擅自涂改或者挪用校车标识的;

(七)未按规定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未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学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八)未配备有效应急设备的;

(九)未与各镇(街)、学校及家长签订承运协议、安全责任书、接运协议的;

(十)校车运行过程中,未打开行驶记录功能的监控设备、车内监控设备和GPS定位系统的;

(十一)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校车公司应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管体系致使本辖区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区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一)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二)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四)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以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三十九条 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发生事故,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初步判断,根据判断情况,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安全专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鸠江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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