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4-26 18:00:04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川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科学养护、建养并重、改造提高、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乡(镇)村(社区)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区交委履行。

第七条 区交委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与区财政局共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区公路局和乡镇(街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验收及考评工作。

(六)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做好乡、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区公路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区交委开展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及考评工作。

(六)在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的指导下做好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拟定全区农村公路路政、治超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交通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乡、村道公路路政、治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道公路建设及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村道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和使用乡、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多渠道筹集乡道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村(社区)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三)组织实施乡、村道养护计划。

(四)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五)组织开展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自查和考评,积极配合区交委对乡、村道公路进行养护管理考核。

(六)及时开展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水毁抢修、危桥整治、地灾治理、路面大修、应急保障、绿化美化等工作,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七)与村(社区)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八)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有效开展爱路护路宣传,积极组织村社干部群众开展路政、治超管理,配合区交委及相关部门开展国、省、县道养护管理及路产路权维护。

(九)加强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客货运管理,实施农村客货运市场监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乡镇(街道)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区交委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负责辖区内村道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落实领导和责任人员具体负责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实施村道养护计划。

(三)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负责采取“一事一议”集资、社会捐资等形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

(五)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交委(市公路局)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区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由管养单位自行恢复,损失特别严重的由管养单位向区交委书面报告,由区交委组织对灾害损失程度进行评估、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区交委统筹安排市、区两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半年考核后划拨50%,其余50%在年度考核后拨付。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乡、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路基稳定,边沟畅通,病害修复及时,桥涵构造物完好,公路安全设施无损坏,绿化管护到位等要求。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公路局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县道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各管养单位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动态监管,做好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同时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应急抢险预案,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储备,保证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后能及时组织抢修。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区交委、区公路局应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受损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和取水等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县道公路应由专业养护单位承担,以保证养护质量、提高养护效率。

(二)乡、村道公路可推行班组或单位承包的模式,应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班组或确定管理养护人员。

(三)对于主要为企业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进行义务养护。

(四)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二十九条 区公路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要求及时向区交委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报表。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路的养护质量、公路路况、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公路养护政策情况、大中修工程和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养护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公路路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区交委及区公路局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对乡道和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镇(街道)应对乡、村道公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健全、养护资金筹集管理得当、公路养护质量良好、路产路权维护有力的,除给予养护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执行)外,在次年公路建设计划安排上将予以倾斜;对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或管辖公路出现断道的单位,区交委责成限期整改。对在半年、全年两次检查中一次未达标的乡镇(街道),扣拨该单位50%的养护补助资金;对在两次检查中均不达标的乡镇(街道),除扣拨该单位当年全部养护补助资金外,次年不再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122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川府办发〔201348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南川 重庆市 养护 【交通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