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意见】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6 08:30:06 手机站 来源:网络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行使和合理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许可行为合法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意见】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食药意见】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仅供参考)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关于规范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和合理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许可行为合法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市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许可审批实施过程中,在现行法条规定尚无细化的情况下,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享有的可以根据监管实际,在法律和职权范围内自主选择处事方式并作出准予、不予或变更等行政许可决定的权力。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规范自由裁量权,要遵循科学合法合理的原则,尽可能地缩减和细化自由裁量权。同一许可行为有不同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

(二)同级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加强对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法制部门负责行使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驻局监察室负责对此项工作行为进行行政监察,相关审批处(科)室及办事窗口负责具体实施落实。

第五条  具体行政许可审批实行项目标准化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建立科学细化具体的许可裁量标准,分步实施,遂步制定并公布《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分项目基本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免费提供的规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一般以书面为主,可以当面在窗口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但除当面提交外,其他方式申请人应电话进行确认。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口头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七条  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时,原则上须有局审批处(科)、业务处(科)或所在地分局(所、站)人员组成检查组共同进行核查。下放分局(所、站)的项目,可以由分局(所、站)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监管的人员共同组成核查组现场核查。

第八条  经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的事项,除实行“一审一核制”外,处(科)室(包括分局或所、站下属科室)负责人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复审:

1.对审查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确认。

2.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在《审批流程表》签字,与申请材料一起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后,在《审批流程表》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签字并注明日期,与申请材料一起转审定人员。

局分管领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定: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在《审批流程表》签字,与申请材料一起转职能科室审查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在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在《审批流程表》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签字并注明日期,与申请材料一起转职能科室审核人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经审核查验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的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行承诺时限办结制。因情况复杂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予以延长。延长办理期限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事项承诺办理期限。经延长后的办理总期限必须在法定办理期限内。

第十条  下列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一)期限以工作日计算的,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

(二)事项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至整改验收确认之间的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

(三)行政许可需要上网公示的,上网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听证要求的,听证办理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

(五)需要第三方进行技术审查的,技术审查的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

(六)许可审批事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

(七)打印颁发许可证书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但办事窗口应当在局领导审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打印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逾期未通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卷备查。省局打印证书由办事窗口代为送达的事项除外;

(八)其他依法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期限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报请局领导审批决定: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

(二)难以在规定承诺期限内完成,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三)局行政审批处(科)负责人、业务处(科)室负责人认为事情特殊需要报请局领导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办事人员与该事项办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必须依法以《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力。在作出许可决定前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坚持严格审批标准和提供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申请人通过许可前指导服务咨询程序加快审批办理的进程。提前服务咨询按《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绍食药监发〔201286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信息应依法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本局网站或办公场所将相关事项进行公开,内容至少应包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实施主体、统一受理机构、行政许可条件、数量、程序和审批期限、办理环节、承诺所需最长工作期限、是否需要听证、需要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公示和监督部门、投诉渠道。在网站公布的应设专栏。

实行行政许可审批结果信息公开制度,凡受理后已进入许可审批程序的项目,其办理结果必须在本机关网站公布公开,以便申请人查阅和公众监督。

相关政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调整并及时公布,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布期限届满30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许可回访制度,行政许可申请办结之后,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申请人进行适当形式回访,回访内容至少应包括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办事及廉洁办事等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对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案卷抽查,视情回访申请人。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意见的,可直接予以纠正或提出纠正监督意见,通报监督结果。有严重违反审批行为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不定期邀请或接受上级行政许可机关,本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对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意见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并报市局法规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满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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