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意见

时间:2023-04-25 20:06:03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关于进一步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市社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各类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市社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各类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资监管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绍市国资财〔2015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化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单位财务运作行为,是单位调控资源、优化结构、推进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与交易方利益直接相关、具有私利诱惑、廉政风险较高的特殊经营领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竞争、“三重一大”决策和利益相关人回避等原则,加快推进分类科学、权责明确、程序到位、责任可究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促使单位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保障资金平稳安全运营。

二、建立公开、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机制,提升单位与金融机构的协同效应

根据企业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着力提高包括资金存放管理在内的财务管控力,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要以供销社系统为统一合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着力塑造良好的融企协同关系,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直接融资市场对接、资本投资运作等角度,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遴选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合作金融机构。要从协同效应是否有效实现、资金存放是否安全等角度进行定期验审。

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事业单位资金(公款)应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资金(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需报市总社批准后实施。

三、全面清理各类非规范存量财务事项,做到到期清理、限期清理

各单位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后,对在非主办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理财和票据等存量财务事项,按照“到期限的直接清理,未到期限的确立到期清理机制,既不属于主办金融机构又不能清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的原则,在20166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今后除另外有明确指定之外,企业原则上不得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各类财务事项。事业单位按《绍兴市监察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绍市监〔201513号)精神要求自查自纠工作在201612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

四、严格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责任追究,塑造风清气正的经济环境

各单位在开展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运作过程中,经查实确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还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建立相应财务内控制度,或者所建立财务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财务内控制度;

(二)不按规定公开竞争性遴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遴选确定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财务事项,或者就有关财务事项“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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