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5 16:30:07 手机站 来源:网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确保部门统计数据采集、汇总、审核和报送的规范性和匹配性,切实提高部门统计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确保部门统计数据采集、汇总、审核和报送的规范性和匹配性,切实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实事求是、应统尽统”为目标,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三比三审”、质量评估、报送备案等制度,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工作关系,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推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行业统计实现数据资源互补、信息共享,加快形成全市统计工作“一盘棋”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制度

市相关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专业人员为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具体责任人(处室负责人和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和我市监测评价的统计制度方法,负责审核报表单位原始数据,对单位原始数据、部门汇总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在相关汇总报表上进行初审签字。

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审核分管专业数据和专业评估报告,并签发上报的相关统计报表和专业评估报告。

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阅全部专业数据;审核、签发上报的统计报表和专业评估报告。

(二)建立部门统计数据“三比三审”制度

市相关部门要建立“三比三审”数据审核制度。即在数据填报时要进行“三比”。“一比”是指部门统计数据首先要纵向比,即数据值的同比和环比情况,看数据是否保持连续性;“二比”是指横向比,部门统计数据指标要与省内其他10个地市相关数据比,看数据在全省的排位情况是否合理;“三比”是指综合比较,即单个部门数据要与其他配套的数据综合比较,看相关数据之间是否相互验证,相互支撑。在数据报送前要进行“三审”,杜绝数据报送的随意性。“一审”是指部门数据报送前,部门负责人要审核通过;“二审”是指部门在数据报送前3个工作日,先将有关数据报送市GDP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GDP核算办”,设在市统计局)备案,市GDP核算办负责做好审核记录,提出审核反馈意见;“三审”是指对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倒查追责审查。即市有关部门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并报市GDP核算办备案的统计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匹配、基础数据缺乏依据等问题,或经过综合评审后发现有问题的,要依照《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追查相关市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各牵头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针对“三比”中发现的异动指标开展评估。评估可以采取经验审核法与逻辑审核法,即按照指标数据类型、行业、规模等特点确定指标数据的最小值、最大值及众数,划定指标数据合理的变动区间,对区间外的数据进行重点评估。对本部门指标数据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应随时掌握,及时了解数据变动原因。通过汇总表分组当中的“按注册类型分”、“按行业分”、“按县(市、区)分”等分组情况,分析数据的变化。也可从比重、增减幅度上观察和评估数据质量。或与其他部门提供或发布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验证。

评估后要填写《部门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报告》(见附件2)。评估表上主要指标汇总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估数据由牵头单位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录入,汇总数据与评估数不一致的,专业人员必须填写评估说明(汇总数与评估数的差异原因、企业必审指标未通过的原因、异动指标情况说明)。评估审核报告按专业报表分批次建立,同一批次报表建立一份评估审核报告。

(四)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备案制度

部门统计数据通过“三比三审”和评估分析后,在数据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前3个工作日,要将相关数据报表通过市政府OA系统报送市GDP核算办审核,如有对数据开展评估,要形成《部门主要统计数据审核评估报告》一并报送。市GDP核算办负责分类汇总,并分送市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审核,同时做好整理记录、填写《对部门统计数据审核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

对于重要数据,市GDP核算办可视情提议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数据联审会议,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评估。

(五)建立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制度

市相关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制度,以便于相关部门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市统计局作为全市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依托政府OA系统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平台。根据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法,结合各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协商确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分类标准、规定统计口径范围、规范指标计算方法,确定共享信息的内容、权限,以及数据报送时间、方式等。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全市监测评价的新要求,负责修订统计调查制度,补充新的调查项目,更新、完善共享数据库的指标体系。

各有关部门作为共享统计数据资源库的相关责任单位,要配合市统计局建立并修订本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在数据共享平台填报统计数据,对所提交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要明确。市有关部门负责承担本部门数据质量管理职责,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发展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列入部门日常或业务工作计划,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进一步理顺本单位内部统计工作机制,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部门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室、有一支统计队伍、有一个健全网络、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五有标准抓好统计基础建设。部门统计工作要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并列入市直部门内部绩效考核内容。

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我市的综合监测考绩评价工作(见附件4),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具体处室或人员负责,并就相关指标体系与市统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对接,确保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市有关部门内设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部门统计工作指导和数据监管职责。市统计局对涉及部门统计方面的问题,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管理,协助牵头部门做好相关指标统计口径的确定。市统计局要制定具体审核方法,对各部门报送的综合监测考绩评价报表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

(二)统计方法要科学。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及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统计报表制度和专门调查。专门调查包括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部门统计调查要遵循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原则,适用的统计标准应当与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专业标准相一致。统计调查表式应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格式要求。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市统计局备案;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政府统计调查项目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明确分工,相互衔接,数据共享,不得重复。

(三)数据采集要真实。部门数据采集工作要做到客观、准确、可信。一是做到“不注水”,统计数据必须实实在在,没有“水分”;二是做到“不缩水”,在确保统计数据“没有水分”的基础上,还要杜绝出现漏统、少统,杜绝出现统计口径不一、统计范围缩小等问题;三是做到“不反水”,数据与数据之间要互相支撑、互相印证、互相匹配,不得互相“打架”。

(四)统计台账要规范。各部门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按规定登记台帐,台账记载要与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及统计报表相一致,数据如有修改变动应作详细说明,留底备查。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五)数据发布要统一。本部门的数据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但属于全市综合性的统计数据要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各部门事关考绩考核的重要统计数据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前,先通过政府OA系统报市GDP核算办备案,确保对外公布的数据口径统一,防止“数出多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有关部门擅自发布统计数据要依法查处,对报送备案有异议的统计数据有审议、纠正的职责和权利。

(六)监督检查要到位。市GDP核算办要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稽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每年选择若干个市有关部门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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