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24 17:48: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意见(全文完整)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新型产业范围及土地用途分类

本意见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其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标准实施分类。其中,用于各类教育以及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用途的土地,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出让价格可参照所在区域同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确定。

创新型产业用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市政府批准。

二、切实提高创新型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严控用地标准,除规划控制区域内有特殊标准和要求外,创新型产业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不低于1.0;属于科教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投资强度不低于360万元/亩。

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应以园区集中模式为主,着力推进创新型产业在现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在城市建成区内,可利用工业或科教用地发展创新型产业。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创新型产业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型产业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其中,盘活家庭住所发展创新型产业的,要以不影响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活为原则。

三、积极探索创新型产业用地灵活的土地出让制度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实施招拍挂出让。鼓励探索土地弹性出让制度,根据现有产业生命周期特性等因素,提供与企业生命周期相匹配的灵活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合理的弹性出让年限,完善相应的地价评估确定办法,降低企业初始阶段的用地成本。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地方式,研究制定续期评估考核办法。中小企业可自主选择租赁或出让等用地方式。鼓励中小企业以租赁等多种方式使用土地,降低土地取得成本,使其在创新型产业项目发展初期,集中资金用于研发等生产性支出。

四、严格创新型产业审查管理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要建立严格的创新型产业评审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用地项目出具审查意见。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出具的审查意见,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审查的主体责任,严格审查把关,严禁借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变相进行商业、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开发。对不严格履行审查责任的,要严肃追责。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行业类型上标注“创新型产业”,产权登记机关在产权登记用途上标注“创新型产业”。

五、严格创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部分特殊项目,在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和保持创新型产业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经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同意,允许企业将用地整体或按规划确定的分割单元转让(可转让建筑面积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所在区市政府(管委)保留优先回购权。企业转让前应先征求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意见,区市政府(管委)经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放弃优先回购权的,方可转让给同类性质企业。回购价按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使用年限后确定,对地上建(构)筑物及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现值评估后予以回购。

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创新型产业用地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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