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法】萝北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9 13:06: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萝北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办法】萝北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医保办法】萝北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萝北县城乡医疗救

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制定救助方案,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实行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三)坚持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及实施情况规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实效。

(五)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在兜住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努力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人社、卫计部门、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县政府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物质保证。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界定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收入人群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和流浪乞讨等困难群众。

(三)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基本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门诊诊查费;辅助检查费减免20%,床位费减免30%。对部分手术实行最高限价收费(限价病种以医疗机构确定为准)。

第六条 参险救助。全额资助全县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低收入人群中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 大病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在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对实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救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可全额救助,不受封顶线限制。其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自付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以上是指在县内定点医院发生医疗费用“一站式”救助比例,如到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按降低5个百分点给予报销。

第八条 购药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未到医院治疗又无钱买药的人员,实行购药救助。救助对象持购药救助卡到定点药店医院直接购药,年购药救助金额为500元。

第九条 特殊救助。对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对象、流浪人员等特殊人群(未参合人员),因住院确实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县、乡镇民政部门负责与定点医院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给予救助。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补助:

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2.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3.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4.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零售药店购药等。

第三章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参险(合)救助审批。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个人缴费时间,县民政部门将名册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依据医疗救助人数和个人缴费标准,将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参险资金拨付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帐户后,分别由主管部门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参保参合手续。

第十二条 大病救助审批。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核查、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购药救助申请审批。由救助对象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书及身体检查有关资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后下发购药资金,县民政部门按季度与医院(药店)结算。

第十四条 特殊救助审批。对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对象、流浪人员等特殊人群(未参合人员),因病住院确实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直接拨款到定点医院。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社)〔201411号)规定,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支出的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积极探索实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核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结算单、医疗费收据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资金采取以省级以上资金为主,县政府匹配和社会捐赠的办法解决。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基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民政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县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县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和监察部门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卫生部门应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医疗救助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并承担医疗救助调查、核实、审批、资金发放等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救助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群众医疗救助、城镇基本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配合工作,认真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建立起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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