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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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9篇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9篇,供大家参考。

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9篇

篇一: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规则............................................................4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8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工处分..........................................................13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14

  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及适用处分....................................14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处分....................15第三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及适用处分........22第四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及适用处分................................................................................24第五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及适用处分........28第六章附则....................................................................................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单位,下同)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如劳务派遣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六条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开除。第七条受处分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24个月。第八条负有管理职能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九条受到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并可按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参加岗

  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变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受到降职(降级)处分,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其所担任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工作,根据其所从事工作发给适当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给予开除处分。

  违纪违规取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对受到开除处分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第十条受到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第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

  第十二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除外。

  第十三条员工发生本条例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按处分较重条款定性处理。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违纪违规行为;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开除条件,不适用于本条例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岗位、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

  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管理权限,各级公司党组(党委)管理经营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其他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条对违纪违规人员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调查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进行立案;(三)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可报请调查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员工确犯有严重错误,已

  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四)调查部门将调查认定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核对。对被调查人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五)调查部门将处分意见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各级党组(党委)管理经营管理人员报党组(党委)]审议,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决定。

  (六)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签发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七)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劳务派遣人员处分材料交由派遣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凡是了解事实情况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一切证据。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要做到:(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单位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第二十四条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并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在公司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员工对本级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可在接到复查书面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诉。第二十五条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对下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上级公司有权责令下级对作出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员工复查申诉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员工复查申诉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二)处分幅度不当。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应当恢复被

  处分人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有职务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视情况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员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员工是近亲属关系;(二)与被调查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三)与被调查员工或与被调查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第三十条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开除处分,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二条处于试用期劳动合同制员工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处理,即视为不符合接收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工处分

  第三十三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员工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临时性工作,根据其所从事工作发给适当劳动报酬。缓刑考验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拘役期满释放后在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临时性工作,根据其所从事工作发给适当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临时性工作,根据其所从事工作发给适当劳动报酬。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给予

  开除处分。第三十八条被劳动教养,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撤

  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临时性工作,根据其所从事工作发给适当劳动报酬。劳动教养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四)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四十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二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一)应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四)参与招投标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三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二)发现购进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

  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第四十五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

  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

  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提供必要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二)影响或破坏安全防范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三)不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四)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五)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采取必

  要防范措施,致使公司财物被盗窃、诈骗、破坏、抢劫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公司规定,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通信重大事故隐患或通信责任事故;

  (二)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

  (三)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四)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五)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或过度使用营销资源或成本空间进行低效益或负效益营销,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

  (六)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

  第四十九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

  处分: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

  (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

  (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

  与公司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公司秘密

  信息;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

  第五十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

  处分;如有管理人员指使下属发生以下行为,视同直接发生行为予以

  处理;对以下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从重追究有关领

  导责任:

  (一)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

  (二)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

  (三)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

  (四)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提供商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

  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行为;

  (五)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

  客户话费、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

  行为。

  第五十一条其他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情节较轻,对有

  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

  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

  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七)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行为。第五十三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或者公款私存;(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三)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四)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支出项目;(八)偷逃国家税款;(九)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第五十四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行为,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

  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虚报病假,经批评教育无效;(二)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谩骂、威胁领导,造成一定影响;(四)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五)公车私用,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六)在公司组织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七)散布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重损害他人声誉。第五十六条未经组织批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

  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七条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六)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第五十八条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便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九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

  (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外事管理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

  (境)旅游;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

  自改变路线;

  (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损害国

  家荣誉、公司形象或利益;

  (三)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或者不尊重

  当地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

  学习、培训团组;

  (五)持公务证照执行非公务任务,或者持非公务证照执行公务

  任务;

  (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

  议;

  (七)出国不归;发现在国外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

  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

  (八)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员

  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九)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十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

  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一)对本单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失于监

  督,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二)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

  (五)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

  (七)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六十一条其他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六十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违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

  第六十三条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股票除外);

  (二)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

  及其他收入;(七)将公司财物或公司经济往来中折扣费、中介费、佣金、

  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默许、纵容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

  (九)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第六十四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股票除外);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经济业

  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第六十五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

  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解除劳动合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六)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七)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八)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九)其他违反规定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六十六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活动;

  (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娱乐活动费用;(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

  第六十七条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未涉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员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提及经营管理人员,包含集团公司总部部门领导、处室经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下同)公司领导、省公司部门经理、省公司科室经理、市公司领导、市公司部门经理、县公司经理,也包含其他有业务处置权员工。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提及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所提及人力资源部门,如地市分公司(或直辖市区公司)未设人力资源部,则指该公司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按照程序及时修改。本条例所规定内容与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义书签。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ﻩ‬错误!未定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签。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ﻩ‬错误!未定义书

  第二节

  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ﻩ‬错误!未定

  义书签。

  第三节

  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4

  第五节

  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

  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单位,下同)的劳动合同制员

  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

  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违纪违规

  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的,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

  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24个月。第八条负有管理职能的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参加岗

  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第十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第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

  第十二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

  第十三条员工发生本条例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

  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开除条件的,不适用于本条例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岗位、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

  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管理权限,各级公司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其他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调查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立案;(三)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

  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调查部门所在单位

  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的员工确犯有严重错

  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

  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四)调查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核对。对

  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

  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

  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五)调查部门将处分意见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各级党组(党

  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报党组(党委)]审议,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

  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

  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签发时间为处分

  生效时间。

  (七)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

  案(劳务派遣人员处分材料交由派遣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

  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

  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

  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

  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

  定结论;(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

  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要做到:(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

  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

  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

  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人力资源部

  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并向申诉

  员工作出书面答复。在公司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

  处分决定执行。员工对本级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书

  面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诉。

  第二十五条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下级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上级公司有权责令下级对作出的错误处

  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

  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

  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

  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处分幅度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岗位、

  职级和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

  恢复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

  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

  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员

  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条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

  讼。

  第三十一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开除处分的,人

  力资源部门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

  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二条

  处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受到任何一项

  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接收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

  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员工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

  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

  察看处分的,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临时

  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缓刑考验和留

  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

  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根

  据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

  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

  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拘役期满释放后在留用察看期内

  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

  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

  处分的,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

  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

  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

  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

  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

  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察看期内

  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劳

  动教养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

  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

  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的;(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

  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

  (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

  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

  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

  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

  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二)影响或破坏安全防范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不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公司财物被盗窃、诈骗、破坏、抢劫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四十八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公司规定,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通信重大事故隐患或通信责任事故的;(二)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三)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五)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或过度

  使用营销资源或成本空间进行低效益或负效益营销,达到虚增业务收

  入目的的;

  (六)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

  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

  第四十九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

  (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与

  公司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公司秘密信

  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开除处分;如有管理人员指使下属发生以下行为的,视同直接发生行

  为予以处理;对以下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重追究

  有关领导责任:

  (一)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

  (二)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

  (三)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

  (四)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提供商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

  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五)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

  客户话费、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其他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

  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

  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

  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七)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行为之一,情节

  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三)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四)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八)偷逃国家税款的;(九)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

  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情

  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虚报病假,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二)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谩骂、威胁领导,造成一定影响的;(四)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五)公车私用,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公司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

  绩弄虚作假的;

  (七)散布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

  举报等严重损害他人声誉的。

  第五十六条未经组织批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

  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

  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

  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

  人谋取职务的;

  (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

  任的;

  (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

  派,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

  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

  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

  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外事管理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

  (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损害国家荣誉、公司形象或利益的;

  (三)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

  (五)持公务证照执行非公务任务,或者持非公务证照执行公务任务的;

  (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七)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

  的;

  (八)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

  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九)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第六十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

  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

  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

  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

  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纪检监察、

  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

  关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

  解释和说明的;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

  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

  (七)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

  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一条其他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违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

  (二)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

  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将公司财物或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九)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

  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

  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

  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

  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解除劳动合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六)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七)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

  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八)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六十六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六十七条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未涉及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条本条例所提及的经营管理人员,包含集团公司总部部门领导、处室经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下同)公司领导、省公司部门经理、省公司科室经理、市公司领导、市公司部门经理、县公司经理,也包含其他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七十二条本条例所提及的人力资源部门,如地市分公司(或直辖市区公司)未设人力资源部,则指该公司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程序及时修改。本条例所规定内容与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释。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负责解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工程名称:亳州市经济使用房(拆迁还原)小区11#、15#、16#、21#楼施工单位:安徽省第二建筑公司一、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二、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三、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六、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年月日

  挖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亳州市经济使用房(拆迁还原)小区11#15#16#21#楼施工单位:安徽省第二建筑公司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2、挖土中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3、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4、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员间距离不应小于2—3米,堆土要在1米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米。5、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它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下行走或站立。6、机械挖土,启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7、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8、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禁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9、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将挖土机履带与挖空的基槽平行2米停、驶。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槽平行行驶,防止坍方翻车。10、电缆两侧一米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11、配合拉铲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12、向汽车上卸土应在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台驾驶室上越过。13、基槽四周必须装置1.5公尺高护栏,要设置一定数量临时上下施工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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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14、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15、车人进出部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铺设厚钢板,或浇捣砼加固。16、在开挖杯基槽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槽积水,影响基槽土壤结构。17、基槽开挖前,必须摸清基槽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开采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18、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作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的质量。19、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槽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堆载超荷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20、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引起支撑破坏或拉损。21、开挖土方必须有挖土申请。22、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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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员:年月日

  回填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亳州市经济使用房(拆迁还原)小区11#15#16#21#楼施工单位:安徽省第二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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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2、装载机作业范围不得有人平土。3、打夯机工作前,应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缺陷和漏电,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机械是否装置漏电开关保护,按一机一开关安装,机械不准带病运转,操作人员应带绝缘手套。4、基槽(槽)的支撑,应按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依次拆除,即填土时应从深到浅分层进行,填好一层拆除一层,不能事先将支撑拆掉。5、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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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模板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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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工程名称:亳州市经济使用房(拆迁还原)小区11#15#16#21#楼

  施工单位:安徽省第二建筑公司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并应系牢。2、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3、工作前应先检查合作的工具是否牢固,板手等工具必须用绳链系挂在身上,钉子必须放在工具袋

  内,以免掉落伤人。工作时要思想集中,防止钉子扎脚和空中滑落。4、安装与拆除5m以上的模板,应搭脚手架,并设防护栏杆,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操作。5、高空,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事先应有切实的安全措施。6、遇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暂停室外的高空作业,雪霜雨后应先烈清扫施工现场,略干不滑时再进

  行工作。7、二人抬运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传递模板、工具应用运输工作或绳子系牢后升降,不得

  乱抛。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拆随运送,严禁从高处掷下,高空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在下面标出工作区,用绳子和红白旗加以围栏,暂停人员过往。

  8、不得在脚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9、支撑、牵杠等不得搭在门窗框和脚手架上,通路中间的斜撑、拉杆等应设在1.8m高以上。10、支撑过程中,如需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等钉牢。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牵杠、支撑等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坠落。11、模板上有预留洞者,应在安装后将洞口盖好,混凝土板上的预留洞,应在模板拆除后即将洞口盖好。12、拆除模板一般用长撬棒,人不许站在正在拆除的模板上,在拆除楼板模板时,要注意整块模板掉下,尤其是用定型模板做平台模板时,更要注意,拆模人员要站在门窗洞口外拦支撑,防止模板突然全部掉落伤人。13、组织钢模板上架设的电线和使用电动工具,应在36v低压电源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14、装、拆模板时禁止使用2×4//木料、钢模板作立人板。15、高空作业要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下要使用梯子,不许站立在墙上工作,不准站在大梁底模上行走。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及有跟鞋作业。16、装拆模板时,作业人员要站立在安全地点进行操作,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工作;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吊物,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意识。17、拆模必须一次性拆清,不得留下无撑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18、拆除的钢模作平台底模时,不得一次将顶撑全部拆除,应分批拆下顶撑,然后按顺序拆下搁栅、底模,以免发生钢模在自重荷载下一次性大面积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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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19、在钢模及机件垂直运输时,吊点必须符合扎重要求,以防坠落伤人。模板顶撑排列必须符合施工荷载要求,尤其遇地下室吊装,地下室顶模板、支撑还另需考虑大行机械行走因素,每平方米支撑数,必须根据载荷要求。拆模时,临时脚手架必须牢固,不得用拆下的模板作脚手板。脚手板搁置必须牢固平整,不得有空头板,以防踏空坠落。

  砼土板上的预留孔,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就作好技术交底(预设钢筋网架),以免操作人员从孔中坠落。

  20、封柱子模板时,不准从顶部往下套。21、禁止使用2×4//木料作顶撑。22、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钢筋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2、钢筋断料、配料、弯料等工作应在地面进行,不准在高空操作。3、搬运钢筋要注意附近有无障碍物、架空电线和其它临时电气设备,防止钢筋在迥转时碰撞电线或发生触电事故。4、现场绑扎悬空大梁钢筋时,不得站在模板上操作,必须要在脚手架上操作,绑扎独立柱头钢筋时,不准站在钢箍上绑扎,也不准将木料、管子、钢模板穿在钢箍内作为立人板。5、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到距模板1米以下才能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6、起吊钢筋时,规格必须统一,不准长短参差不一,不准一点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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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7、切割机使用前,须检查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有否漏电;电源线须进漏电开关,切割机后方不准堆放易然物品。

  8、钢筋头子应及时清理,成品堆放要整齐,工作台要稳,钢筋工作棚照明灯必须加网罩。

  9、高空作业时,不得将钢筋集中堆在模板和脚手板上,也不要把工具、钢箍、短钢筋随意放在脚手板上,以免滑下伤人。

  10、在雷雨时必须停止露天操作,预防雷击钢筋伤人。11、钢筋骨架不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禁止从柱子上的钢箍上下。12、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钢筋冷拉安全技术交底

  1、钢筋准拉时,准拉线两端必须装置防护设施。冷拉时严禁在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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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拉线两端站人、或跨越、触动正在冷拉的钢筋。2、钢筋焊接方面:(1)焊机必须接地,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对于焊接导线及焊钳

  接导线处,都应可靠地绝缘。(2)大量焊接时,焊接变压器不得超负荷,变压器升温不得超过

  60℃,为此,要特别注意遵守焊机暂载率规定,以免过分发热而损坏。(3)室内电弧焊时,应有排气通风装置。焊工操作地点相互之间

  应设挡板,以防弧光刺伤眼睛。(4)焊工必须穿戴防护衣具。电弧焊焊工要戴防护面罩。焊工应

  立在干木垫或其他绝缘垫上。(5)焊接过程中,如焊机发生不正常响声,变压器绝缘电阻过小

  导线破裂、漏电等,均应立即进行检修。3、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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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混凝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2、串搭车道板时,两头需搁置平稳,并用钉子固定,在车道板下面每隔1.5米需加横楞、顶撑,2米以上高空串跳,必须装有防护栏杆。车道板上应经常清扫垃圾、石子等以防持车跳滑跌。3、车道板在单车行走不小于1.4米阔,双车来回不小于2.8米阔,在运料时,前后应保一定车距,不准奔走、抢道或超车。到终点卸料时,双手应扶牢车柄倒料,严禁双手脱把,防止翻车伤人。4、用塔吊、料斗浇捣混凝土时,指挥扶斗人员与塔吊驾驶员应密切配合,当塔吊放下料斗地,操作人员应主动避让,应随时注意料斗碰头,并应站立稳当,防止料斗碰人堕落。5、离地面2米以上浇捣过梁、雨蓬、小平台等,不准在搭头上操作,如无可靠的安全设备时,必须戴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6、使用振动机前应检查电源电压、输电必须安装漏电开关,保护电源线路是否良好,电源线不得有接头,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振动机移动时,不得硬拉电线,更不能在钢筋和其他锐利物上拖拉,防止割破拉断电线而造成触电伤亡事故。7、井架吊篮起吊或放下时,必须关好井架安全门,头、手不准伸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入井架内,待吊篮停稳,方能进入吊篮内工作。

  8、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地面工程(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2、操作时必须穿胶鞋,以免水泥浇脚。3、晚上收光地面要有足够的照明。不得随便移动临时照明线,不要把衣物等挂在电线上。4、在室内推运输小车时,特别是在过道中拐弯时要注意小车把挤手。人推小车时不准倒退。5、清理楼地面时,清理出的垃圾杂物等,不得由窗口、阳台、井

  页脚内容

  道随意向下抛掷。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6、井架吊筋提升或下降时,必须产好井架安全门,头、手不准伸

  入井架内,待吊筋停稳,方能进入吊篮内工作。

  7、冬期施工,如需生炉增温,必须经主管防火工作的领导批准,

  并落实好防火措施。

  8、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砌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1、在操作之前必须检查操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道路是否畅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通,机具是否完好牢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是否齐全,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才可施工。

  2、砌基础时,应检查和经常注意基槽土质变化情况,有无崩裂现象,堆放砌块材料应离开槽边1m以上,当深基槽装设挡板支撑时,操作人员应设梯子上下,不得攀跳,运料不得碰撞支撑,也不得踩踏砌体和支撑上下。

  3、墙身砌体高度超过地坪1.2m以上时,应搭设脚手架,在一层以上或高度超过4m时,采用里脚手架必须支搭安全网,采用外脚手架应设护身栏杆和挡脚板后方可砌筑。

  4、脚手架上堆料量不得超过规定荷载,堆砖高度不得超过3皮侧砖,同一块脚手板上的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

  5、在楼层(特别是预制板面)施工时,堆放机械、砖块等物品不得超过使用荷载,如超过荷载时,必须经过验算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后方可进行堆放和施工。

  6、不准站在墙顶上做划线、刮缝和清扫墙面或检查大角垂直等工作。

  7、不准用不稳固的工具或物体在脚手板而垫高操作,更不准在未经过加固的情况下,在一层脚手架上随意再叠加一层,脚手板不允许有空头现象,不准用2×4//木料或钢模板作立人板。

  8、砍砖时应面向内打,注意碎砖跳出伤人。9、使用于垂直运输的吊笼、绳索具等,必须满足负荷要求,牢固无损,吊运时不得超载,并须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10、用起重机吊砖要用砖笼,吊砂浆的料斗不能装得过满,吊件迥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停留。

  11、砖料运输车辆两车前后距离平道上不小于2米,坡道上不小于10米,装砖时要先取高处后取低处,防止倒塌伤人。

  12、砌好的山墙,应临时系联系杆(如擅条等)放置各跨山墙上,使其联系稳定,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加固措施。

  13、冬季施工时,脚手板上有冰霜、积雪,应先清除后才能上架子进行操作。

  14、如遇雨天及每天下班时,要做好防雨措施,以防雨水冲走砂浆,使得砌体倒塌。

  15、在同一垂直面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隔板,下方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16、人工垂直向上或往下(深槽)传送砖块,梁子上的站人板宽度应不小于60厘米。

  17、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钢管双排脚手架搭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搭设金属扣件双排脚手架,用于高层建筑的,应严格按上海市建委[87]201#规定要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应严格按上海市建委[87]525#规定要求。

  2、搭设前应严格进行钢管筛选,凡严重锈蚀、薄壁、严重弯曲及裂变的杆件不宜采用。

  3、严重锈蚀、变形、裂缝,螺栓螺纹已损坏的扣件不宜采用。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4、脚手架的基础除按规定设置外,必须做好排水处理。5、高层钢管脚手架座立于槽钢上的,必须有地杆连接保护,普通脚手架立杆必须设底座保护。6、不宜采用承插式钢管做底步立杆交错之用。7、所有扣件紧固力矩,应达到4—5kg·m。8、同一立面的小横杆,应对等交错设置,同时立杆上下对直。9、斜杆接长,不宜采用对扣件。应采用叠交方式、二只迥转扣件接长,搭接距离视二只扣件间隔不小于0.4m。10、脚手架的主要杆件,不宜采用水、竹材料。11、高层建筑金属脚手架的拉杆,不宜采用铅丝攀拉,必须使用埋件形式的钢性材料。12、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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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钢管脚手架拆除工程安全技术底

  1、拆除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施工。地面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高层建筑脚手架拆除,应配备良好的通讯装置。

  2、仔细检查吊运机械包括索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运机械不允许搭设在脚手架上,应另立设置。

  3、如遇强风、雨、雪等特殊气候,不应进行脚手架的拆除。夜间实实施拆除作业,应具备良好的照明设备。

  4、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和遵守安全纪律、拆除工艺要求。

  5、建筑物内所有窗户必须关闭锁好,不允许向外开启或向外伸挑物件。

  6、拆除人员进入岗位以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层内留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块。所有清理物应安全输送至地面,严禁高处抛掷。

  7、按搭设的反程序进行拆除,即安全网—竖挡笆—垫铺笆—防护栏杆—搁栅—斜拉杆—连墙杆—大横杆—小横杆—立杆。

  8、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时拆除(踏步式)、认真做到一步一清,一杆一清。

  9、所有连墙杆、斜拉杆、隔排措施、登高措施必须随脚手架步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准先行拆除。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10、所有杆件与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杆件上附着扣件

  输送地面,或两杆同时拆下输送地面。

  11、所有垫铺笆拆除,应自外向里竖立、搬运,防止自里向外翻

  起后,笆面垃圾物件直接从高处坠落伤人。

  12、脚手架内必须使用电焊气割工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特殊工

  种的要求和消防规定执行。

  13、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

  部位,应及时进行修复或继续完成至一个程序、一个部位的结束,方

  可撒离岗位。

  14、输送至地面的所有杆件、扣件等物件,应按类堆放整理。

  15、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

  接交人:安全员:

  年月日

  室内满堂脚手架搭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室内满堂脚手架搭设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搭设。2、满堂脚手架的纵、横距不应大于2m。3、满堂脚手架应设登高措施,保证操作人员上下安全。4、操作层应满铺竹笆,不得留有空洞。必须留空洞者,应设围栏保护。5、大型条形内脚手架,操作步层两侧,应设防护栏杆保护。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6、满堂脚手架步距,应控制在2米内,必须高于2米者,应有技术措施保护。

  7、满堂脚手架的稳固,应采用斜杆(剪刀撑)保护。8、满堂脚手架不宜采用钢、竹混设。9、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室内水泥砂浆抹灰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2、室内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属支架应搭设平稳牢固,脚手板高度不大于2米,架子上堆放材料不得超过于集中,存放砂浆的灰斗、灰桶等要放稳。

  3、搭设脚手不得有跷头板,也严禁脚手板支搁在门窗,暖气水的管道上。

  4、操作前应检查架子、高凳等是否牢固,如发现不安全地方立即作加固等处理,不准用2×4//,2×8//木料(2米以上跨度),钢模板等作为立人板。

  5、搅拌与抹灰时(尤其在抹顶棚时),注意灰浆溅落眼内。6、在室内推运输小车时,特别是在过道中拐弯时要注意小车挤手。在推小车时不准倒退。7、严禁从窗口向下随意抛掷东西。8、井架吊篮起吊起放下时,必须关好井架安全门,头、手不得伸入井架内,待吊篮停稳,方能进入吊篮内工作。9、补充交底的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卷材屋面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如所有参加沥青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手套、穿翻毛皮鞋并有帆布护盖等,使皮肤不得和沥青接触。

  2、熬制沥青的地点不得设在电线的垂直下方,一般应距建筑物25米以外。沥青、燃料的堆放场地,离锅不小于5米。

  3、熬油前应清除锅内杂质和积水。4、熬油必须有人看守,熬油量不得超过锅容量3/4。下班熄火,一定要将余火熄灭,关闭炉门,盖好锅盖。5、锅内沥青着火,应立即用铁盖住,防止鼓风,封闭炉门,熄灭炉火。严禁向燃烧的沥青浇水,应用干砂或湿麻袋灭火。6、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用焊锡,盛油量不得超过容量的2/3。肩挑或手推车,道路要平坦畅通,跳板要支牢,要有防滑措施,绳具要结实。垂直运输时附近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屋面的油桶、油壶必须放置平稳。7、屋面铺贴卷材,四周应设置1.2米高的围栏,靠近屋面四周沿

  页脚内容

  边应侧身操作。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8、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操作。

  9、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涂料防水屋面安全技术交底1、配制材料的现场应有安全及防火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要求。2、配制胶泥的稳定剂,有的是有毒粉末,应防止吸入鼻内。3、配制、施工操作时,应戴手套、口罩、穿工作服等。4、搅拌材料时,加料口及出料口要关严,传动部件加防护罩。5、补充交底内容: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瓦屋面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凡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神精衰弱症及贫血症等不适于高空作业者不得进行屋面工程施工。上屋面前检查有关安全设施,如栏杆、安全网等是否牢固,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2、用屋架承重结构时,运瓦上层面要两坡同时进行,脚要踏在橡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条或桁条上,不要踏在挂瓦条中间;不要穿硬底易滑的鞋上屋面操作;在屋面踩踏行动时应特别注意安全,谨防绊脚跌倒,在平瓦屋面上行走,要踩踏在瓦头处;不能在瓦片中间部位踩踏。

  3、冬季施工要有防滑措施,屋面有霜雪必须清扫干净,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

  4、碎瓦、杂物工具等应集中下运,不能随意乱丢乱掷。5、其他安全事项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执行。6、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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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的修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堵漏施工照明用电应将电压降到36伏—12伏以下,以防触电。2、配制促凝剂时,操作人员要戴口罩、手套。3、处理漏水部位,需用手接触掺促凝剂的砂浆时,需戴胶皮手套或胶皮手指套。4、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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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油漆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场地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在通风条件不好的场地施工时必须安装通风设备,方能施工。

  2、在用钢丝刷、板锉、气动、电动工具清除铁锈、铁鳞时为避免眼睛沾污和受伤,需戴上防护眼镜。

  3、在涂刷或喷涂对人体有害的油漆时,需戴上防护口罩,如对眼睛有害,需戴上密闭式眼镜进行保护。

  4、在涂刷红丹防锈漆及含铅颜料的油漆时,应注意防止铅中毒,操作时需戴口罩。

  5、在喷涂硝基漆或其他挥发性、易燃性溶剂稀释的涂料不准用明火。

  6、高空作业需戴安全带。7、为了避免静电集聚引起事故,对罐体涂漆或喷涂应安装接地线装置。8、涂刷大面积场地时,(室内)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按防火等级规定进行安装。9、操作人员在施工时感觉头痛、心悸或恶心时,应立即离开工作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地点,到通风处换换空气。如仍不舒畅,应去保健站治疗。10、在配料或提取易燃品时不得吸烟,浸擦过清油、清漆、油的

  棉纱、擦手布不能随便乱丢。11、使用人字梯不准有断档,拉绳必须结牢并不得站在最上一层

  操作,不要站在高梯上移位,在光滑地面操作时,梯子脚下要绑布和胶布。

  12、不得在同一脚手板上交授工作面。13、油漆仓库明火不准入内,需配备灭火机。不准装小太阳灯。14、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防腐蚀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树脂类防腐蚀工程中的许多原料都具有程序不同的毒性或刺激性,使用时或配制时要有良好的通风。操作人员应在施工前进行体格检查,患有气管炎、心脏病、肝炎、高血压者以及对某些物质有过敏反应者均不得参加施工。研磨筛分、搅拌粉状填料最好在密封箱内进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行。操作人员应穿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手套、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工作完毕应冲洗淋浴。

  2、施工过程中不慎与腐蚀或刺激性物质接触后,要立即用水或乙醇擦洗。采用毒性较大的材料施工时,应适当增加操作人员的工间休息。施工前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遵照安全技术及劳动防护制度执行。

  3、在配制使用乙醇、苯丙酮等易燃材料施工现场,应严禁烟火并应备置消防器材,还要有适当的通风。

  4、配硫酸时应将酸注入水中,禁止将水注入酸中。本配酸现场应备有10%碱液和纯碱水溶液,以备中和洒出的酸液之用。配制硫酸乙脂时,应将硫酸慢慢注入洒精中,并充分搅拌,温度不可超过60℃,以防止酸雾飞出。配制量较大时应设有间接冷却装置(如循环水浴)。

  5、生漆毒性较大,能使接触者产生过敏性皮炎。严重者手脚、面部形成水肺、生出疮疹,即所谓漆疹。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严禁生漆同皮肤接触,面部可涂防护油膏保护。

  6、使用毒性和刺激性较大的涂料时,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及劳动防护制度,现场应注意通风,并适当采取操作人员轮换、空间休息、下班后冲洗淋浴等安全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应注意防火,严禁吸烟和使用电炉等。8、材料库应能适当通风并备置消防器材。9、补充交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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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交底人:

  接交人:

  年月日

  安全员:

  玻璃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搬运玻璃要戴手套或用布、纸垫住边口税利部分。2、安装窗扇玻璃时,不能在垂直方向的上下两层间同时安装,以免玻璃碎时掉落伤人。3、门窗安装玻璃完毕后,随时将风钩挂好或插上插销,以防风吹碰坏玻璃。4、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5、不准将碎玻璃随意乱抛。6、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

  接交人:

  页脚内容

  安全员:

  年月日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搅拌机使用时安全技术交底

  1、搅拌机应设置在平坦的位置,用方木垫起前后轮轴,使轮胎搁架空,以免在开动时发生走动。

  2、电源接通后,必须仔细检查,经空车试转认为合格,方可使用。试运转时应校验拌简转速是否合格,一般情况下,空车速度比重车(装料后)稍快2—3转,如相差较多,应调整动轮与传动轮的比例。

  3、拌筒的旋转方向应符合箭头指示方向,如不符时,应更正电机接线。

  4、检查传动离合器和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钢丝绳有无损失,轨道滑轮是否良好,周围有无障碍及各部位的润滑情况等。

  5、开机后,经常注意搅拌机各部件的运转是否正常。停机时,经常检查搅拌机叶片是否打弯、螺丝有否打落或松动。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6、当混凝土搅拌完毕或预计停歇1小时以上,除将余料出净外,应用石子和清水倒入拌筒内,开机转动,把粘在料筒上的砂浆冲洗干净后全部卸出。料筒内不得有积水,以免料筒和叶片生锈,同时还应清理搅拌筒外积灰,使机械保持清洁完好。

  7、下班后及停机不用时,将保险丝取下,以策安全。8、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自动压刨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操作应详细检查各部件,如有毛病应先修理校正,并调整好床面与刨刃距离,进行试刨,合格后才能正式操作。

  2、每次吃刀深度不宜超过3mm。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3、操作时上下手应站在机械侧面,上手送料时,手要远离滚筒。4、刨长料时,料要平直推进,不得歪料,如走横时,应立即搬拨压滚闸,将台床降落。5、如木料不走时,应用其他材料推送,不能用手推动,如成批生产,应连续送料。6、不同厚度的木料,严禁同时刨削,以免木料弹出伤人。7、应严格按规定选用熔丝,严禁随意改用代用品。8、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平刨安全技术交底1、手压刨必须有安全装置,并在操作前检查机械各部件及防护安全装置是否松动或失灵,并检查刨刃锋利程度及吃刀深度,经试车1—3m后,才能进行正式工作,如刨刃已钝,应及时调换。2、吃刀深度一般调为1—2mm。3、操作时左手压住木料,右手均匀推进,不要猛推猛拉,切勿将手指按于木料侧面。刨料时,先刨大面当作标准面,然后再刨小面。4、在刨较短、较薄的木料时,应用推板去推压木料。5、长度不足400mm;或薄且窄的小料不得上手压刨。6、两人同时操作时,须待料推进刨刃150mm以外,下手方可接拖。7、操作人员衣袖要扎紧,不准戴手套。8、应严格按规定选用熔丝,严禁随意改用代用品。9、补充交底内容:

  页脚内容

  工程名称: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交底人:

  接交人:

  年月日

  安全员:

  圆盘锯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操作前应检查机械是否完好,电器开关等是否良好,熔丝是否符合规格,并检查锯片是否有断和裂现象,并装好防护罩,运转正常后方能投入使用。

  2、操作时,操作者应站在锯片在面的位置,不应与锯片站在同一直线上,以防木料弹出伤人。

  3、送料不用力过猛,木料拿平,不要摆动或抬高压低。4、料到尽头不得用手推按,以防锯片伤手指。如系两人操作下手应待木料出锯台150mm后,方可去接拉。5、锯短料时,必须用推杆送料。6、木料卡住锯片时,应立即停车后处理。7、应严格按规定选用熔丝,严禁随意改用代用品。8、补充交底内容: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龙门架搭拆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井架搭设高度和起重量必须有严格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2、井架的底座必须安置的坚硬地基上,埋深不得少于1米:如立在地面上,必须使用轧桩轧牢。底座轧桩不得少于8根,轧桩用75×75毫米角钢。打入地下深度为1.2米,轧桩上部必须与井架底盘连接牢固。3、高度为10—15米的井架应设缆风一组(4—8根);每增高10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米加设一组。缆风绳上端要用吊耳和卸甲连接,并用3只以上的钢丝

  绳夹头紧固。

  4、井架采用附墙者应用钢性支撑与建筑物牢固连接,另点必须经

  计计算。井架附墙杆不得附着在脚手架上。

  5、井架搭至11米高度必须设临时缆风,待固定缆风或附墙支撑

  设置后,方可拆除。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度,与地锚或桩头

  必须牢固连接。地锚、桩头要安全可靠,桩头后须有拖桩。如使用木

  桩,木桩直径不得小于15厘米,埋深不小于1.5米。禁止将缆风绳栓

  在树木、电杆。

  6、高度在30米以上的井架,其缆风绳上的花兰螺丝,必须加以

  保险。穿越马路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缆风绳不准在高压线上方通过,与高压架空线必须保持规定的

  安全距离。

  8、井架的立柱应垂直稳定,其垂直偏差应不超过高度的千分之一,

  接头应相互错开,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应超过2个。井架导向滑轮与

  卷扬机绳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长度的15倍,无槽光筒应大于

  卷筒长度的20倍。

  9、井架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搁置点必须牢靠,通道两边必

  须装设防护栏杆,并装有安全门或安全栅栏。

  10、井架吊篮必须装有防坠装置、冲顶限位器和安全门;吊篮两

  侧装有安全挡板或网片,高度不得低于1米,防止手推车等物件滑落。

  吊篮的焊接必须符合规范。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11、井架底层周围及通道口,必须装设隔离防护栅,井架高度超过30米,须搭设双层安全棚;如无法设置隔离棚,则井架四周必须挂安全网,安全网应三面包满。

  12、井架必须装设可靠的避雷和接地装置;卷扬机应单独接地并装设防雨罩。

  13、卷扬机应采用点动开关。14、井架吊篮与每层楼面必须有醒目的信号装置和标志。15、装设起重把杆的井架,底部应有3—4吨的压重物,把杆底座要高出建筑物,把杆顶部不得高于井架;起重把杆与井架的夹角应在45—70度之间,并设保险钢丝绳。起重钢丝绳应装设限位装置。把杆不得碰到缆风绳。16、井架吊篮内严禁乘人。17、井架进行保养维修工作时,必须停止使用。18、井架的平撑、斜撑、缆风绳等严禁随意拆除。19、拆除井架,应先设置临时缆风。遇设有两层缆风绳的井架,应对下层缆风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顶层缆风绳。20、搭拆井架要设警戒区,并指定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21、补充交底内容: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电焊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2、电焊、气割,严格遵守“十不烧”规程操作。3、操作前应检查所有工具、电焊机、电源开关及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接地,进出线应有完整的保护罩,进出线端应用铜接头焊牢。4、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1.5倍,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完工后,切断电源。5、电气焊的弧火花点必须与氧气瓶、电石桶、乙炔瓶、木材、油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类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少于10米。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少于20米。6、乙炔瓶、氧气瓶均应设有安全回火防止器,橡皮管连接处须用

  轧头固定。7、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有油脂衣服、手套等,禁止与氧气瓶、

  减压阀、氧气软管接触。8、清除焊渣时,面部不应正对焊纹,防止焊渣溅入眼内。9、经常检查氧气瓶与磅表头处的螺纹是否滑牙,橡皮管是否漏气,

  焊抢嘴和抢身有无阻塞现象。10、注意安全用电,电线不准乱拖拉,电源线均应架空扎牢。11、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采用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防火监护。12、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电工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2、在拉设临时电源时,电线均应架空,过道处须用钢管保护,不

  得乱拖乱拉,电线被车辗物压。

  3、电箱内电气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按

  城乡建设部标准一只漏电开关控制一只插座。

  4、所有移动电具,都应在漏电开关保护之中,电线无破损,插头

  插座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5、人力弯管时,应选好场地,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

  开。

  6、砖墙剔槽、打眼时,榔头不得有松动,凿子应无卷边、裂纹。

  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楼板下面、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7、管道烧焊接时,要持特种操作证工作,开具动火证,有监护人

  员和配备灭火器材。

  8、各类电动工具,要管好、用好,经常清洗、注油,严禁机械带

  “病”运转,各类防护罩应完整无缺。

  9、所有扶梯都应有防护脚、防滑绳,使用角度为60°—70°为

  宜,严禁使用缺档、断档、扶梯。

  10、材料间,更衣室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灯泡,严禁使用碘钨

  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取暖、烧

  水、烹饪。擅自使用者,一经查获,接供电局规定处每千瓦150无罚

  款处理。

  11、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源应与其负荷容量适应。禁止

  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12、办公室、更衣室等照明安装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不准用花线、塑料胶质线乱拉。

  13、现场所用各种电线绝缘不准有老化、破皮、漏电等现象。14、补充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交底人:年月日

  接交人:安全员:

  页脚内容

篇四: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安全十大禁令一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安全十大禁令

  一、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三、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四、严禁在施工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什物。五、严禁在土方施工时进行掏挖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护进行深基坑开挖施工。六、严禁在不设栏杆或无其它安全措施的墙头、梁及屋架上行走。七、严禁在无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八、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九、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水鞋在潮湿的地方操作电器设备,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电线移动照明灯具。十、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现场、仓库等地方吸烟、动火。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二、两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三、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六、吊装和拆除作业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物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京泰路南延工程综合管廊项目一标段2018.4.30

  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按规定使用“三宝”。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三、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四、架设电线线路性能符合当地电业部门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五、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漏电掉闸装置。六、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七、各种缆风绳及其装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八、在建工程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必须有防护设施。九、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施工现场的临边、坑沟边等危险地区,应有围护和警诫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京泰路南延工程综合管廊项目一标段2018.4.30

篇五: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紧下鄂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三米以上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做到垂直悬挂、高挂低用,扣好保险钩方可作业。

  三、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

  能开动使用。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六、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摆杆垂直下

  方不准站人。

  “文明工地”八条标准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五牌二图”。二、材料堆放要有条有理。三、施工现场要做到天天清扫。四、安全防护设施要符合规定,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四周设连续围

  挡,配电箱要有门有锁,工人要正确使用“三宝”。五、现场道路做到畅通、平坦、整洁、严禁泥浆、污水外流。六、要有防火措施,厨房要做到灶前、灶后、仓储间、生熟食间分开,

  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七、各种车辆要符合装载标准,不准掉灰。八、工地要有保卫制度,宿舍要有文明卫生公约。

  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按规定使用“三宝”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三、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

  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四、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五、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六、脚用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七、各种缆风绳及其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八、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

  施。九、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场地。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

  和带钉易滑的鞋靴。十、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设红灯示

  警。

  安全十大禁令

  一、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

  下操作、站立、行走。三、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四、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在车间、工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

  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什物。五、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撑的深基坑开

  挖施工。六、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七、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叉作业。八、严禁带小孩进行施工现场作业。九、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水鞋进行

  机动磨水石磨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电线移动操作照明。十、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的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施工现场“十不准”

  一、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二、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三、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进现场。四、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五、模板及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六、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七、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八、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九、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十、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应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工程名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

  工程概况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层数计划竣工日期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材料员

  安全纪律牌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进入施工区内,必须戴安全帽系紧下鄂系带,机操工必须带戴压

  发防护帽。三、操作前不准喝酒。四、现场内不准赤膀赤脚,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喇叭裤。五、高空作业严禁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六、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内。七、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架子设施及安全装置。八、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九、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十、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资材料。凡违背上述纪律,按规定给

  处罚。

  安全措施牌

  一、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严禁穿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二、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三、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四、新入场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上岗。五、工作时要思想集中,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现场随意乱窜,严禁随地大小便。六、在施工现场行走或上下要坚持做到“十不准”。

  施工员安全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的负责下,对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施工区域〕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安全措施中,结合负责施工的工程特点,做好详细的安全交底,根据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经书面方式,逐条向班组进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确保施工安全。

  三、经常检查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坚决制止不顾人身安全,违章冒险蛮干的行为。

  四、参加施工队组织的安全检查,对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的问题要及时负责纠正。

  五、发生工伤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护好伤员,参加事故处理,并填好工伤事故登记表,认真贯彻防护措施。

  安全员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部领导下,催促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和向领导及时汇报。

  二、参加本单位承担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及向班组逐条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深入现场每道工序,掌握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检查各种防护设施,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执罚要以礼服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催促在有限期内整改完。发现危险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五、发生工伤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认真地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虚心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三、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维护一切安全设施、设备,做到正确使用,不准随意拆改,对新工人有传、带、帮的责任。

  四、对不安全的作业要求要敢于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五、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六、在作业时要严格做到“眼观六面,安全定位、措施得当、安全操

  作。”

篇六: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2021年围绕6个方面“防风险守底线”专题会议班子成员个人对照检查发言稿和脱贫攻坚

  工作汇报合编

  按照这次“防风险、守底线”专题会议部署要求,我通过参加集中学习、主题党日及个人自学等方式,认真理解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系列重要论述,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全省、全市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并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六个方面”内容,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剖析问题根,制定了改进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查摆的主要问题(一)守好发展和生态底线方面。一是思想站位还有差距。对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理解不够深刻,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时看得比较单、想得比较浅、站得比较低,单纯认为抓环保、护生态是上级考虑的问题、是环保部门的职责,自己作为基层干部,把份内事干好就行了,没能站在政治全局去认识和看待。二是思考谋划还有差距。实际工作中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淡视、漠视倾向,如何贯彻落实生态环保要求思考不多、落实不够。比如,对化肥、农药大量施用造成的土壤污染,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及秸杆处理等现实问题,还缺少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三是落实责任还有差距。对自身担负的生态环保责任,还存在重视不够、督导不够的倾向,分管工作如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生态环保要求,口头强调多、真抓深抓少,把精力大多用于提升经济指标上,没有履行好应有的监管职能、发挥好应有的带头作用。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守好脱贫攻坚底线方面。一是学习文件不够,思想上不够重视。去年以来同时要兼顾市级重点示范镇建设、项目投资、经济发展等工作,对脱贫攻坚重视程度不高,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没有自觉上升到讲的“完不成任务和弄虚作假就要军法从事”这个高度,精力不足和思想认识不深,致使扶贫工作有些动力不足。二是抓帮扶工作不扎实。只是习惯会上安排,会后过问,比如扶贫下乡,问一下副职去没去、分管领导去没去、扶贫干部有没有跑到位,业务部门有没有按照去上标准执行、会议记录记了没、有没有按照要求该退的退、识别的准确不准确,对于扶贫工作老觉得有分管领导操心,自己却缺少较真求实、详细了解,导致工作浮在表面,任务压得不够。村组干部的工作也不扎实不牢靠。三是资料纪实不到位。工作精细化“痕迹”不到位,对各村的资料分类,资料收集指导不力。我到几个村逐村查看扶贫资料,但仍出现一些纰漏,说明在落细落小方面仍有差距,比如有退出表格缺少包村干部签字、缺少影像资料等失误。四是抓产业发展不够。虽然在全镇通过“三宜一助”产业帮扶能使部分贫困户脱贫,但在发展产业上想办法、出实招投入的精力不够,没有真正拿在手中,放在心上。“村两委+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成效显著,但是在继续推进的过程中,存在自满的心理,工作力度不强。同时,现有产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及带动群众致富不返贫方面仍有差距。(三)守好民生保障底线方面。一是干劲不足,担当不够。在乡镇一干就是年,自认为在全县乡镇党委书记中资格最老,眼看同期的干部要么上台子,要么进县城,自己仍坚守阵地、裹足不前,思想滑坡,干劲下滑,出现了“慵懒散拖”、得过且过思想;同时导致责任意识淡化,担当意识不强,当甩手掌柜,求稳怕乱,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比如,面对等新兴城镇快速崛起,不愿费心思加速追赶;面对景区日新月异的发展,不愿卯足劲一比高低。二是要求不高,守纪不严。工作激情消退,自我要求不高,缺少争先进位精神,各项工作只要不赶鸭子就行。在遵章守纪方面,有特权思想,要求别人严格,

  对待自己宽松,不能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在狠刹请客送礼风期间仍吃人情酒,在

  贯彻八项规定期间仍超标接待公务,之前也存在公车私驾等行为。

  三是厉行节约不够。自己要求较松,节约意识不强,对办公设施、耗材等管

  理不严,对身边的同事约束较少,机关存在水电浪费较大,接待存在餐桌浪费,有

  时存在互礼品情况等。

  (四)守好安全生产底线方面。

  一是对安全生产思想、理论学习不深不透。学习更多是安排了再去看看、读

  读,需要时再去翻翻,进行浏览式粗学,没有真正静下心来思考,学习浮于表面,

  理解不深不透。

  二是对安全问题口头谈得多,实际指导少。比如:在推动项目建设工作中,

  更多时候强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排查更多停留在口头层

  面,深入细致地了解安全隐患做得不够扎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五)守好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方面。我坚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政府债务管

  理有关要求,积极、主动按照要求落实债务风险防控措施,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六)守好防范舆论风险底线方面。

  一是对有关新媒体管理存在不足。自己作为科和支部负责人,对单位同志、

  工作微信群的管理不够,内心深处认为大家都是党的干部、人民的干部,思想上、

  政治上、行动上是过硬的,开展经常性正面引导不够,曾出现有同志违规在工作群

  内随便转发文件的现象。

  二是存在“事不关己”的错误认识。面对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自己能够做到

  不该传播的不在朋友圈、微博等新媒体传播发布,不该转发的坚决不转发,但在坚

  决抵制上做得不够,没有完全站在支部党员、支部负责人的高度看问题,对身边人

  的不当言论、不雅视频等更多是“事不关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面对负面舆情

  舆论,主动发生反对、反驳做得不够,带头作用发挥不到位。

  二、产生问题的根

  结合查找的突出问题,分析^p

  其中的根,主要有: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工作中,更多时候把自己当成工作人员,没有站

  在自己是领导干部的高度去思考问题、分析^p

  问题。认为守好发展与生态

  底线、守好安全生产底线、守好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这些是单位部门和上级领导的事,与自己抓业务工作关系不大、联系不大。究其原因,还是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所致,还是思想的不够解放所致。

  二是理论武装上存在差距。理论是指导工作实践的法宝,良好的工作理论基础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作为基层领导干部,自己大部分时间用在了跑田坎上,也认为理论与做好群众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和影响,存在凭经验办事、靠经验落实的不足认识,没有思考理论对做好基层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理论学习,淡化了理论根基,影响了工作质量。也因此,导致自己面对一些具体问题感到手足无措,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和方向。究其原因,还是理论功底不够、理论学习浮于表面,满足于经验所致。

  三是果敢作风上存在差距。面对具体问题、面对困难果敢作风不够,缺乏雷厉风行、积极行动、主动作为的勇气,怕在问题和矛盾的解决上犯错误,不善于主动、大胆尝试,习惯观其行、跟其行,工作按部就班,工作效率受到影响。究其原因,还是果敢作为、积极作为的思想未能建立,大胆干事创业的激情不够所致。

  四是纪律要求上存在差距。工作中,虽然对自己的要求能够做到守底线、讲规矩,时刻自警、自省、自律,时刻以身边榜样教育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作为支部负责人,自己在对同志的要求上有所松懈,个别同志对党纪党规一知半解,落实党纪党规要求松松散散,随意性大,导致支部形象树立受到影响。究其原因,还是自己在纪律要求上、作风行动上放松所致。

  三、下步整改的措施(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通过学习不断丰富自身思想建设,进一步坚定信念信仰,逐步转变观念、提高站位,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担当“守好发展和生态底线、脱贫攻坚底线、民生保障底线、安全生产底线、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防范舆论风险底线”责任,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形态等工作。(二)加强理论武装。充分利用参加集中学习、走进“学习强国”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和系列重要

  讲话,学习农业产业方面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不断增强理论水平,提高理论本领,确保理论过硬,推动理论学习更好指导工作实践。

  (三)强化担当意识。通过向领导请教、向身边同志学习等,进一步学习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主动担当作为。在具体工作中主动思考、积极谋划、务实担当,以果敢的作风、有的行动深入实地推动工作落实,推动分管领域工作质量不断提升,不断提高处理问题、应对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严肃工作纪律。紧紧围绕工作开展、纪律建设要求,在自身学习法律法规、带头守好纪律规矩底线的同时,加强对支部和分管科室的管理,实时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廉洁自律,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带头发挥作用,带头遵守法纪,带头服务群众。

  2021年脱贫攻坚工作汇报2930字范文稿市地处省西部,辖五个县(市、区),除市外,其余四个县(区)均为贫困县,也是“不忘初心、奉献一生”的楷模战斗一生的地方。在脱贫攻坚战中,市传承发扬精神,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决定性成效。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实现了户名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退出,贫困发生率下降到,个贫困村全部脱贫退出,个贫困县(区)全部实现脱贫摘帽。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抓了三个方面:一是“六项举措”凝聚组织脱贫攻坚战斗合力。严密的组织设置、健全的组织体系,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市各级党组织严格落实“五级书记抓扶贫”工作要求,通过健全调度体系、完善党组织设置等具体举措,切实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干部在一线冲锋。建立市级领导挂联脱贫攻坚工作责任制,在县(市、区)成立脱贫攻坚指挥部、在乡镇(街道)设立战区、村(社区)设立指挥所,形成市级“直接调度”、县级“一线调度”、乡镇“带兵作战”、村级“全员出战”的指挥调度体系,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在脱贫攻坚一线发力。组织在一线建强。“帮钱帮物,不如帮助建个好支部。”结合地域、行业等特点,不断创新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累计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立党组织个,在农业产业链建立党组织个,使党的组织和工作延伸覆盖到脱贫攻坚重点环节和各个领域。力量在一线聚集。加强驻村工作队员选派管理,集中选派名驻村

  工作队员,实现贫困村全覆盖;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选派100名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组织书记;加强结对帮扶,组织个单位挂联个村(社区),名党员干部结对帮扶户贫困户。人才在一线服务。组建9个行业专家服务分团,主动帮助贫困县、乡、村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开发特色产业。同时,建立柔性引才助力脱贫攻坚机制,每年组织一批急需的高级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到贫困地区开展智力服务,为脱贫攻坚释放“人才能量”。能力在一线提升。围绕脱贫攻坚总攻阶段形势任务、职责要求、工作特点等,定期举办脱贫攻坚专题培训班、驻村工作队

  政策、学到知识。“文艺课堂”提神振气。全市各级党组织牵头,充分发挥民族文化工作队、农村文艺宣传队的作用,组织编创《寄语》《挂村干部》《懒汉脱贫》《好日子》等小品、快板、歌曲、舞蹈类文艺节目进行巡回演出,提振群众信心。“火塘课堂”纾困解难。全市各级党组织以党小组活动为载体、以党员家中的“火塘”为阵地,组织驻村工作队、致富带头人、村级“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在入户开展工作的同时,与群众拉家常,为群众讲政策、解心结、办实事。“流动课堂”入脑入心。抓住农村集市、红白喜事、传统节日等时间节点,采取移动大喇叭播报、流动宣传车宣讲等方式,把群众的关注点、话题点、讨论点聚焦到脱贫攻坚上、引导到“自强、诚信、感恩”上,使群众在相互交流同提高进步。

  三是“六种路径”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发展产业、实现就业,是确保稳定脱贫的根本之策。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引领推动产业发展和就业扶贫中的领导作用,聚焦群众创收增收,创造性开展工作。特色产业牵动。围绕“一项产业一个规划,一个村有1-2项主导产业,有劳力的贫困户每户至少参与1项持续稳定增收产业、加入一个经济合作组织”的目标,各级党组织牵头,分级分类编制县、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并积极对接市场,当好产业发展“经纪人”,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群众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小粒咖啡、石斛、中药材、肉牛等特色种养业,促进群众增收致富。龙头企业拉动。采取“龙头企业+党支部+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以订单、务工、股份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和稳定的产销关系,带动产业发展,确保贫困群众脱贫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全市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户、辐射带动户贫困户发展产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入社贫困户万户。规模农业推动。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采取“公司+基地+党总支+农户”的模式推动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农业。全市规模化流转土地万亩,建成个万亩规模农业,吸纳名贫困人口实现就业。技能培训驱动。坚持“一技在手、脱贫无忧”的思路,根据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和技能状况,定期组织农业、林业、畜牧、住建等部门专家流动开展农业实用技术、电焊、建筑等培训,确保每户贫困户至少有1名劳动力掌握1-2项实用技术。全市共创建扶贫车间、扶贫农民合作社、返乡组织个,吸纳劳动力人,开发公共服务岗个。集体经济带动。按照“一村一策、一村一品”

  的思路,坚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租则租、宜股则股的原则,探索资产租赁型、股份合作型、抱团取暖型、产业带动型、物业管理型、有偿服务型、异地发展型、招商合作型、旅游创收型、资盘活型“十种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目前,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亿元,个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全部达5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促动。各级党组织积极利用农村电商平台,整合农业资,进行集约化、规模化订单式农业生产,并通过网络平台拓展市场,形成产、供、销紧密衔接的产业链。全市共建成1市级、5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68个乡镇服务站和物流配送站、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和物流配送点,实现农村产品网络零售额亿元。

篇七: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回头看”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总结

  “回头看”人员对照检查材料总结经过“学习教导、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两个环节,党的群众路线教导实践活动已进入“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依照之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本人对前一段任职事务认认真真、扎踏实实地进行一次“回头看”。现就“回头看”对照检查如下:1、学习教导情况。在学习阶段,本人能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书籍:按照局活动办的安排,本人系统学习了《之中共之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导实践活动的意见》等文件资料,学习了《党的群众路线教导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消费—重要论述摘编》等文献著作,学习了《毛泽东思维和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学习指导》。认真听取专题讲座:学习了省委书记郭庚茂、省委第三督导组组长李少敏、原厅党组书记、厅长孙廷喜在群众路线教导实践活动任职事务会议上的讲话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听取了现任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琼的群众路线专题党课。认真听取了交通运输厅及省道路运输局组织的多次讲座和专题报告。认真学榜样并对照榜样找自身的缺陷:参加了局党委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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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群众路线教导实践活动系列讨论学习座谈会,通过群众提,自己找,领导点,互相帮,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自觉观看电影和电视连续剧《焦裕禄》,学习《永不磨灭的精神圣火——来自焦家小院的报告》,把焦裕禄精神作会是照镜子、正衣冠的生动教材,对照焦裕禄精神查找缺陷,作会是一个标杆来量差距,作到“六问、六带头”。

  通过学习,本人在“理想信念、群众观点、思维方法、精神状态、执政能力”五个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反对“四风”的思维自觉和行动自觉得到明显增强,基础作到了学用结合、知行合一。

  目前,正在通过电视、报刊、网格、微信等途径自觉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之中全会精神,并认真按照局党委的统一要求,依照局任职事务实际情况和分管任职事务情况,积极研究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措施,而且已经写出了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深化改革的思路和对策,交给局领导班子进行讨论和向上一级汇报。

  2、查摆问题情况。通过广泛征求领导和群众意见,通过对照检查,通过严肃认真的民主生活会,聚焦“四风”,找准了人员问题,包括:在形式主义方面:落实任职事务抓得不紧、抓而不实,尤其遇到困难、阻力或下属消及应付拖延时,出现畏难情绪;在抓行业管理、抓安全任职事务方面,以前存在着“会议多、发文多、活动多”和“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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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不专业、不接地气”的“三多三不”现象;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学习上缺乏经常性,喜欢找一些警句格言记一记,背一背,讲话作报告时用一用,缺乏对党的重大政治理论的系统性学习,政治理论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在官僚主义方面:存在联系实践少,缺少到实践之中了解真实情况;针对棘手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出租车管理任职事务,一开始对策不多,“三个深入”即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作得不到位。在享乐主义方面:有掂轻怕重怕吃苦的现象,如学院任职事务期间,负责暑假校园维修,怕热怕脏,喜欢坐在办公室听汇报,看进度报表,而不愿意到现场实地指挥督促施工;在新校区刚建成的那个阶段,学生在喝开水、用餐、洗澡、照明、教室装窗帘、学生交通和教职工通勤车等各方面都遇到了种种困难,在协调解决这些困难问题时动作慢,进度慢,群众有意见。在奢靡之风方面:参加一些公务应酬,有超标准接受招待和公款吃喝现象。人员去饭店用餐,去商场购物,有时要面子或者怕麻烦,存在浪费现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维意识树立不牢固。

  在查找问题时,没有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而会是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存在的问题找出来,会是否作到了主动认领、反求诸己。

  3、谈心交心情况。在群众路线教导实践活动的第二阶段,本人主动要求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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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和服务对象提意见、提建议,通过谈心,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向基层学,向群众学,向实践学,作到查找问题不回避、不遮掩,带着问题学,边学边改,边学边查。除了在本单位积极与分管口子的同志们谈心,在每次下基层开展任职事务时,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带着征求群众意见的任务去,而且作到了“六必谈”,即:学习心得体会必谈,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必谈、贯彻落实之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情况必谈,“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必谈,人员思维问题必谈,整改思路措施的打算必谈。

  在与本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逐个或集体进行了谈心交心,而且不止一次。紧紧围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找问题。说真话,动真格,不怕出汗、亮丑、红脸、排毒,共收集和主动认领关于人员和任职事务方面的意见近十条。

  4、自我剖析情况。本前两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之中,本人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四个方面入手,深入查摆人员存在的问题。如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任职事务方法不够细致,主人翁意识欠强,自动积极主动会是党维护形象的的使命感不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积极;当听到社会上有些人发牢骚抵毁党的政策和决议时,或者会是上论坛之中看见有些人攻击党的形象时,没有主动对其进行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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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说服教导任职事务,而会是对这种行会是听之任之,说明主人翁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许多任职事务喜欢亲力亲会是,抓大不放小,对同志们不放心不放手,该由自己承担的组织协调指挥职责反而没有精力顾及,不符合层级管理、分工明确、层层负责的组织原那么,任职事务效果受到影响。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车轮上的铺张”、“人情消费”、职务消费、“三公”经费开支过大、违规配备秘书、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查摆,对其之中存在的人员办公用房超面积进行了整改,其他方面没有违规现象,认真向组织进行了汇报,并在对照检查材料里加以说明,作到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

  5、开展批评情况。经过认真准备和谈心摸底,本人参加了局党委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省督导组的领导同志、厅督导组领导同志、厅长和厅人事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民主生活会贯彻了整风精神,开展了积极健康的思维斗争。在民主生活会上,本人诚肯作了自我批评,对自己敢于揭短亮丑;虚心接受同志们对我提出的批评意见,认真作好记录和总结分类,会是下一步整改到位作好准备,积极回应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班子领导和其他同志敢于开展相互批评,按照局领导要求,开展批评不说客套话、不说空话,直接开炮,动真碰硬,班子其他成员对待我提出的批评意见也都作到态度诚恳、虚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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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边查边改情况。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四抓”、班子成员“三件事”、作到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真查真改。在领导班子“四抓”方面:人员认领的任务包括1、建设性制度(3项)(1)《河南省道路运输行业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已完成。(2)《建立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挂钩机制》,已完成。(3)配合省政府法制办作好《河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任职事务。完成时间:XX年12月底前。2、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1项)(1)抓好道路运输安全任职事务。完成时间:长期。3、重大专题(4项)(1)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服务能力,实现超前发展。完成时间:长期。和其他班子成员一起共同完成。(2)加快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实现创新发展。完成时间:XX年12月底前。和其他班子成员一起共同完成。(3)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实现优先发展。完成时间:XX年12月底前。和其他班子成员一起共同完成。(4)大力发展低碳运输,实现绿色发展。完成时间:长期。和其他班子成员一起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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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的大事要事(6项)(1)配合省厅、省发改委,积极参与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完成时间:长期。和其他班子成员一起共同完成。(2)全盘作好行业稳定和安全监管,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整体保障能力。完成时间:长期。(3)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科技创新,会是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完成时间:长期。在班子成员“三件事”方面,本人关键任务会是:1、拟整改的任职事务针对“四风”方面查摆出来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和分管任职事务,下一步需要整改的事项有:(1)加强学习的经常性和系统性,通过对党的重大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2)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增强会是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从实践之中来,到实践之中去,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把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成果体现到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发展上来。(3)努力提升务实能力,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认真调研,谋大局,谋大势,出思路,出政策,抓落实,抓重点,抓亮点,任职事务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说好作好,说到作到,求真务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4)创新任职事务模式,积极探讨安全管理、出租车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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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新模式,新技术、新思维,保安全,保服务,保稳定,会是群众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出行环境。

  (5)认真学习和发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加强思维改造,提升思维认识,作到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会是了人民的利益,艰苦的任职事务干在前,困难的时刻抢在前,乐于吃苦,甘于奉献,坚决克服享乐主义,全心全意会是人民谋利益。

  (6)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公务接待标准,自觉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之中的形象,筑牢思维道德防线,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

  2、拟破解的难题围绕推动任职事务发展,下大力气重点解决的难点问题有:(1)破解安全监管长效之难,在监管手段创新上实现突破,解决发现不了隐患的问题。对策:公众监督、动态监控(2)破解执法难执法不严之难,在执法结果的使用上实现突破,解决解决隐患不彻底的问题。对策:运政业务平台、“运政通”、发放《运输违法处理规定》(3)破解安全规范贯彻实施之难,在制度落实上实现突破,解决执行规范棚架的问题。对策:借力厅领导的五次督导搞专项整顿、通过案例剖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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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边事教身边人(4)破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陷之难,在安全管理务实效上实

  现突破,解决管理缺位的问题对策:安全管理人员定编定岗定责任、制订联系基层责任制

  (5)破解运输企业改制创新之难,在私车公营管理模式上实现突破,解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缺失的问题对策:用私车公营模式来替代挂靠经营

  3、拟抓的大事要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任职事务,下一步准备开展的重点任职事务和重大举措有:(1)铁腕抓整治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系统推行安全规范、检查考核、惩戒制度、奖励办法。让每一个从业人员明确安全该作什么,谁来作,怎么作,如何算作好,谁检查验收,奖谁罚谁,如何奖罚。同时找准企业、车主和营运车驾驶员的“紧箍咒”,用“三铁”精神抓整治,用足用好“安全具有否决权”政策。(2)狠劲查落实采用科技手段开展乘客督导,使督导机制长效化;组织运管局(处、所)领导驻站带班;安排局(处、所)领导挂牌联络制度、分片包干连责制度;停止对不达标运输企业、车主、从业人员的所有项目、计划、资金补助等任职事务。(3)强势搞宣贯召开每月一次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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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布置任职事务要掷地有声,踏实到位,雷厉风行,立竿见影;举案说法要说身边事,教身边人,点真名,真点名,把管安全的人说怕,把不管安全的人说烦;安全教导要达到让每一个从业人员“问不到,难不到,忙不到”,作到演练有素,作风过硬,负责有会是,保障有力。

  (4)倒逼推管理安全管理任职事务必须强基础、严规范、重监管、练内功,这会是一项长期的任职事务。交通部安排的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任职事务、运输企业安全风险评估任职事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职事务、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建立都会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微博微信、扫描督导、电子身份、动态监控、移动运政执法等会是运输安全生产提供科技保障;省道路运输局值班室监控升级、二级三级汽车站务系统和三品仪修配、联网联控等那么会是运输生产安全监督的基础,也会是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上述各项整改事项和专项治理正在按计划进度开展和落实。针对人员存在的问题和分管任职事务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作到正风肃纪、有规必依、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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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三条铁律(行为)

  1、油漆作业人员1)禁止在同一区域同时进行油漆作业和动火作业。2)高处、临边作业必须有防坠落措施。2、清洁作业人员1)禁止擅动带电、转动设备。2)高处、临边作业必须有防坠落措施。3)禁止无监护进入易爆、窒息密闭区域。3、泥瓦工作业人员1)高处、临边作业必须有防坠落措施。4、木材加工人员1)禁止使用无安全装置,非正式厂家生产的木材加工设备。2)禁止在使用电锯时用手直接送木材尾料(小于20厘米)。3)高处、临边作业必须有防坠落措施。5、模板作业人员1)攀爬钢筋使用双挂安全带。2)不得在未固定模板上作业。3)不得持物攀爬钢筋。

  6、力工1)不得擅动带电、转动设备。2)高处、临边作业必须有防坠落措施。3)不得无监护进入易爆、窒息密闭区域。

  7、钢筋作业人员1)攀爬必须使用双挂安全带。2)必须覆盖1.5m坠落区内的朝天筋。3)禁止持物攀爬钢筋。8、电工1)禁止带电作业。2)检修必须验电、检查接地、上游隔离需挂牌和专人监护。3)作业必须穿绝缘鞋。9、仓库保管员1)不得随意隔离消防设施。2)不得擅自在库区动火。

  10、爆破作业人员1)必须使用非电雷管起爆。2)不得擅减填塞、覆盖措施。3)不得擅改清场、警戒要求。11、起重人员1)禁止无证作业。2)起吊重物下方,无关人员不得通过或停留。3)吊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长短材料混放吊装。12、焊工1)禁止无证作业。2)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焊作业。3)高处及临边进行焊接作业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13、钢结构作业人员1)高处及临边作业必须使用双挂安全带,设置生命线(或移动套圈)。2)攀登6米以上梯子,双钩安全带必须轮挂在梯子上。3)六级以上大风,冬季雾水结霜、雨雪天气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14、混凝土作业人员1)禁止在四周未建立临边防护时开始作业。2)禁止大体积砼浇筑时未搭制脚手架跳板通道。3)禁止混凝土输送泵管道固定在通道跳板上。。15、脚手架工1)禁止无证人员从事脚手架作业。2)高处作业时必须保证双挂安全带有一根挂在牢固可靠处。3)工具系保险绳,禁止抛掷钢管、扣件等材料。16、机动车驾驶员1)禁止未获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机动车辆驾驶。2)禁止驾驶非法车辆。3)禁止酒后驾车、超速行驶。17、机床作业人员1)必须持证上岗。2)必须配戴护目镜、衣袖扎紧、长发盘入帽内。3)禁止戴手套操作转动设备。18、探伤作业人员1)禁止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辐射探伤工作。2)禁止探伤隔离边界没有设置警示、隔离标志从事辐射探伤工作。

  3)禁止探伤过程中无关人员进入探伤作业区。19、工程测量人员1)严禁在其他作业下方进行测量作业。2)严禁在无防护的情况下在高处或临边进行测量作业。3)严禁在边坡攀爬行走。20、钻机操作人员1)禁止未经培训、授权人员从事钻孔作业。2)禁止作业时不穿戴基本防护用品,不佩戴口罩、护目镜及耳塞。3)禁止在陡峭岩体上探头查看下方工作平台和坐立休息。21、海上作业人员1)海边一米内作业必须穿救生衣。2)禁止无监护人员作业。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2、潜水作业人员1)潜水员必须持证上岗。2)潜水员着装后,应经检查合格方能下水。3)潜水作业时,必须专人指挥、专人监护。23、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1)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班前必须空载做提升、下降试验。3)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24、混凝土搅拌机操作人员1)混凝土搅拌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禁止未带电时和未设置专人监护时进入料筒里检修作业。3)禁止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25、隧道施工六条铁律1)同一断面严禁边打孔边装药。2)爆破后至少进行15分钟的通风排烟后才可进入隧道内作业,每天进行

  有毒有害气体检查。3)爆破后专业人员找顶结束后才可进行下一步工序。4)每天进行透水检测。5)隧道内人车分流。6)及时排除积水,施工电缆严禁泡在水中。

  26、现场管理人员三条铁律:

  1)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

  2)高处及临边检查工作时必须系安全带。

  3)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现违章必须制止。

  现场施工六大纪律

  1、没有得到作业指令,不做。2、没有弄清作业内容,不做。3、没有作业安全条件,不做。4、没有做好安全措施,不做。5、不该碰的设备,不碰。6、不该用的设备、工具。不用。

  现场安全十不准“现场安全十不准”具体要求如下:1、不准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2、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3、不准酒后进入作业现场。4、不准现场流动吸烟。5、不准无证从事特种作业(证件随身携带)。6、不准无动土证、动火证进行相关作业。7、不准无票在移交系统或区域内作业。8、不准超速行驶9、不准在未经批准的场所就餐、午休。10、不准未进行专项安全交底从事现场高空风险作业。

篇九:移动六项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试行)

  共34页,第1页

  目录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4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8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13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4

  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4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5第三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2第四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4第五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8第六章附则....................................................................................33

  共34页,第2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单位,下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的,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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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24个月。第八条负有管理职能的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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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第十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第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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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

  第十三条员工发生本条例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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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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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开除条件的,不适用于本条例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岗位、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

  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管理权限,各级公司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其他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调查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立案;(三)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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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调查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的员工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四)调查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五)调查部门将处分意见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各级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报党组(党委)]审议,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签发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七)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劳务派遣人员处分材料交由派遣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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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

  定结论;(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

  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要做到:(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

  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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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二十四条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并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在公司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员工对本级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书面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诉。第二十五条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下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上级公司有权责令下级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二)处分幅度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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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员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三十条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二条处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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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的,即视为不符合接收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员工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缓刑考验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拘役期满释放后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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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劳动教养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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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的;(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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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

  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

  效或拒不整改的;(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

  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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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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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指定购买物资的;(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

  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

  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

  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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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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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影响或破坏安全防范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三)不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公司财物被盗窃、诈骗、破坏、抢劫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四十八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公司规定,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通信重大事故隐患或通信责任事故的;(二)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三)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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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

  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

  不利影响的。

  (五)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使

  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或过

  度使用营销资源或成本空间进行低效益或负效益营销,达到虚增业务

  收入目的的;

  (六)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

  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

  第四十九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

  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

  (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

  与公司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公司秘密

  信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

  除处分;如有管理人员指使下属发生以下行为的,视同直接发生行为

  予以处理;对以下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重追究

  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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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二)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三)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四)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提供商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五)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话费、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一条其他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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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三)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四)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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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其他机构理财的;(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

  的;(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

  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八)偷逃国家税款的;(九)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

  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五十四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情节

  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虚报病假,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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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谩骂、威胁领导,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公车私用,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六)在公司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的;(七)散布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重损害他人声誉的。第五十六条未经组织批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七条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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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的;(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

  结派,或者打击报复的;(六)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

  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的。第五十八条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

  入分配、奖励处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外事管理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

  (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损害国家荣誉、公司形象或利益的;

  (三)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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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培训团组的;

  (五)持公务证照执行非公务任务,或者持非公务证照执行公务

  任务的;

  (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

  的;

  (七)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

  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

  条件的;

  (八)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九)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第六十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

  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

  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

  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

  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纪检监察、

  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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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资料的;(五)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

  解释和说明的;(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

  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七)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一条其他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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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违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六十三条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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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二)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

  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将公司财物或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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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十五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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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六)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七)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八)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六十六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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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未涉及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条本条例所提及的经营管理人员,包含集团公司总部部门领导、处室经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下同)公司领导、省公司部门经理、省公司科室经理、市公司领导、市公司部门经理、县公司经理,也包含其他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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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第七十二条本条例所提及的人力资源部门,如地市分公司

  (或直辖市区公司)未设人力资源部,则指该公司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程序及时修改。本条例所规定内容与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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