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方案】重庆市梁平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方案

时间:2023-04-27 17:54:02 手机站 来源:网络

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控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方案】重庆市梁平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林业方案】重庆市梁平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方案



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控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防控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的原则。

第二章  防控思路和目标

第三条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按照“三落实两干净一斩断”(落实责任、经费、人员,做到山上山下疫木清理干净,彻底斩断疫木除治与加工利用的利益链)总体要求,通过预防和集中除治等措施,实现新疫点单位 “当年发生、当年发现、当年拔除”和老疫点单位“控制、压缩、拔除”的目标。力争到2018年,全区基本拔除疫情单位5个,枯(病)死松树发生面积控制在1.6万亩以内,枯(病)死松树数量控制在1.5万株以内。到2020年,基本拔除疫情单位8个,枯(病)死松树发生面积控制在1.2万亩以内,枯(病)死松树数量控制在1万株以内。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机构,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一)宣传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松材线虫病处置意见,组织、指挥、协调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

(三)将松材线虫病防控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满足防控工作需要。

(四)贯彻落实上级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机构的指示。

(五)向上级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本区域松材线虫病发生和处置情况。

第五条  乡镇(街道)是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松材线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松材线虫病防控主要责任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为松材线虫病防控具体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将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防控工作领导机构,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防控责任、资金和人员。

(二)做好常年监测及春、秋两季松材线虫病普查、取样送检工作。

(三)做好飞机施药防治松墨天牛的宣传、防范和善后处理,以及诱捕器诱捕松墨天牛工作。

(四)开展检疫宣传及对村级监测员、除治队伍的技术培训、指导工作。

(五)做好疫情集中除治和疫木清理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区林业局:做好疫情监测、检测、确认、调查设计等工作;制定本区松材线虫病防控预案或防控方案;指导、督查各疫情单位的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区级检查验收等工作;查处违法采伐松疫木和加工销售松疫木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电力、电信及其它有关企业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监管;监督国有林场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在防控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组织开展行政问责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控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区督查办:负责会同区林业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的责任落实、防控工作效能、疫情除治质量和进度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委、区煤管局、区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协作联防;梁平供电分公司、电信梁平分公司、移动梁平分公司、联通梁平分公司、梁平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梁平邮政分公司负责主动向区林业部门报告木质电(光)缆盘、邮运物品及设备包装材料的检疫情况,严格执行检疫申报、检疫、复检规定,并与区林业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四章    

第七条  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情况和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将全区划分为预防区、重点预防区和疫点区。

预防区单位重点做好检疫宣传,形成群防意识,积极开展常年监测及春、秋两季普查工作,确保疫情不传入。

重点预防区单位重点是加强监测力度,加大取样比例,强化检疫监管,力争不发生疫情。

疫点区单位重点是大力开展山场除治和疫木清理工作,确保疫情不扩散蔓延,逐步实现“控制、压缩、拔除”目标。

预防区、重点预防区、疫点区划分以我区当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为准。

第八条  全区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备乡镇(街道)、村两级监测员,对所有松林分布区开展定时定点监测。

第九条  乡镇(街道)监测员由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或从事林业工作的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收集春秋两季松材线虫病监测数据,汇总数据经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后按时报送区森防站。

第十条  村级监测员主要职责:每年3-4月、8-9月对划分的监测范围内的松林进行巡护观察,并认真填写监测记录表,报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对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并经区林业局考核合格的村级监测员,每年给予一定的野外监测补助。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林场应加强松材线虫病春、秋两季普查工作。

普查以松林小班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所有松林进行全面普查,普查结果于每年430日、915日前报区林业局。

对普查中发现的枯死松树,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取样检测技术要求进行取样,并及时送区森防站检测鉴定。

第十三条  诱捕器设置及管理。

(一)诱捕器主要设置在疫点区和重点预防区单位。

(二)各诱捕器使用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诱捕器监测和管理工作。

(三)区林业局根据挂放诱捕器的数量和诱捕天牛数量对诱捕器监测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劳务补助。

第十四条  按照市林业局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每年对疫点区和重点预防区成片松林开展飞机施药防控松墨天牛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毗邻区县间及区内各松材线虫病预防区、重点预防区和疫点区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健全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制定方案。区政府每年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标准,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报市林业局审批。疫点区和重点预防区单位根据我区防控方案,结合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秋季普查情况,制定集中除治及疫木清理方案,并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十七条  落实专业除治队伍。疫点区和重点预防区单位根据集中除治方案,落实专业除治队伍,签订除治合同。专业除治队伍必须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集中除治方案和防控技术规程进行集中除治。

专业除治队伍基本条件:承包集中除治的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除治采伐经验的比较固定的人员,有保证集中除治工作所需资金,为参加除治工作的所有人员购买足额的意外伤害险。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专业除治队伍在本区辖区内开展松材线虫病集中除治资格。

(一)在除治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因管理不严造成松疫木流失的。

(二)将除治工程转包的。

(三)在市级、区级督查或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除治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八条  办理相关手续。疫点区和重点预防区单位在开展集中除治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野外用火许可证,做到依法采伐和野外安全用火。

第十九条  加强监管。在开展集中除治期间,对除治工作实行“四到场”( 监理人员、乡镇监管人员、村组干部、农户到场)监管,对除治的枯(病)死松树和受灾松树清理数量分类统计,对除治质量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集中除治。

(一)时间要求。

集中除治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底。

(二)技术要求。

1.山场除治与清理:对辖区内各种原因枯死的松树均按疫木除治要求进行集中除治。除治结束后,对山场进行清理,确保辖区内枯(病)死松树除治和清理率达到100%。

2.疫木安全处理:对采伐的所有疫木(包括直径1厘米以上的松树枝桠),由除治专业队当日进行焚烧处理,做到疫木安全处理率达到100%。

3.伐桩处理:伐桩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按技术要求剥皮、砍口、放药和覆土,确保伐桩处理合格率达100%。

4.疫木清理:在3月底前对疫点小班周围2公里范围内的农户以及辖区内所有涉木企业的松木及松木制品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出的松木、松柴和松木制品全部焚烧,确保疫木清理率达100%。

第二十一条  对松材线虫病疫情集中除治工作实行施工队伍自查、乡镇级、区级检查验收三级自查验收制度。

第六章  检疫封锁

第二十二条 设立松材线虫病固定检疫检查站和流动检疫检查站,有效阻止四川省大竹区、开江区,重庆市万州区、忠县、垫江县等周边区县疫木非法流入我区,同时预防我区疫情乡镇疫木非法流出本区和流向我区其它非疫情乡镇,引起疫情传播扩散。

第二十三条  对松木采伐严格管理,严禁擅自采伐和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乱伐。全区除松材线虫病疫情集中除治采伐松木由乡镇(街道)按规定(10立方米以下)审批外,其它所有松木采伐由区林业局审批。所采伐的松木严格按照疫木处理,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采伐监管措施,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采伐、收购、藏匿、存储、经营、加工、运输松木。严禁将本区内松木及制品违法外运,禁止擅自调入未经检疫的松木及制品。

第二十五条  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加工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购销、加工台账,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可能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第二十六条  松疫木需在区内外进行安全利用的,必须严格按检疫要求在区森防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设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凡涉及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各级组织、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举报。

(一)集中除治期间,除治作业人员丢弃、藏匿松疫木,或放任、唆使他人偷运松疫木的。

(二)集中除治期结束,山场仍有伐倒松疫木没有清理焚烧的。

(三)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采伐、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木及制品的。

举报人(单位)所举报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机构对防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预防工作、集中除治、防控成效3个方面。考核采取百分制,增减分另计。

(一)预防工作。包括监测及普查、诱捕器、飞防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集中除治工作。包括山场除治、疫木清理、档案资料等工作。

(三)防控成效。秋季普查枯(病)死松树株数下降15%及以上为合格(下降率以各单位上年度报送秋季普查数据为基础进行核查)。

(四)增减分项。市级、区级督查结果应用实行增减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考核分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未实现年度防控目标的不参与优秀、良好档次评定。对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的单位按得分高低对排名前列的奖励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对拔除疫情的单位给予重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成立由区领导任组长的松材线虫病防控督查组。督查组对全区防控工作和集中除治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全区通报,将督查结果作为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考核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区林业局成立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指导组,负责全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技术指导。

第三十三条  防控资金由区、乡镇(街道)统筹,区级定额补助、乡镇自筹补差,一定三年、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  区防控补助资金使用拨付与防控任务和成效挂钩,全年度分2次拨付,拨付比例按7:3执行。经年度集中除治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70%,不合格单位经整改合格后再拨付;经次年秋季普查防控成效合格后拨付30%,不合格单位不予拨付。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渝委办发〔201018号)和《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渝委办发〔20149号)等法律、法规,对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履职尽责不力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疫情监测、普查、取样送检或有意虚报、瞒报,造成疫情传入,且新发生疫情单位当年秋季普查时病死松树达500株以上及疫情发生面积500亩以上的。

(二)未按要求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松材线虫病防控经费未做到专款专用,甚至出现骗取、截留、挪用等情形,引起疫情进一步扩散的。

(四)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方案第六条内容认真履行防控职责,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6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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